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进行运输能力调查,并通过系统采集相关信息,确保同一车辆在同一时间段内不能同时出现在不同的运输企业中,并通过系统设定开票预警值,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票收入超出预警时应予以提示,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核查管理。
3.减少税率层级,尽量缩小免税范围。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物流辅助及快递业务税率为6%。苏南一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变更为货运代理公司,享受6%的税率。物流企业业务广泛,既有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务,又有6%税率的物流辅助服务,甚至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就可以采取手段尽可能享受税收福利,从而导致地方交通运输税收收入流失。因此,应适时合并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行业的税率,统一在6%—8%之间,缩小免税范围,严格界定优惠条件。
参考文献:
1.丛磊,陈浩,周导.“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利税及会计处理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4,(2).
2.何力武.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效应分析及对策建议——基于上海试点的认识[J].地方财政研究,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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