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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2020)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白水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根据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渭南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带贫益贫机制,做到扶贫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和管护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确保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长效性。
第三条扶贫资产包括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第四条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的受益者。
第五条结合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情况,扶贫资产管理由县级统筹安排,县级主管部门和镇(办)、村具体落实,各部门、镇(办)、村分别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管护方案。
第六条根据扶贫资产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建立管护台账,科学规范实施扶贫资产管理,实现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第七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扶贫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公务公开栏等方式实行县、镇(办)、村三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扶贫资产分类
第八条扶贫资产主要包括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等资金投入脱贫攻坚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第九条扶贫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各类道路、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十条扶贫、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住建、工信、商务、自然资源、教育、文旅、卫健、供电、供销联社以及城投公司等,相关单位须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扶贫资产全程动态的监管,开展对扶贫资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
第十一条扶贫资产实行分级管理。扶贫办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县级台账并做好动态调整;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扶贫资产的登记入账工作;县级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建立本部门资产台账、对资产进行移交(对于按照行业规定由本部门自身管理的资产不需移交),并指导镇(办)建立镇级台账,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监督管理;镇(办)建立健全镇级扶贫资产台账,指导各村建立村级扶贫资产台账,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管护方案,落实管理责任,实行台账管理。公益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登记固定资产账;经营性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要健全合同和股权入账等环节,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县级项目主管单位要强化监督指导,逐步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章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十三条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四条科学界定资产权属。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所有权确定到贫困户,由个人自行管理;县级主管单位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及时将资产移交到受益
村,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企业补助类扶贫项目,按照项目编制方案,将规定比例的权益移交到村进行管理;对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项目主管单位与镇(办)共同确定产权归属,或由镇级统一管理,产权或收益明确到村;对跨镇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级项目主管单位统一管理,产权或收益明确到村。上级相关行业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扶贫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扶贫资产实行“四级台账”管理,建立县级台账、部门台账、镇级台账和村级台账,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扶贫资产,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见附件)。对到户类扶贫资金,各项目主管单位须建立“花名册”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在扶贫资产“四级台账”建立的基础上,各部门、镇(办)、村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固定资产类和权益类资产也须规范入账。
第六章扶贫资产运行(营)管护
第十七条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体制,明确管护措施和责任;县级项目主管单位建立扶贫资产管护监督方案(由自身直接管理的也应建立管护方案);镇(办)、村两级分别建立镇(办)、村管护方案,明确具体管护措施和责任。
第十八条村级公益性资产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县级项目主管单位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日常监管,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财政将结合实际需求适当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资产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七章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收益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分配,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办)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将结果报县级主管单位备案。扶贫资产收益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上级对扶贫资产收益
分配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扶贫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方式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的,要同时吸纳贫困户参与经营、就业、提高劳动技能等,严防“一分了之”,已经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方面。在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具体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办法由各镇(办)、村自定,并报县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章扶贫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产权所有者和县级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公开公示,并报县级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可处置;县级主管单位每年末要将资产增减变化情况报县扶贫办、发改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扶贫资产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县政府网站、所在镇(办)、所在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由县级项目主管单位、镇(办)、村共同落实,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镇(办)、村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县扶贫、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投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县审计局须适时开展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
第二十八条县级项目主管单位、镇(办)、村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归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白水县扶贫基础设施项目移交和后期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白水县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与本办法配套使用。
第三十条 2020年8月底前,完成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具备条件的要进行确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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