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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弗里德里希的法哲学思想

时间:2022-05-19 19:00:08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这本书的前言中有这样一段话:立宪政府的理论和实践可能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这一成就既不是一个世纪也不是一个民族所造就的。因此,我们可以不带任何沙文主义色彩自豪地期望,这一政治成就可能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但是,立宪政府的生成是否以存在一种宗教的和哲学的支持为先决条件?当一种原先培育其成长的宗教和哲学的意向消亡时,该立宪政府是否还能够生存下去?仔细思考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也就是宪政的根本问题——即宪政本身的合法性或者宪政的根基是什么?弗里德里希教授写作《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关键词 弗里德里希 法哲学 政治学

作者简介:邢玉志、靳长伟,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007-02

一、立论的历史背景介绍

弗里德里希教授的这本书产生于1963年,就是在他与布热津斯基合作完成《极权主义专政和独裁政府》后7年,这个时间正是冷战时代,注意这个时间及其著述可以大致了解弗里德里希写作此书的出发点和他的真实忧虑。宪政制度有许多敌人——专制、无政府主义、绝对主义等等,但是弗里德里希比谁都清楚,宪政的最大敌人是极权主义,作为政治学家的弗里德里希最关注的必然是如何回应极权主义对宪政制度的挑战。

二、各章内容概要

(一)第一章:宪政论的宗教基础问题

宪政论具有世界范围的号召力,但似乎正在丧失其往日赖以自信稳固建立的基础——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的政治思想中。

弗里德里希教授认为,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持这种观点应遵从一种现代的信念,即认为一切文化现象都应被视为一整套相互关联的价值观、利益和信仰的体系的呈现。弗里德里希教授首先驳斥了宪政溯源于希腊和罗马错误的观念,在第一章中作者首先提到了柏拉图的正义观,由于对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并没有太深刻的了解,我借到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大纲》,里面对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做了简要的介绍,对我理解这本书的内容起到一定的帮助的作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可以算作背景知识吧。柏拉图是希腊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家,也是古代希腊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他是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发表过很多著作,他的《对话集》曾经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影响极大,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篇重要的对话,主要内容有三个部分: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提出哲学家的定义和怎样把一个气质相宜的男女青年教育成为哲学家。第三,对希腊各个城邦的政体优缺点进行探讨。全书以研究正义为主题思想。《政治家》和《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主要著作。柏拉图在《政治家》和《法律篇》两本著作中,改变自己在理想国中对法律的看法,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法律篇》共十二章,柏拉图在前三章中,提出建立一种完美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又体现了他对法律的指导思想;第四、五章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条件和准备;第六到十二章则主张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等。他在这本书中,提出许多至关重要的问题。第一,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第二,重视立法工作。他认为全部的善德是制定法律的最高标准。第三,柏拉图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体现了自由与法律的结合。

圣·奥古斯丁是基督教宪政观的代表,他指出真正的正义应是完全超验的合乎逻辑的宗教推断的结果,只有真正虔诚的信徒借助神的恩典才能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所以无论共和国、王国还是帝国,都不可能建基于正义之上。他确认了不合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但出于对原罪的深刻体认,他拒绝将这种超验正义作为政治改进的组织原则加以应用的可能性。

在第一章的最后,作者试图揭示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可以通过这样的问题而被揭示,即宪法的政治功用是什么?作者给出的回答是: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宪法的功用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保护人权。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超验正义可以被看作宪政的超验基石。在以后的章节中,作者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更深入的揭示。

(二)第二章:中世纪的宪政论

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宪政论的代表人物。阿奎那就深信混合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因为在这种政体中“法律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所产生的几种类型的综合。”在这种政体下,政府服从于法律,特别是服从于宪法,“政治上的统治者受法律约束。”关于是否有上帝的正义的问题,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有,就是通过宇宙秩序呈现出来的分配正义。根据上帝的智慧的理性确立了事物的秩序,上帝的正义为其仁慈所缓和。正义和仁慈就构成善行。善德的普遍正义就是法的正义,根据法律的正义显然是善德的精髓。分析神定法,他说寻求使人类从善的法必须建基于通向上帝的宗教之中。对自然法,他认为它透过上帝植根于人类的理性,而为一切人所知;他肯定了人的天生偏好,体现了对人及其向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的一种坚定不移的信仰。正义是一种上帝的力量在人身上的反映,这种对正义的超验信仰是中世纪宪政论的根源。

(三)第三章:新教的宪政论

经过宗教改革的洗礼,加尔文教或称新教日渐发展。加尔文发现必须确认某种对抗敌视宗教改革的统治者的权利,他强调可能存在用来限制统治者的宪法手段。持这一立场的加尔文派作家主张实证的法律条款成为诉求有效抵抗的基础。继加尔文之后新教宪政论的代表人物是理查德·胡克。胡克在一种完全由法支配的世界的广阔的宇宙论背景中看待法。这种法是神的理性的展现,因此是上帝的永恒法。他对自然的法、天使的神圣法、理性的法、人法作了区分,认为所有的法都是由理性维系在一起的,它们的强制性均源于它们的合理性。人能够通过理性知晓和领悟这种合理的法律,而无需任何神启的帮助。宪法是理性的法的具体化,它来源于理性的呈现或建于同意基础上的秩序合理化。所以任何抵制都不正当。但这结论是基于为都铎王朝政府

体制的辩护而提出的,值得置疑。再之后,阿尔色修斯的超验正义多元政治论较有影响。他认为,政治学是“将人类彼此联系起来而营造社会生活的科学”。共和国或王国是“组织起来彼此合作以达致共同目标的”综合性的社会共同体。他强调政治秩序的宗教基础,把教会的要求置于政府的要求之下。阿尔色修斯称“最高权力”为国家法,显然,这种国家法是规定政治秩序的法,它规定国家的秩序。简言之,它就是宪法。宪政以真正的宗教信仰为先决条件。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加尔文主义推动了产生于中世纪的思想向前发展。

(四)第四章:自然神论者和一神论者的宪政论

自然神论者认为上帝创造世界,上紧发条,提供摆动的定律,但不能再干涉它;一神论者认为上帝在这世上一直能动的作用于人和自然。在本书的第四章,作者着重讨论了康德和洛克的宪政论,洛克是一神论者宪政观的代表人物。洛克坚持理性作为一种手段至高无上的作用,这构成他的宪政论的基础。他的自然法理论认为,“法的目的不是要废除和限制,而是要保护和扩展自由。”上帝的意志体现为自然法,上帝同时赋予人理性去发现自然法。法对自主领域的确认和保护,得到公开的认可。洛克认为一个好的政府规定立法权的分立,是立法者定期回到普通公民的地位,这是宪政论的精髓。洛克的分权思想后经发展成为西方宪法建构的指导性思想。康德则主张宪政国家的终极理性是一个世界政体、一个法律之下的普遍联盟,如果安全和生存问题能够解决的话。

(五)第五章:权利、自由权、自由:宪政的人本主义精髓

美国、法国等国家的权利法案浓缩了宪政的宗教成分,也就是超验正义观念的精华。因为这些权利被视为“自然的”,因为它们被认为表现了人性,而这种人性观又源于基督教伦理。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风起云涌,自然权利逐渐转换成公民的自由权,进而发展到学术自由、教学自由乃至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等。

作者将自由的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即自主的自由,参与的自由和创造的自由。在自由遭遇侵犯之前,这些权利是存在但不为人所认识的;但当它们被侵犯或有这样的危险而变得让人无法忍受时,权利的呼唤就变得迫切了。对任何权利都有限制,尤其是对那种可能伤害他人的权利。于是,我们有了宗教信仰权(自主的自由),选举权(参与的自由)和工作权(创造、发明、革新的自由),这每一项权利都可被表述为一种达致人的自我实现的能力,三者之间并无明显界分。

作者崇尚自由,抵制极权主义。“在极权秩序中几乎不可能有公民自发组织的团体,这一事实表明这些国家中人权的脆弱。”由此即可与本文第一部分中阐述的作者对极权主义的忧虑相呼应。

三、几点思考

1.宪政以超验正义为基石或曰根基,或者说宪政发展与基督教的思潮发展相伴而生,那么,在没有相应宗教背景的中国,宪政的根基应当如何去构建,宪政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值得我们思考。

2.西方宪政具有人本主义的情怀,崇尚对自由和人权的保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取人之长而补己之短,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3.我国目前十分强调以人为本,注重改善民生,我国古代孔子也有“仁者爱人”的思想,这种思想与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潮的区别和共同的地方值得关注和研究。

4.极权主义极易造成权利的损害,换句话说,我们应当限制行政权的过分膨胀,注重用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一要注意分权制衡,二要注意权力的监督。耶林曾说,为权利而斗争,我们应十分重视人权,重视公民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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