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必须坚持的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抽象的政治原则,它的领导权必须借助依法执政,并通过国家权力最终实现,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形式。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转化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逻辑。依法执政和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理念,构建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强化党执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关键词:领导权;执政权;国家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9)06-0103-11
我国宪法序言以历史和革命叙事方式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改,“党的领导”被纳入到宪法正文第1条。①宪法序言和正文对“党的领导”的确认,从根本法层面树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党领导地位的宪法确认为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提供了根本依据。但是,党的领导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原则,宪法中党的领导也主要是作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一出现的。②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实现政治领导法治化,需要从法律维度将党的领导转化为现实中的执政规范,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转化,这种转化实现了党的领导。在此意义上,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具体实现方式。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对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的相互关系展开论述。
一、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法治化辨析
依法执政指执政党根据法律行使执政权,实现政党意志的过程和状态,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形成的,党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执政权,通过国家政权体系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和状态;而党的领导法治化指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组织和思想等方式实现领导权制度化的过程和状态,二者与执政权和领导权紧密相连。
(一)依法执政:执政权法治化
在学术界,何为依法执政?对此不同学者进行了界定,侧重点都不相同。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是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方式,[1]此界定强调了依法执政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实现方式是掌握国家权力。还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2]同样突出了执政的最高规范依据。依法执政还指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3]这类界定突出了依法执政中的权责统一原则。另外一部分学者强调依法执政的程序,并将依法执政看作是过程和状态的结合。[4]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学者从依法执政的具体内容,例如,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等维度界定依法执政。①从学术界对依法执政界定看,可以看出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国家权力实现执政规范化的过程和状态,它是党的领导具体实现形式。
依法执政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等若干历史阶段,从一个革命政党转变为一个长期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党情、国情和世情的深刻变化要求党必须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强化抵御风险和抗压的能力。在此背景下,依法執政作为改善和提高党执政方式和执政水平的重要议题被提上了日程。1995年,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第二次法律知识讲座中初次提到了依法执政内涵。[5]但依法执政作为一个正式范畴是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的。[6]26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6]2812006年6月,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时对依法执政作了界定,并指明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意义。[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系统阐述了依法执政的内涵、要求、途径、地位和意义,并强调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关键。[8]党的十九大上则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关系维度深刻揭示了依法执政的时代价值。从依法执政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依法执政是伴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而出现的,与党对自身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关。
从以上看出,依法执政涉及到执政权和国家权力关系,这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宪法学属性。从宪法层面来讲,依法执政应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执政党进入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力内部依法掌握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权力,并通过国家权力媒介实现党的意志;二是将执政党的意志表达、政治录用和资源配置等执政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9]因此,依法执政具有以下特点: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客体是法定的国家政权体系;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内容是掌握国家政权和运用国家权力;本质是执政党活动的合法化;评价标准是政党法治化。在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的依法执政可概括为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掌握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的意志和利益,并最终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过程和状态,属于宪法规定的政党法治范畴。
(二)党的领导法治化:领导权的制度化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0]我国宪法序言多处规定了党的领导,且正文第1条以修正案的形式再次进行确认,从而使党的领导从之前序言存在形态转变为正文状态。尽管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进行了规定,但党的领导主要还是一项政治原则。在实践中,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领导,思想领导主要是通过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来实现的,而组织领导是通过由上而下的组织系统进行的。党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三位一体”的领导方式,实现对国家的全方位领导。
但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不是游离于体制之外的,而是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党的领导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序言13自然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本段以根本法形式规定了党的领导行为的合宪性原则。除此之外,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本条不仅规定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宪法责任。除了宪法之外,《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是党内宪法,以党章为基础,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党的领导,还围绕党章制定了门类齐全的,有着高低效力等级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构成部分,对党的领导发挥着特殊的实效性。因此,党的领导法治化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党内法规的具体化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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