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为合理开发利用全县水能资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供大家参考。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合理开发利用全县水能资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顺利实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推动我县水电资源开发成果惠及更多的贫困人口,根据全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修订)及《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及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农村水电资源优势,以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为目标,采取国家引导、市场运作、贫困户受益”的模式,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强化项目实施持续监督,助推我县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三农”,改善民生。把实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作为增加我县贫困村组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国家扶持,政策引导。采取中央资金扶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依托企业实现市场化高效运营。
(三)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以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为重点,探索
农村小水电建设国家补助投资形成资产或收益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贫困户增收长效机制。
(四)保护生态,永续发展。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农村水电资源,在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益的同时,保护河流生态,维护河流健康基本需要。
(五)动态管理,精准帮扶。建立受益对象激励、考核和退出机制,着力激发贫困户创业增收脱贫致富的动力,做好水电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政策的衔接。
三、项目选择和补助资金政策
(一)项目选择
.选取水能资源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优良、符合流域规划、前期工作完备、不存在影响工程建设的重大敏感问题、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6%的新建或在建水电项目。
.对已享受过国家补助资金的农村小水电项目,不予支持。
.项目业主积极性高、信誉好、自筹资金有保障、并自愿开展项目建设。
.项目要能尽快建成让贫困户受益,电站设计运行时间不少于20年。优先支持当年年底具备投产发电条件,第二年能使贫困户受益的在建或新建项目
点项目。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
(二)中央投资补助政策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具有公益性质,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主要包括国家投
资和项目业主自筹,主要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每千瓦4000元左右,省级财政补助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的10%配套(以省级投资计划文件为准)。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项目申报
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除满足项目选择条件外,还必须完成可研报告、初设报告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规划用地许可、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地灾评估等必要的行政审批。县水务局、发改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按申报文件要求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
(二)工程建设管理
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建设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严格实行项目四制”,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自筹资金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保证扶贫电站如期稳定发挥效益。对于在建项目招投标工作,要按照《X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对
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法人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小水电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质量管理要实行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和部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夯实参建各方建设质量责任;水电站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规程进行,按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验收。
(三)国有投资管理
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因项目法人为民营性质,对国有投资部分要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被挤占挪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县水务局作为水电扶贫项目国有投资出资人代表,按照国有投资出资人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扶贫电站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由项目法人与国有投资出资人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国有投资扶贫收益资金提取和使用
根据农村扶贫电站经营情况,由县水务、发改、财政、扶贫、审计等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共同确定中央和省级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6%,低于6%的由项目法人补足),并保持相对稳定。
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投资收益资金第一次缴纳时间为中省投资计划下达后的第二年开始,提取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每年第一季度末将扶贫收益金上缴至县政府指定的扶贫资金专用账户并出具票据,收益金的使用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专项用于扶贫贫困户和贫困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由县扶贫办会同镇(办)对受益贫困户进行审核公示,公示结果作为扶贫收益金使用和拨付依据,提交县财政局和县水务局备案。
(五)扶贫模式
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投资扶贫收益金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
困村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建设,优先保证项目周边贫困村。脱贫攻坚期间主要整合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失能弱能”
贫困户分红(失能弱能”贫困户由县扶贫办在全县建卡贫困户范围内统一筛选,并实行动态调整)。脱贫攻坚结束后,主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扶持失能弱势群体和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养维护。县
政府将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当地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整受益范围、对象和方式。
每个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前,电站项目法人要向县水务局和县发改局提交项目实施承诺书,并与县政府签订农村小水电扶贫协议。县扶贫办会同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根据每年收取的扶贫收益资金,编制扶贫收益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建设、验收、运行和扶贫项目实施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协议的方式,落实镇办
部门责任,确保扶贫电站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县水务、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扶贫电站建设的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县扶贫办负责对扶贫受益对象进行审核;项目国有出资人代表要针对水电扶贫项目制定国有投资出资人制度,负责扶贫收益资金的收取和使用;项目法人是电站的责任主体,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定期上缴国家投资扶贫收益资金。
(二)强化社会监督。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实施所在的属地镇办、村社对项目建设、运营以及收益分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国有投资出资人要将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情况,在受益范围内的贫困村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落实扶持政策。县发改、水务、财政、扶贫、电力等部门要加强
协调沟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X〕58号)、X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X〕625号)等有关要求,推动落实农村扶贫电站全额上网、土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四)强化风险防控。为确保项目法人扶贫收益资金支付到位,项目法人在申请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时,要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承诺书,并与县政府签订农村小水电扶贫协议,若项目法人未按时缴纳扶贫收益资金,则由县供电公司对扶贫电站电费收入进行代扣并转至县政府指定扶贫资金专用账户。扶贫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采取定期督查、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管,对擅自套取和挪用资金等行为要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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