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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时间:2022-12-01 19:0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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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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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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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13.08.15?

  【文

  号】国函[2013]91号

  ?

  【施行日期】2013.08.1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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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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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1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银发〔201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和任务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

  成

  员: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肖

  钢

  证监会主席

  XXX

  保监会主席

  易

  纲

  外汇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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