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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15 08:36:30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进步,在法学行业中开始探讨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在司法工作内容中,存在很多电子证据方面的案件,电子证据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各项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技术也在从不同方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本文主要分析了电子证据法律方面的几个问题,仅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问题

电子证据指的是,将计算机或者其他类似设备当做载体,借助计算机网络体系,采用新型技术设备来形成、传播、接收、保存电子数据资料。电子证据具备很多优势:电子证据所处的环境是虚拟的,它的载体是磁性物。其具有高科技性,其生成、传送、接收、存储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

1 电子证据在法律中的含义

现阶段学术界对电子证据的理解有两种说法。第一种是,电子证据指的是电子计算机形成的证据,是电子计算机按照程序指令,然后处理其中的数据,就会自动整理成一种记录资料;第二种是,电子证据指的是和电子计算机有联系的内容,不仅需要借助计算机来保存资料,还需要使用计算机的模拟结果与系统中的测试结果。

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指的是,将计算机或者其他类似设备当做载体,借助计算机网络体系,采用新型技术设备来形成、传播、接收、保存电子数据资料,这些数据资料的形式包括电子文字、电子数字或者电子模拟等,其中包含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各种证据。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的类型有三种,第一种是电子通讯领域里的证据形式,包括电话、传真或者电报等;第二种是在封闭计算机体系中的证据形式,包括不同的信息卡文件、数据系统或者单份文件等;第三种是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证据形式,具体包括电子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公告牌、数据互换等等。除此之外,电子数据中也涵盖录音、视频、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备很多优势:电子证据所处的环境是虚拟的,它的载体是磁性物。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其生成、传送、接收、存储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便无法保存和显现。

2 电子证据的审查工作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人员应该严格地遵循法定程序,系统性的审查证据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坚守职业道德,通过逻辑思维与工作经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在电子证据的审查过程中,应该注意对其可靠性的审查。在此过程中应该注意几个问题。

2.1 电子证据的形成与储存方面的可靠性

通常情况下,电子数据都会保存在特殊的介质中。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的安全性会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审查人员应该注意,电子证据是否遵循了科学的操作流程,按照正常步骤而形成的;形成与储存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安全,是否在正常的运行中。保存电子证据的方式是否合理,使用的介质的可靠性;保存人员是否能够严格处理,是否具有公正的态度;电子证据在保存的过程中是否加密;电子证据是否被非法分子接触等。上述的情况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地分析,并且做出明确判断。

2.2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传送方面的可靠性

在审查过程中,应该明确电子证据的采集人员;采集工作是否法律规定;在传递时是否被非法修改或者删除。采集与接收电子证据方式,电子证据的全面性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此外,电子证据在传递期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信息丢失、改变,从而降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认证时,审判人员要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途径和传送环节进行认真的审查。

2.3 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时,正确适用法律推定

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主要通过推定、自认、与鉴定等方法,其中推定被视为采纳电子证据的第一法则。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根据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或者根据某一电子证据系由对其不利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或者根据某一电子证据系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可以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此外,利用证据间的逻辑关系来判明电子证据的原始与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信息和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结果等有无联系与矛盾,从而认定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内容形式的真实性。

3 关于电子证据立法的意见

现阶段,我国在电子证据立法工作上的发展还比较缓慢,而且也没有丰富的立法经验。因此,立法机构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电子证据立法经验。随着电子商务行业不断发展,我国在立法的过程中也需要顺应世界上在电子证据立法方面的发展形势,需要符合国际条约或者规范文件,保证电子证据立法能够尽可能地融入国际规则,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司法工作。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电子证据法。其次,在电子证据立法没有出台之前,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功能,使目前电子证据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义、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与程序、电子证据的举证规则、电子证据的质证规则、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等内容进行司法解释。再次,在对电子证据进行立法时,必须追踪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对可能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新主题都要作出原则性、概括性、前瞻性的规定,以保持法律的连续和稳定。最后,完善我国现行的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国现行的与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解司法实践中应用电子证据的燃眉之急。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电子证据立法方面还不够完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对电子证据还没有全面的定义,并且我国还尚未形成一部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然而,电子证据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各项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技术会从不同方面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我国应该重视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的电子证据制度,既应该打破当前证据体制的限制,也应该将科学技术与法律完美地融合,以此促进我国证据的制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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