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规律的理解要脱去机械决定论将其看成确定不移趋势的窠臼,规律应该也仅仅可以定义为“规则”。历史既然是实践的过程及其结果,实践就是历史,历史就是实践。这样,历史的规律(规则)也就是实践的规律(规则)。而实践包括主体对自然和自身两类客体的改造活动。因此实践的规律(规则)就必然是调节主体之间、主体与自身之间以及主体与自然之间的规律(规则)。而最能够统领这三块领域的规律(规则)是“和谐”——既包括实践过程的和谐,也包括实践结果的和谐。历史规律(规则)因此就是“和谐”。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是可以成立的。
[关键词]历史决定论;实践;规律;规则;和谐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2-0011-03
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有两层内涵:第一,社会历史具有客观规律性,社会形态的发展本质上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具有决定性。第二,社会规律本身具有辩证性质,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并非消极无为,而是完全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作出自己的选择[1]。近年来,一些学者由于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这两层内涵缺乏深入了解和细致分析,便常常努力从波普尔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相关批判中寻找依据和精神力量,从而造成人们在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时产生很多困惑和迷茫。因此积极回应波普尔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攻击,由此进一步明确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究竟在何意义上可以成立,对于真正坚持、捍卫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对于尊重历史规律、发挥人们的历史主动性、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波普尔在其《历史主义贫困论》、《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两书中,以颇为雄壮的逻辑气势批判了被其称为“极权主义在行动之中”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波普尔认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至少具有这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肯定社会历史发展具有内在规律性;第二,肯定人们能在认识这种规律的基础上对社会历史作出预言[2]。波普尔在其著作中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进行了猛烈的批判。
波普尔的看法是,人类不可能预测历史的未来进程。为此,他提出了一个论证。该论证包含如下五个论题:(一)人类历史进程受到人类知识增长的强烈影响(即便那些把我们的观念包括我们的科学观念,仅仅看作是某种物质运动的副产品的人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一前提的真理性);(二)我们不能用理性或科学方法去预测我们科学知识未来的增长(这一断言可以从逻辑上得到证明);(三)所以,我们不能预测人类历史未来进程;(四)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拒斥理论历史学的可能性,所谓理论历史学就是可与理论物理学相媲美的历史的社会科学,因而不可能有可作为历史预测之依据的关于历史发展的科学理论;(五)于是历史主义方法所确立的根本目标是错误的,从而历史主义崩溃了[3]。
波普尔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包括历史上各种决定论最不满意之处即在于,决定论的内在前提是承认社会过程的因果联系,承认其规律性。波普尔认为,历史过程与自然过程不同,自然过程可重复,可复制,而任何社会现象却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波普尔认为历史过程中充满偶然性,因此否定历史规律的存在。其次,波普尔认为决定论使个人成了历史发展过程中微不足道的东西,指责历史决定论因对客观历史规律和人类不可摆脱的命运或进化程序的承诺,而没有给人留下任何自由选择的余地,从而使“个人责任”这一概念变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历史发展恰恰是人类主观因素作用的结果。再次,由上述原因出发,波普尔否认对历史“客观的叙述”的可能性[4]。实际上,历史编纂者必定只选择那些他感兴趣或认为重要的史料,这就不可避免地预设了关于“什么是重要的”主观标准。
二
应该看到,波普尔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作出的上述批判性分析,其中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
第一,强调科学知识对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重要作用。波普尔反对所谓的历史决定论在有限知识和理性基础上提出的“乌托邦的社会工程”,而主张“渐进的社会工程”的一个关键论点是,认为人类的历史进程受科学知识增长的强烈影响。确实,在二战以后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信息革命推动的知识经济洪流中,谁也不能无视知识的“强烈”作用,以及知识增长对历史进程的日益显著的影响。第二,波普尔强调人的主体地位,给予人以足够的重视[5]。波普尔提倡的“渐进的社会工程”始终以人为目标,去建立适合于人的新社会。波普尔强烈反对把人看成仅仅是实现规律的工具。认为人的预言不是消极地对历史规律认识的结果,恰恰相反,可以积极地作用并推动历史演化,从而使得历史的发展合乎人的目的性。第三,在论证方法上的重要创新,即从自然科学中引入证伪的研究方法。强调科学必须经受证伪的检验,历史规律由于无法证伪,就不成其为规律。
波普尔对历史决定论批判分析中所包含的上述合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一直以来,后者似乎总给人们以严重忽视人的主体性的感觉——在规律面前,人们似乎消极无为,任其宰割。并且正像波普尔指出的那样,人类为了规律的实现和基于规律作出的预言,甚至可以不惜诉诸暴力革命。
于是,一方面有学者尖锐地指出,波普尔实际上在批判历史决定论的过程中漠视规律的存在,认为人的无常变化、发展的知识和精神可以根本上左右历史进程;但是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则走向另一极端:必然性和规律是永恒的和确定的,并可以准确告知并应该被严格践行的,为此甚至可以不择手段。
而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实际上是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何为第一性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结果都将导致悲哀的宿命论:历史要么因人类思想主宰而绝对地受偶然性支配;要么因规律操纵而一味地受必然性摆布。
事实上,如果说波普尔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也仅仅是因为其批判对象只是其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迄今还常常容易采取的现实形态——机械唯物主义决定论。这种机械决定论如上文所说,严格强调历史的规律性和趋势,并乐观地号称资本主义末日可以很快到来。其形成根本上缘于意识形态的宣传和对资本主义批判的需要。
但是,若只是因为这种机械决定论的错误,就断言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荒谬,这同样是错误的。坦白地说,尽管神学决定论、机械决定论和唯心主义决定论在根本上都是错误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是可以成立的。在这里,一个关键的因素是马克思主义实践概念的引入。
正如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机械唯物主义哲学的区别在于,它是实践的哲学,它的使命并不仅仅在于简单地对历史和世界作出解释和描述,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去改变世界。因此整个历史是人类伟大实践创造的过程及其结果——如果说,“历史是由人民创造的”这一命题有意义,意义即在于此。
实践的特性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体现出主客观的结合。一方面人类实践只能建立在客观世界所提供的各种可能的物质条件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实践总是具体的、历史的,从而可以表现出一种小范围的、可预计的必然性;另一方面,实践活动体现出人类的目的性、计划性、选择性而深深地打上人类主观意志的烙印,所以又具有人为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因此,在实践视阈中,作为实践的过程及其结果的“历史”,其发展很难仅仅从强调“规律”(即“趋势”)的机械决定论中得以说明,也不可能单单从注重人的主观选择的波普尔的非决定论中获得解释。进言之,社会历史系统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高度非线性的实践系统[6]。在实践当中,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并且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就使得作为实践过程和结果的社会历史的发展,其现实情况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交织,换言之,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两者都只在部分领域存在,并往往交替发挥作用[7]——如果有必然的东西,必然仅在于此。
从这一命题出发,势必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趋势)难以名状,找不到任何确切的答案,即并非一切事物的所有特征都受严格因果律支配,从而未来是不可精确预言的[8]。这样的结果肯定让一些有追究“历史趋势”癖好的人大失所望,并可以断定,这与波普尔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批判和结论正好是一致的:历史没有“规律”或趋势,从而也难以预测。
但是如前所述,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仍然是可以成立的。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争的理论归宿在于如何看待规律性[9]。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对“规律”一词含义的确切理解,在这一问题上,机械决定论恰恰片面理解了“规律”的含义——实际上,“规律”并非像其所理解的,进而被波普尔抓住“把柄”所激烈批判的——一种确定不移的、必然的趋势并可以被有效预计。规律一旦这样理解,要么像上文所分析的,历史作为主客观相互作用的实践过程及其结果难以发现确定的“规律”或趋势,要么硬要发现“规律”或趋势,则往往又陷入空想。质言之,“寻找机械决定论式的历史规律是徒劳无功的”[10]。恩格斯也因此说,对未来的设想,“越是制定得详尽周密,就越是要陷入纯粹的幻想”[11],即是这个道理;毛泽东同样指出:“马克思主义者不是算命先生,未来的发展和变化,只应该也只能说出个大的方向。不应该也不可能机械地规定时日。”[12]因此,对规律的理解要脱去机械决定论的窠臼。
当然,在这一问题上,笔者也并不打算按照波普尔的理解,将规律作为全称命题,而将趋势作为单称命题来对两者作出区别[13],因为即使给出这样的区别,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机械决定论的惯性思维。必须从词源学的角度来重新寻找规律的定义:规律应该也仅仅可以理解为“规则”,这种“规则”决定并伴随着历史的全部过程——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可以理解其科学性,即只有对规律作这样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才是可以成立的。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本身就是“一种超越了非决定论和机械决定论的规律决定论”[14],在对规律的看法上,也确实应当有自己独特的、科学的看法——“规律”乃指“规则”。
三
进一步要研究的是,这种让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可以成立的,伴随历史过程的规律(规则)究竟是什么?
历史既然是实践的过程及其结果,实践与历史可以看作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就是历史,历史就是实践。这样,历史的规律(规则)也必然就是实践的规律(规则)——“在本质上,规律就是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15]。而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包括主体对自然和自身(意识)两类客体的改造活动。因此实践的规律(规则)就只能是调节主体之间、主体与自身之间以及主体与自然之间的规律(规则)。而最能够统领这三块领域的规律(规则)是——“和谐”——既包括实践过程的和谐,也包括实践结果的和谐。历史规律(规则)因此就是“和谐”。
与机械决定论理解的规律相比,将规律(规则)定义为“和谐”,其主要精力并不放在臆想虚妄的趋势上,而是力图给历史(实践)发现一种方式或准则,在这一方式或准则的规范和支配下,历史(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呈现出主客体之间和主体之间的协调,并因此促进人类改造世界目的的最大程度的实现。
笔者认为,“和谐”作为历史(实践)的规则(规律)是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因为主体之间的和谐、人与自身的和谐、人与实践工具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些都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长期以来得出的宝贵的经验教训:
(一)主体之间的严重不和谐,将会带来社会矛盾和对抗尤其是阶级、阶层的矛盾和斗争而导致大规模的实践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二)主体与自身不和谐,人类的心理和生理将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而影响人类自身主体性的发挥;
(三)主体与实践工具不和谐,人类甚至可能被工具异化(比如在当代,人被机器、电脑的某种程度的异化);
(四)主体与自然严重不和谐,自然报复人类导致生态危机会使得人类实践行为无法合乎目的性。
所有这些,无疑都凸现了“和谐”这一规律或规则,尽管无法给那些总是希望一下子看穿未来的好事者以任何帮助和指引,但它确实在人类实践(历史)的各个领域、各个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领域,近现代以来以利益妥协与宽容为特征的民主共和政体的纷纷确立;在公共管理领域,当代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在各国的迅速传播并因此体现出对实践主体——“人”的终极关怀;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处理上,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生态社会和生态政治的越发强调,等等,这些都体现出在各国实践或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对“和谐”这一规则(规律)的不断认识、遵循和强调。特别要说到的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在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种种不和谐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强调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决定》为此还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毫无疑问,《决定》的出台深刻显示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和谐”这一真正历史规律(规则)的充分认识和尊重。
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宣称,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历史(实践)有其规律(规则),并可以清楚地表述为:“和谐”。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最终就可以认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是完全成立的,并将继续在人类社会历史实践中发挥理论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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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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