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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中的清廉故事9篇

时间:2022-11-24 18:5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史中的清廉故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7.10.24

  •【文号】银发[2007]385号

  •【施行日期】2007.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07年10月24日银发[2007]3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应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人民银行制定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报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本单位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三、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联系。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cn。

  附件: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附件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应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制定本预案。

  1.2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发[2005]196号文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

  1.4突发事件

  1.4.1突发事件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的崩溃,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3)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且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1.4.2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对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个等级。

  1.4.

  2.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件:

  (1)1个以上省份辖内所有银行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2)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与1个以上省份或10个以上地市(含所辖县,下同)相关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本预案所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是指某地市辖内所有常住人口的公民身份信息在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缺漏,或其准确率低于50%。

  1.4.

  2.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1个以上省份辖内所有银行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下同)。

   (2)全国所有银行机构网点均不能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全部或部分接口行的银行构网点可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3)所有接口行的所有银行机构网点均不能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全部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可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4)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或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与10个以下地市相关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1.4.

  2.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某省份部分地市辖内所有银行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2)部分省份辖内所有银行机构网点均不能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全部或部分接口行的银行机构网点可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3)部分接口行的所有银行机构网点均不能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全部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可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1.4.

  2.4除上述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之外的其他突发事件为一般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某地市的部分县市辖内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2)某省份部分地市辖内所有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不能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全部或部分接口行银行机构网点可以接口

   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3)部分接口行的部分银行机构网点不能以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全部或部分银行机构网点可以非接口方式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4)其他突发事件。

  1.5处置原则

  (1)业务连续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身份信息核查业务的连续处理。

  (2)效率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相关措施应及时快速,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可操作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方便银行客户,具有可操作性。

  (4)分级处置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置。

  1.6应急预案体系

  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联网核查相关内容。

  (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联网核查相关内容。

  (5)接口行行内综合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联网核查相关内容。

  本预案主要规范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其他相关系统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应包括与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内容。其他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的相关内容与本预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预案为依据。人民银行总将与公安部建立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会同公安部做好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

  2.1内部组织

  2.1.1机构设置

  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成立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2.1.1.1人民银行总行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人民银行总行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为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的指挥决策机构,组长由支付结算司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科技司、征信管理局、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支付结算司承担联网核查系统管理工作的处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科技司、征信管理局、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等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2.1.1.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成立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支付结算部门、科技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支付结算部门、科技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支付结算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科技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支付结算部

   门、科技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本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上一级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成员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2.1.2机构职责

  2.1.2.1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策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统一指挥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3)发布启动、结束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代为发布)。

  (4)发布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代为发布)。

  2.1.2.2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的决策。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3)收集有关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的情况和资料。

  (4)起草有关文件。

  2.1.2.3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向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

  (2)研究决策辖内联网核查系统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3)统一指挥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4)发布启动、结束联网核查系统较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由支付结算部

   门代为发布)。

  (5)发布联网核查系统较大事件的有关信息(由支付结算部门代为发布)。

  (6)向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2.1.2.4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单位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特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3)收集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

  (4)起草有关文件。

  2.1.2.5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级支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告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

  (2)研究决策辖内联网核查系统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

  (3)统一指挥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发布启动、结束联网核查系统一般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由支付结算部门代为发布)。

  (5)发布联网核查系统一般事件的有关信息(由支付结算部门代为发布)。

  (6)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告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2.1.2.6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级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单位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

  (4)起草有关文件。

  2.2外部组织

   2.2.1银行机构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各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成立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该机构分管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支付结算部门、个人金融部门、信贷部门、科技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各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报告。

  银行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向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报告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2)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发布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命令。

  (3)组织本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2.2联网核查系统硬件供应商、网络服务商的技术支持队伍

  联网核查系统硬件供应商、网络服务商应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供其负责联网核查系统技术支持的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并按相关合约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机制

  3.1.1预防机制的定义

  预防机制是指在联网核查系统日常运行中,为防止因突发事导致系统出现故障或崩溃,或者为在出现故障或崩溃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所预先采取的防范措施和行动。

  3.1.2.建立和完善系统备份机制和灾备机制

   (1)联网核查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对联网核查系统的数据库资源和应用系统进行备份,以确保在系统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恢复。

  (2)联网核查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严格执行主备机同时运行、双机热备的制度。

  (3)人民银行总行将研究建立联网核查系统远程灾难备份系统。

  3.1.3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机制

  为保障联网核查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并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维护管理体制。

  (2)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和职责。

  (3)制定严格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4)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抽样进行系统健康性检查。

  (5)确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

  3.2预警机制

  3.2.1预警机制的定义

  预警机制是指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联网核查系统正常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的预测、分析、评估和处理。

  3.2.2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分为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外部事件信息。

  (1)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是指联网核查系统在运行中,其硬件设备、应用软件、通讯网络、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数据质量等出现异常情况的信息。

  (2)外部事件信息是指可能影响联网核查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

  3.2.3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收集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外部事件信息,并报本单位领导小组。

  (3)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收集本单位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报告。

  3.2.4预警信息的分析与行动

  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生可能性较大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小组应通知有关单位加强预防、密切监测,并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准备。

  4 报告与决策

  4.1报告

  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将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向本单位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银行机构领导小组分析后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将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向本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并按本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

  4.1.1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突发事件的性质包括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人口基本信息数据质量、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能说明突发事件原因的,应详细说明。

   (3)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等级。说明突发事件对联网核查系统及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向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时,应列明突发事件的等级。

  (4)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情况。包括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措施、系统修复等情况。

  (5)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说明。说明本级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情况;需要上级协助的,应对需要上级协助事项进行详细说明;需上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向上级提出申请。

  4.1.2报告程序

  4.1.2.1银行机构报告程序

  银行机构发生突发事件的,由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其上级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全国性接口行如发生所有机构网点均不能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突发事件,其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地方性接口行如发生所有机构网点均不能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突发事件,其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报告,并逐级报告至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

  本款所称全国性接口行是指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接口行是指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地方性银行机构。

  4.1.2.2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报告程序

  对于辖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领导小组应及时汇总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

   4.1.2.3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报告程序

  对于辖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报告。

  4.1.2.4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程序

  对于辖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应进行汇总分析。对于较大事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应立即向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报告。

  4.1.3报告要求

  (1)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应先行电话报告。

  (2)对于各类突发事件,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发现突发事件后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上报。情况特殊的,可越一级上报。

  (3)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

  4.2决策

  4.2.1决策原则

  (1)划分事权,分级决策。特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决策,对无法处置的较大事件应提请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决策,对无法处置的一般事件应提请上一级领导小组决策。

  (2)快速反应,研究对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优先考虑组织技术力量对系统进行抢修,尽可能地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或其节点的正常运行。

  (3)措施得当,果断决策。突发事件导致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在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各级领导小组应果断决策,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4.2.2决策程序

  (1)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程序。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接到重大事件或特大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影响,决定处置措施。对影响特别严重、难以决策的,应立即组织专家会议研究,必要时提请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策。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决策程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影响,决策处置措施。对影响严重的,应组织专家会议研究,必要时提请上一级领导小组决策。

  4.3指挥

  4.3.1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后的应急处置指挥

  (1)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支付结算司、征信管理局、科技司、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传达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指导和督促各级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业务和技术应急处置事宜;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支付结算司、征信管理局接到命令后,负责协调、指挥业务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收集、整理业务应急处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应急处置预案。

  (3)科技司接到命令后,负责组织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实施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收集、整理技术应急预案处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技术应急处置预案。

  (4)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接到命令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反映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命令后,负责组织本行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反映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6)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支付结算司、征信管理局、科技司、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领导小组上报的应急处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向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汇报。

  (7)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并决策;确认应急处置结束时,发布结束命令。

  4.3.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决策后的应急处置指挥

  (1)根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决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支付结算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科技部门、人民银行下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以及辖内银行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传达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指导和督促各级部门认真履行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协调业务和技术应急处置事宜;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支付结算部门、征信管理部门接到命令后,负责协调、指挥业务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收集、整理业务应急处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应急处置预案。

  (3)科技部门接到命令后,负责技术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收集、整理技术应急预案处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技术应急处置预案。

  (4)人民银行下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接到命令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反映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辖内银行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命令后,负责组织本机构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反映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支付结算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科技部门、人民银行下一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以及辖内银行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上报的应急处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汇报。

  (7)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并决策;确认应急处置结束时,发布结束命令。

  5应急处置

  5.1业务应急处置

  5.1.1一般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一般事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应急处置:

  (1)发生故障的银行机构网点委托能够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上级机构、其他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联网核查。

  (2)接口行网点的操作端如果不能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可改为采用非接口方式;接口行网点的操作端如果不能以非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可改为采用接口方式。

  (3)发生故障的银行机构网点无法采用以上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采取其他适当方式验证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有关业务以及客户的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机构在办理业务时难以确定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真伪的,可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如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如客户出示的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可使用第二代身

   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5.1.2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较大事件,应参照5.1.1中(2)、(3)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5.1.3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导致的重大事件,银行机构在为客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如果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参照5.1.1中(3)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对于其他重大事件,应参照5.1.1中(2)、(3)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5.1.4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置

  5.1.4.1对于一个以上省份辖内所有银行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的特大事件,应参照5.1.1中(3)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5.1.4.2对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导致的特大事件,银行机构在为客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如果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参照5.1.1中(3)的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5.2技术应急处置

  5.2.1人民银行操作端、银行机构操作端的应急处置

  (1)硬件故障。当发生硬件故障时,可更换故障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2)网络故障。当发生网络故障时,应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及时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对业务处理的影响。

  (3)电源故障。当发生电源故障时,可启用备用电源。

   (4)环境故障。当运行环境被破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运行环境恢复到适宜环境。

  5.2.2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应急处置

  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部署的网间互联综合前置发生故障时,应急处置方法如下:

  (1)硬件故障。网间互联综合前置发生硬件故障时,硬件部分采用了双机备份方式的,应迅速切换到备用设备;未采用双机备份方式的,应及时更换故障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2)软件故障。网间互联综合前置发生软件故障时,应紧急召集软件开发商和应用系统软件厂商研究处理。

  (3)网络故障。联网核查系统应在网络上实现双路互备机制,当生产网络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过备份通道实现联通,且不得修改各银行机构的正常访问配置。

  (4)电源故障。当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生停电事故,若预计在UPS停止供电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电,应立即启动备用电源。

  (5)环境故障。当运行环境被破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运行环境恢复到适宜环境。

  5.2.3人民银行总行应急处置

  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运行中心发生技术故障的,应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处置。

  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发生技术故障的,人民银行总行将紧密配合公安部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应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联网核查系统各岗位的操作限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针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达到以下要求:

  (1)系统关键岗位人员应严格实行AB角制度。

  (2)加强对系统关键岗位人员的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为系统关键岗位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其人身安全。

  5.4恢复

  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完成相应的系统恢复、数据恢复和业务恢复,并在业务恢复后及时发布结束突发事件的命令。

  5.5评估与改进

  突发事件结束后,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改进。

  (1)组织支付结算部门、科技部门和运行维护部门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2)对突发事件影响联网核查系统运行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汇总。

  (3)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

  (4)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日常工作进行相应补充完善,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联网核查系统的关键业务及技术岗位应有备份人员,实行AB角制度。

  6.2制度保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请况,制订本单位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各银行机构应将应急处置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备案。

  6.3物资保障

  人民银行、银行机构应建立应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并拨付用于突发事件发生时系统软硬件采购、维修及日常维护的应急资金。

  7 应急培训与演练

  7.1应急培训

  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会同科技司统一组织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各银行机构总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组织辖内人民银行、银行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应急培训应根据本预案组织进行,确保每一级、每一个与预案相关的人员得到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本预案的相关内容。

  7.2应急演练

  人民银行、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培训、模拟、实战等形式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8附则

  8.1信息发布

  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8.2预案的管理与完善

  本预案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根据联网核查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按照加强系统管理、防范系统风险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银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

   的发展,不断对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进行完善。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联网核查系统概述

  2007年6月29日,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成运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机构在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以及以银行账户为基础的其他银行业务时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提供了权威、便捷的技术手段。目前,全国15万多个银行机构网点接入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联网核查系统主要由公安部共享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两部分组成。公安部搭建与其生产系统相隔离的信息共享系统,定期将其生产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导入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接收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发出的核查请求,并反馈核查结果。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是核查申请方和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之间数据交换的桥梁,该系统以接口方式与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连接,接收并转发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出的核查请求;同时,接收并转发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的核查结果。

  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为银行机构提供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采用MQ方式将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直接通过其行内综合业务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在非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链接接入或直接登录方式登录联网核查系统。

  联网核查系统体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略)

  联网核查系统主要具有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单笔核对、批量核对、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银行机构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可以依法通过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

   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等信息,从而方便、快捷地验证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9.2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

  │机构│职务│姓名│单位│电话│传真│

  ├─────┼─────┼───────┼─────────────┼─────────┼───────────┤

  │领导│组长│欧阳卫民│支付结算司

  │66195833│66016608│

  │小组││││││

  │

  ├─────┼───────┼─────────────┼─────────┼───────────┤

   ││副组长│谢众│支付结算司

  │66195138│66013358│

  │

  ├─────┼───────┼─────────────┼─────────┼───────────┤

  ││副组长│李晓枫│科技司

  │66194690│66194673│

  │

  ├─────┼───────┼─────────────┼─────────┼───────────┤

  ││副组长│万存知│征信管理局

  │66194365│66016711│

  │

  ├─────┼───────┼─────────────┼─────────┼───────────┤

  ││副组长│詹浩│金融信息管理中心

  │66195072│66016433│

  │

  ├─────┼───────┼─────────────┼─────────┼───────────┤

   ││副组长│李沁芳│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63552698│63555037│

  ├─────┼─────┼───────┼─────────────┼─────────┼───────────┤

  │办│主任│严芳│支付结算司

  │66195528│66012739│

  │公││││││

  │室││││││

  │

  ├─────┼───────┼─────────────┼─────────┼───────────┤

  ││副主任│谢群松│支付结算司

  │66195541│66012739│

  │

  ├─────┼───────┼─────────────┼─────────┼───────────┤

   ││副主任│孟桂清│科技司

  │66194667│66194673│

  │

  ├─────┼───────┼─────────────┼─────────┼───────────┤

  ││副主任│王晓蕾│征信管理局

  │66194821│66016786│

  │

  ├─────┼───────┼─────────────┼─────────┼───────────┤

  ││副主任│韩建国│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60242299-2266│60242299-5169│

  │

  ├─────┼───────┼─────────────┼─────────┼───────────┤

  ││成员│杨青│支付结算司

  │66194067│66012739│

  │

  ├─────┼───────┼─────────────┼─────────┼───────────┤

   ││成员│何军│科技司

  │66194689│66194673│

  │

  ├─────┼───────┼─────────────┼─────────┼───────────┤

  ││成员│代光华│征信管理局

  │66199266│66016786│

  │

  ├─────┼───────┼─────────────┼─────────┼───────────┤

  ││成员│朱启建│金融信息管理中心

  │66194699│66016433│

  │

  ├─────┼───────┼─────────────┼─────────┼───────────┤

  ││成员│周勇│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60242299-2136│60242299-5169│

  │

  ├─────┼───────┼─────────────┼─────────┼───────────┤

   ││成员│班廷伦│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60242299-2346│60242299-2138│

  └─────┴─────┴───────┴─────────────┴─────────┴───────────┘

  9.3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小组决策后的应急处置指挥流程图

  (图略)

  9.4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决策后的应急处置指挥流程图

  (图略)

  9.5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流程图

  (图略)

  

篇二:党史中的清廉故事

  新媒体代运营项目服务协议

  编号:

  客户名称:__

  抖文库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揽甲

  方新媒体代运营服务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作时间

  本合同为年度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以下简称“合同有效期”)。如在服务期限内未完成合同

  约定服务项的,服务期限顺延至本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止。

  二、合作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微信服务号的软文代运营。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服务平台

  服务内容

  二

  、合

  作方式

  1、为保护甲方的信息安全,甲方指定以下联系人与乙方接洽本合同服务事宜。若甲方需增加或变更联系人

  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导致的不利事项由甲方自行承担。

  联系人姓名

  职务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2、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新媒体账号等各种必要的资料和授权。

  3、在体系建设过程中,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及时提供产品及技术信息、图文素材等有关资料并保证 所提供的资料准确、完整、真实、合法性,且由于甲方提供资料延期等原因导致任务延期,乙方不 承担责任。

  5、在合作期间,如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账号主体信息。

  6、乙方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项目,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三、合同总额与付款方式

  1、合同总额服务费为元(大写:)

  抖文库

   2、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甲方三日内将项目款项支付给乙方: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4、乙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公司账号:开户行:

  个人名称:银行卡号:

  开户行:

  四、补充增加及调整服务 1、根据甲方业务发展需要,如需乙方提供更多服务,经双方协商,支付额外金额,可补充增

  加服务项目,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附件内

  容及电子邮件的沟通记录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 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1、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向第三方泄露。

  2、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它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本条永久有效,不因本合同终止或完成而失效。

  六、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战争、地震、罢工、动乱或司法、政府限制、微信外部监 管等事件的发生,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在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 内通知对方。

  七、法律效力及有效性条款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在对方授权代表签署了修改协议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的履行如 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抖文库

   八、违约条款 1、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乙方未履行服务部分

  的费用,且乙方须退还甲方未完成工作所对应的服务费用。

  2、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提供不及时等问题)导致乙方未能按合同提供服务,则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退款。

  3、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经营状况不佳或账号变化要求乙方终止合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

  的合作终止,乙方不予退款。

  4、如合作过程中发生项目标的变化,或者甲方变更服务账号,则需要与乙方协商由于更换项

  目标的和变更账号所产生的额外服务费用,并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修改,另签署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之后日起生效。

  3、本协议的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期满后,若要续期,甲乙双方可参照本协议签订 续期合同,另行交付服务费。若不能达成续期的,本协议终止。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抖文库

  

篇三:党史中的清廉故事

  关于转发文件的标题格式的规定

  在转发式公文标题的拟制中,时常遇到这样一种难以处理 的情况,如>。在这种标题中,介词一“关于”;动词一“转 发”;文种一“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出现,令人不知所 云。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技术处理。

  一是省略法。当批转、转发、印发(颁发)原文标题中已 有“关于”一词时,新拟标题可省略介词“关于”和文种“通 知”,如(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淡水渔业的报 告)。当原文标题中没有“关于”一词时,新拟标题新拟部分 中再加介词“关于”。但在“关于” 和文种的省略时,要注 意两点:第一,当新拟标题的新拟部分无介词“关于” 时, 标题新拟部分不可带有文种。如>;>,以上二例最后“的通 知”三字应删去。因为这种标题属动宾结构式标题,“转发” 为动词,以原文标题为宾语而组成。如再加上文种,不仅不合 语法,且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即:不知批转或转发的是“报 告”、“规定”还是“通知”了)。第二,当新拟标题中新拟 部门有介词“关于”时,文种不可省略,如(__关于颁发(安 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类标题属介词结构式标 题,不可拟成>,倘若不如此替代,新拟制的标题就会变成:

  第1页共2页

   (_ _省委关于贯彻落实___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 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通知),又是一个标题中出现两 个“关于"和两个“的通知”。采用替代法时,要尽量不搞。

  迷宫”,在标题中最好标明事由主旨,让人一目了然。如> (皖发(1987) 28 号),这样的标题就很好,即避免了重复 出现“关于”和“的通知。问题,又标明了事由主旨。

  三是直转法。当某一重大问题,中央发了文件,省委转 发,地委转发,县委还要转发时,标题就更难拟制。采用省略 法、替代法均不合适,这时可采用直接转发最上一级文件的办 法。如 _ _省委就社教工作发了通知,某地委转发后,某县委 又需转发,这时就可采用直接转发省委通知的办法,将标题拟 成>。如若上级在转发它的上级文件时,均结合实际提出了具 体落实意见,则可将上级的转发意见连同最上一级文件作为 “附件”附在正文之后,主题词之前;当上级转发最上一级文 件时,没有提出具体意见,则不必将中间级转发文件附上,可 在导语中说明,也可不提及。

  第2页共2页

  

篇四:党史中的清廉故事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XX 市

  幼儿园

  举办者变更协议书

  编号:【

  】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鉴于:

  1. 甲方为

  幼儿园(以下简称“标的幼儿园”)的合法出资人和举办

  者,对标的幼儿园拥有无瑕疵的所有权及围绕举办者身份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2.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拟从甲方受让标的幼儿园的举办者权

  益及所有权并持续经营。

  3. 甲方自愿按照本协议的安排,将标的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为乙方,并将

  自己持有的幼儿园出资额、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及因投资幼儿园而享有的其他一

  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也自愿按照本协议的安排接受变更和受让。

  4.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是建立在协议各方充分了解和知悉协议安排,并自

  愿诚实信用、整体实际履行基础之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出资额及举

  办者变更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标的幼儿园概况

  1.1 标的幼儿园信息

  标的幼儿园名称:

  1/5

   办学许可证号:

  地址:

  建筑面积:1450 平方米。

  场外活动面积:500 平方米。

  1.2 标的幼儿园尚未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第二条 举办者变更及转让出资权利的形式 2.1 甲方自愿按照本协议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定的举办者变更的方式,将标的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为乙方,并将其所享有的 幼儿园的全部出资额及所对应的权利整体转让给乙方。

  2.2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对标的幼儿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整体转 让给乙方。乙方依法代替甲方成为幼儿园的出资者和举办者,并正式对幼儿园享 有举办者的所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第三条 标的幼儿园估值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幼儿园的估值为人民币 145 万元。但该估值是附前提条 件的,所附前提条件为:标的幼儿园相关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利瑕疵、无未披露的 负债及监管处罚,并能以原租赁协议条款继续使用租赁物。

  第四条 对价支付时间节点及条件 4.1 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幼儿园估值总额的 10%(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作为协议执行订金。同时,甲方、乙方共同委 派人员以协议签署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幼儿园的资产情况、财务状况、租赁协议、 相关证照印章等进行清点、审核、确认,并形成清单。甲方应保证幼儿园的相关 负责人员予以配合。清查后如果发现标的幼儿园不符合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举的 条件,且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解除协议,甲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 还订金。

  4.2 本协议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将标的幼儿园所占用场所的房 屋租赁协议承租人变更为乙方,并保证剩余租赁期限不少于 5 年,租赁费用等相 关约定与原协议保持一致。

  2/5

   4.3 上述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人变更完毕且在本协议 5.2 条款中《交接清单》 签署完成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幼儿园估值总额的 50%(人民 币柒拾贰万伍仟元整)作为转让对价。

  4.4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 2 个月内,将标的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或登 记办理为乙方(举办者变更或登记完成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 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幼儿园章程》全部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或备 案完成)。乙方在变更完成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幼儿园估值总额的 30%(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元整)作为转让对价。

  如本协议签署后 6 个月内,甲方未能将举办者登记或变更完成为乙方的情 况,则乙方不再支付标的幼儿园估值的 30%(即对应幼儿园估值调减 30%),但 相对应幼儿园的出资人、经营管理者及一切权利均应归属乙方,甲方不得提出异 议,同时甲方仍然负有继续将未变更完成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或登记完成的义 务。

  4.5 以本协议签署日为基准日,在标的幼儿园稳定运行 12 个月且未出现影 响经营问题的情况下,则在期限届满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幼儿 园估值总额的 10%(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作为转让对价。

  如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影响经营或违约的事项,则乙方有权扣减本条 款中的对价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4.5.1 非因乙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标的幼儿园不能正常使用所承租幼儿 园场地。

  4.5.2 因甲方原因造成标的幼儿园幼儿人数流失超过交割时点的 10%。

  4.5.3 因甲方原因造成在协议签署后乙方或标的幼儿园代替甲方偿付未在 交割范围内的负债。

  第五条 标的幼儿园产权交割及变更登记事宜 5.1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 4.1 条款形成的清单及过渡期情况进行债权债务 交割、资产及公章证照交接。相关工作需在乙方支付本协议 4.3 条款约定的款项 之前办理完毕,且双方应签署《交接清单》。在此期间甲方应保证移交财产的安

  3/5

   全、完整,除正常经营外,不得再从标的幼儿园提取任何收益、以标的幼儿园名 义对外负债或进行资产处置等事项。在交割过程中,双方应互为提供便利条件。

  5.2 甲乙双方确认,以本协议签署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前标的幼儿园所 形成的债权、债务、集资、担保等债权债务(包含或有负债)无论是否披露均由 甲方承担。其中债权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债务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轧差结算 后的款项,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款时直接扣除留存。

  5.3 甲方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举办 者变更登记核准手续,并取得新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

  第六条 税费承担

  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 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相对方有 权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及履行本合同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甲方和乙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 甲方在办理举办者变更或登记时,如需提交《举办者变更协议书》的, 甲乙双方可按照审核机关的要求,另行签订简要的制式文本,并作为本协议的附 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9.3 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标的幼儿园留存两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4/5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之签字页)

  】的《XX 市

  幼儿园举办者变更协议书》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协议签订时间:2017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XX 市 ZZ 区

  5/5

  

篇五:党史中的清廉故事

  按上述一二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闽财建[2007]157 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 [2007]15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 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 法》(财建[2004]36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 (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 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 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 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 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 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 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 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 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 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 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 28 天内核对清 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 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 28 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 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 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 的风险承包范围。

  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三)不可抗力;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 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 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 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 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一般为 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 1~3%。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

  第十一条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 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并按照有关

   规定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

  (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

  的 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 80%,不高于

  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 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 进度款支付比例)。

  第三章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第十三条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 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 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 变更的确认文件。

  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附 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

  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 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 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 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 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 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 决:

  (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 3%的,发包人应 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 5%的,发包人应 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 2%的,需报经项 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 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

   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导致的价款变更,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1、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 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

  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 用应作相应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清单外项目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 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一)、(二)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 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 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 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差错造成 工程价款调整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方法调整。

  第十七条发生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外的事项,导致工程价款调 整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 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 7 天内对资料的完整 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 7 天内将审 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结算资料不完整的, 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 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14 天内按发包人要 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 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 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 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 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人应从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自行或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 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予以核减的,应在审查意见中逐项明确理由和依 据。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 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结算审查时限的,审查时限按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 14 天内与发包人核对,将同意 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发包人;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

  发包人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 14 天内与承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发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出具审核报告。发包人出 具的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发包 人单位公章,委托审核的还应并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承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 明,并列出与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 式送达承包人。

  (四)承包人应及时对审核报告进行确认。审核报告经发、承包 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工程竣工 结算报告明确的竣工结算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20 天;500 万以 上 2000 万以下的,30 天;2000 万以上 5000 万以下的,45 天;5000 万以上的,60 天。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存在争议的,无争议部分 价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先行支付,争议部分的竣工价款可以暂缓 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 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 收,并在 15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 全部结算价款。

  第二十五条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其质量争议属于保修合同纠纷,发包人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 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 核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审核程序办理后,按照 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审资料按财政部门规定编报)报送同级财政 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向发包人 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发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 14 天内与财政部门核对,将同 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财政部门;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 可。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 14 天内与发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批复,并附审核报 告。审核报告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发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 以说明,并列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 式送达发包人。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一般项目,30 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 金和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申报的结算数额被核减的部分,由发包 人和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保密工程除外)竣工 结算的审核金额与该项目的概算、预算、中标价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另行订立施工合同、补充协 议,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人员,应当具备工程造价

  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成果文件, 应签字并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 业务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其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由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 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在受理招标文 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

  不予备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发包人未按 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久拖不结、情节严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发、承包双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 订立协议的,责令改正,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按施工合同 (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和施工单位出具 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第三十四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重大变更中违反 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查处;对以变更名 义出版两套不同施工图纸规避主管部门监管的,要予以设计单位和注 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 个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 当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 监督检查,对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和中标价进行分析、对比;发现招标 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不良

   行为记入该编制和审核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意增减工程量 清单、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 情况和决算,应自觉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应编制年度审计

  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按审计程序办理项目审计或审计 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送达本办法规定与工程价款相关文书的,应当采用直 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应当以签收或以回函的形式予以确认。

  受送达人不予确认的,送达人可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 人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支 付及结算办法。

  第三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 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委托权限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 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签证单

  

  

篇六:党史中的清廉故事

  附件 2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是

  法

  定代表人。我已经知晓并全面理解申请建筑施工许可事项的

  有关要求,现代表我单位(公司)就

  项目申请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做出以下承诺:

  1. 该项目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

  符合施工要求;

  2. 该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金额为

  万

  元;

  3. 该项目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4. 我单位(公司)所提供材料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5. 若有违反承诺的情况,我单位(公司)自愿承担相应

  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日

  

篇七:党史中的清廉故事

  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考核,提高医疗 机构合理用药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 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物合理使用考核,是指卫生健康 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以病人为中心,组织或者 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对医疗机构临 床使用药物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以促进临床合理 用药的活动。

  第三条 药物合理使用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 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药物合理使用的第一 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加强药物合理使用管理,促进药

   物合理使用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

  用考核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合理用药考核指标体系。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药物

  合理使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全国合理用药考核指标 体系和各地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的合理用药考核指标体 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物 合理使用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军队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物合理 使用考核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实施

  第八条 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 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药物合理使用考核的主要内 容包括:

  (一)药物临床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 范落实情况;

  (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组织建立及工作情况;

  (三)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药学部门和药师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情 况;

   (五)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 管理情况;

  (六)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七)国务院或其组成部门关于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落 实情况;

  (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 含兴奋剂药品等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考核的重点应当 是,药事管理制度与组织建设、药品供应保障、特殊药品管 理、抗菌药物管理、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 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 考核。

  第十一条 对二级以上医院的考核工作 1 年为 1 个周期, 其他基层医疗机构 3 年为 1 个周期,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 部门应当在 1 个周期内完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即随机 选择考核专家和考核对象。

  “双随机一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部 门在制定本辖区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时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考核专 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实施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一)自查自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合理用药 考核指标体系对本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 查自评每 1 年为 1 个周期,每个周期内至少进行 1 次,并将 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查自评结果,及时整改和完善本 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工作。

  (二)实地核查。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可 与其他现场检查工作统筹安排进行,核查内容应当重点突 出,有所侧重。

  (三)综合评价。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自查自评 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 内将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报上级卫生健 康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适时对下级卫生健康 部门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 化手段,提高考核效率,保证考核客观性。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医疗机构应当 根据考核结果,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考 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限期整改,并向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整改报 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当前周期内,对其进行再次实地核 查并出具考核结果。

  连续考核不合格或问题严重的,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 责人问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考核结 果,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 作为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关键指 标,与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及各项评优评先 工作相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公立医疗机构党组 织书记、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在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考核中发现瞒 报、谎报情况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合理使用考核有关规定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党史中的清廉故事

  党史中的清廉故事彭湃:忠于信仰存浩气

  烧毁自家田契,走上农民运动道路,他被毛泽东誉为“农民运动大王”;开办农运讲习所,建立海陆丰苏维埃政府,他是 中国农民革命运动先导者;本期党史中的清廉故事为您讲述,彭湃:忠于信仰存浩气。

  责编:王超 审核:杨齐 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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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党史中的清廉故事

  摆账款协议书

  2013( )号

  甲方(调资方) :

  乙方(用款方) :

  甲、乙双方就自由贸易款存款摆帐一事,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可信的原则, 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书如下条款:

  一、基本条件:

  1、额度:20 亿人民币。

  2、摆帐资金用途,可查询的形象资金。

  3、期限:一年。自 2013 年 6 月 日至 2014 年 6 月 日止。

  4、一次性费用:贴息 6%,居间费 1%。

  5、取款密码归资金方掌握,查询密码归乙方掌握(按银行规定执行) 。

  6、操作银行:---------7、用款企业名称:--------8、甲乙双方在操作前由乙方支付 20 万元保证金的现金给甲方代表,双方 不离开,乙方将开户行及账号手续交给甲方,由甲方给乙方代开户行账号进款。

  9、甲、乙双方操作前,乙方先签订(贴息承诺书)和(居间承诺书) 。

  二、操作简程:

  1、甲、乙双方约定 2013 年 6 月 日上午 10 点乙方带五十万保证金及全套 开户手续与甲方代表见面即开始操作,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

  2、乙方所需 20 亿元人民币进入乙方专用摆帐账户后银行开出进账单,乙

   方向甲方支付 6%贴息。并同时同台分流居间费。

  3、甲方将 20 亿元资金从自己的账户分单转入乙方摆帐资金专用账户。

  4、摆帐资金入账后,乙方把该款进账单背书转入给资金方,并注明“该资 金一年之内不能动用” ,由乙方交由甲方拿走原件,乙方拿走扫描件,到期甲方 凭此单把握摆帐转回原资金方。

  三、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将 20 亿元划入乙方摆帐专用账户,属甲方违约,甲方除解 付对乙方 20 万元的监控外,还要赔偿乙方 20 万元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实现上述同台交割,或乙方不能按约定“把进账单背书转让 给资金方”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转回摆帐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还要赔偿甲方 20 万元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均与居间方无关,违约金的 50%转给双方居间人合理分 配。

  4、本合同自双方正签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及操作方各执一份,同等有 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操盘手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操盘人签字:

  本合同 2013 年 6 月

  日 签订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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