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过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少,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些。在通常情况下,索赔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就索赔的概念和分类,索赔的处理程序,索赔的处理原则与计算加以介绍,以期对合同实践有一定指导作用。
工程索赔发包人承包人双向
1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1.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2)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蒙受较大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损失要求;(3)承包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有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发包人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发包人索赔。
1.2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2.1当事人违约。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为按照合同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1.2.2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又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等。
1.2.3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1.2.4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它变更。
1.2.5监理人指令。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其它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1.2.6其它第三方原因
其它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1.3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3.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依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1.3.2按索赔目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力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之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的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应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计件损失。
1.3.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它索赔。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时间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时间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它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2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2.1索赔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索赔程序如下:
2.1.1索赔的提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对此通知未作具体约定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时间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它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通知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3)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2.1.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发包人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2.1.3承包人提出索赔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收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2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2.2.1.总论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文中首先应概要的论述索赔事件发生日期和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最后,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及权威性。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2.2.2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其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一般地说该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发生的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理依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2.2.3.计算部分。该部分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款额或延长时间,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补偿款额和工期。施工单位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和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2.2.4.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和可信程度。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索赔证据应真实,全面,及时。
3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3.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3.1.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不论是风险事件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是合同中隐含的。不同的合同条件,这些依据都可能不同。如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按国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但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为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由业主承担。如果到了具体合同中,各个合同的协议条款不同,其依据的差别就大了。
3.1.2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如处理不及时承发包人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积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也影响工程进度。处理索赔要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考虑国家规定也考虑工程实际情况。
3.1.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要求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到前面,减少索赔事件发生,使工程顺利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3.2费用索赔的计算
3.2.1可索赔的费用。费用内容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密手续费,迟付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利润。
3.2.2费用索赔的计算。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等。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的损失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也称之为额外成本法。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3工期索赔的计算
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划清施工速度拖延的责任,二是被拖延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3.3.1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3.3.2比例计算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公式:工期索赔值= 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3.3.3共同延误的处理。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延往往是两三种原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称之为共同延误。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是哪一种原因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拖期负责,其它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则其造成的延误期间,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延长,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工期费用均不能补偿。
4结束语
工程索赔广泛存在于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者应从项目整体角度出发,处理索赔要利于项目目标实现,进而达到成本、质量、工期三者的平衡。同时应注意风险的分配及转移,减少不利于项目成功的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Partnering模式进行项目管理。减少工程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索赔工作中我们要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把索赔工作处理好,才能切实维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益,取得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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