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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意见 严格公文审核把关

时间:2022-03-14 00:39: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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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意见 严格公文审核把关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北政办[2009]53号

【发布部门】海北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5

【实施日期】2009.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意见

(北政办〔2009〕53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文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函〔2009〕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审核把关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办秘〔2009〕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文审核把关是州政府办公室的一项基本职责。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州政1 / 3

府办公室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关系到为领导、为部门、为基层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州政府施政方针的正确贯彻实施。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公文审核中重点要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政策,依法办事,严谨细致,讲求效率,注重质量,精益求精。

二、收文时的审核把关

(一)公文报送的程序要求

1、各地、各部门主送或抄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政府办机要室专人签收、登记,按程序办理。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得同时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也不得报送政府办公室其他科室和领导秘书。政府办机要室收到此类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请其按要求重新报送。

2、向州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要严格采用上行文格式。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州政府。对同时向州委、州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州委办公室主办,州政府办公室只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除州委办公室再交办外,州政府办公室不再办理。

3、除特殊紧急情况,州政府不受理基层单位、企业越级上报的公文,基层单位和企业只能报辖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再转报州政府。

4、向州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5、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凡向州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事项时,使用“请示”;凡向州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州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要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报告中2 / 3

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必须是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6、属于各地、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向州政府行文;由州政府各部门解决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应径向各职能部门以函的形式行文,不再向州政府行文;可以通过本地职能部门向州职能部门行文解决的,不以县政府(场)名义行文。不得以县(场)党委或部门党组名义向州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

(二)收文时审核的有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正职及行政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切实把好上报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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