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工作管理细则1 严格公文审核把关文章,供大家阅读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核工作管理细则
为切实转变文风,提高公文质量,进一步精简发文数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报审程序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提供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各市长工作处分别负责审核把关并履行审签手续。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代拟文稿→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出发文意见→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批示→秘书处审核修改→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二)办公厅其他业务处室代拟文稿→办公厅分管主任签发→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签署意见→秘书处审核修改→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三)秘书处代拟文稿→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核把关→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复核→送印。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代拟文稿→各市长工作处审核修改→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秘书处统一编号→市长工作处复核→送印。
二、公文审核把关的主要内容
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以下内容认真把好拟发公文的“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和格式关”,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公文审核把关工作任务:
(一)有无必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1.杜绝文件升级。
(1)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如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属操作层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等,一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确需由相关部门转发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3)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4)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5)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成立和人员调整事项,由市编委办行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6)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对于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2.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文:
(1)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未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再发文;
(2)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办部门未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不予发文;
(3)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
(4)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
(5)已公开见报和在会议上已发的领导讲话、工作方案等
材料,不再发文;
(6)表彰奖励事项一般不单独下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每年均开展的常规性活动,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8)对于工作已经部署并开展过半或结束的,事后一般不补发文件;
(9)凡可通过党政专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工作部署的,不再印发文件;
(10)一年内一般不就同一事项发两次以上文件。
3.杜绝在会议上发放文件。
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及文件质量,按照文件管理的规定,会上一律不发正式文件。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是否经主办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规范性文件的代拟稿是否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并同意发文,是否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
(三)代拟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正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情况是否确实,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晰。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
(六)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主件、附件是否完备,必要的背景材料(如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要求等依据)是否充分,主送、抄送单位的写法是否清楚、准确,凡简称“有关单位”的,是否附有详细名单。
(七)代拟稿是否为打字稿,且附带有电子文本。
(八)字词是否规范,标点是否正确,语言逻辑是否严谨。
(九)数字、计量单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是否规范。
(十)公文正式印制前,对公文进行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三、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一归口受理
凡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需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处理;对直接呈报领导同志个人的拟发文的正式文件,原则上一律转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办理。
(二)充分发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的职能作用
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注重质量,精益求精”的原则,对拟发公文进行审核把关,达到精简文件、提高质量的目的。
(三)严格执行5项控文制度
1.目标管理制。由市政府办公厅于年初研究确定全年市政府制发文件总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分解落实到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并根据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每半年对个别指标进行微调。
2.计划审批制。由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于每季度末前15日,将下一季度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标题、时间、主要内容、主送单位、发文依据等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由市政府办公厅结合目标管理及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筛选,
汇总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按照计划制发公文,除极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计划外发文。确需追加发文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3.公文制发预审制。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报送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进行预先审核把关,提出是否应该发文、应以什么名义发文的预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主任审定。
4.退文制。对质量过差的公文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退有关部门重新起草;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但未经协调会签的公文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退主办部门履行会签程序;对属规范性文件、但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未按规定上报起草说明的代拟稿,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退主办部门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核程序并补齐相关材料。
5.通报制。对不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事,公文代拟稿出现问题较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通过《办文通报》在全市予以通报。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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