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的有关电子基础设施、网络服务的法律框架制定了清晰和稳定的法律规则。2002年3月,在欧盟层次上,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全面采用了这个新的法律框架。这个新的法律框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帮助确保一种具有竞争性的电信环境,刺激革新,并为削减价格创造机会,从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另一个要点是,国家应该得到为完成这些新任务所需要的资源。同时,新的法律框架还包含了许多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内容。欧盟要求这些新法规制度在2003年7月24日以前被移植到各成员国的国家法律中。只有欧盟各成员国把欧盟有关电子通信的新规章制度融入各自国家的立法之中,制定这个新框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才能实现。这一新的法律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一、框架指令
2002年3月7日,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颁布了2002/21/EC指令,即关于《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的共同规章制度的指令》(框架指令)。该指令的目标是建立一种协调的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规章的法律框架。其以横向控制的形式为其他指令奠定了基础,主要包括立法的范围和总则、基本的定义、关于设立国家管理局的一般条款及有关内容、重要市场支配力的新概念以及为准许某些不可缺少的资源(例如射频、数目或通行权)等所作的规定。
出于各领域技术的融合和对全部基础设施制定统一规章的需要,新法律框架不再局限于电信网络和服务,既包括全部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如固定和移动的电讯网络、电报、卫星电视网和电网,也用于电子通信服务。同时,新法律框架也明确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递的服务内容,例如,广播、传播的内容或者金融服务,不属于这个新的电信法规框架的范围。也就是说,对于网络传播的内容或者网络金融服务,需要通过其他的法规进行规范,例如知识产权法等。
二、授权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还于2002年3月7日颁布了2002/20/EC指令,即《关于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授权的指令》(授权指令)。该指令的目标是协调和简化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授权的法规和条件,使全欧盟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的提供更加便利。该指令的条款规定了所有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的授权问题,无论这些服务是否被提供给公众,但通常涉及的是有偿的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该指令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这个法律规章来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最低底限的服务,从而为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建立一个协调的市场。该指令采用了一个主要的改革措施,即以一般授权方式代替个人许可证制度。根据这个原则,从事电子通讯网络或者服务的企业只需获得一般授权即可。换句话说,有关企业可能只被要求向有关当局提交一个将从事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的通知即可,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必须获得来自国家有关管理当局外在的决定或者管理行为。
三、普遍服务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2年3月7日还颁布了2002/22/EC指令,即《关于与电子通信网络及服务相关的普遍服务和用户权利的指令》(普遍服务指令)。该指令的目标是确保向所有终端用户,以一个可承受的价格,至少提供一套最小系列的优质服务,而且该服务没有因为竞争的缘故而被扭曲。“普遍服务”意味着该指令对一个或更多电子通信网络和(或)服务的操作者强制性地规定一种责任义务,即对所有用户,不论其在国家领土内的什么地理位置,应至少提供一套最小系列的优质服务,并向普通民众提供可承受的价格。
四、接入指令
接入指令是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2年3月7日同时颁布的2002/19/EC指令,全称为《关于电子通信和相关设施的有权使用和互连指令》。其目标是为了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管理接入和互联电子通讯网络及相关设备的方式,为网络及其服务的供应者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规章制度的框架,从而形成电子通信服务可支撑的竞争和互通性。通过修正现有的规章制度,使通信网络和服务业更具有竞争性。
接入指令为网络提供商和网络服务商以及希望与这些网络互联和(或)接入这些网络的企业确定了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该指令的原则是允许竞争准则作为市场规则的手段。然而,如果在还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市场的范围内,国家管理局必须采取行动,对有重要市场影响力的网络运营商们,强制其履行责任和义务。
该指令旨在通过建立一个鼓励竞争的结构,刺激通信业务和网络的发展,同时确保市场的瓶颈不会抑制那些对用户有益的创新服务的出现。该指令所采用的是技术中立的方法,即指令并不打算介绍任何可能适合技术进步的标准和规则,而是采用了一个惯用的做法,即指出市场的问题。也就是说,该指令并不指出什么是适合的技术标准,而指出市场存在的问题。
该指令适用于所有形式的通信网络,只要这些网络传输了公众可利用的通讯服务,包括固定的和移动的电讯网络,用于陆地广播的网络,有线电视网,用于声音、传真、数据和图象传输的卫星和因特网网络等。该指令还规定了以下具体内容:
1.对指令中所用的有关电子通信术语的界定
指令定义了有关电子通信的一系列术语,如:
A.“接入”:即为了提供电子通信服务,把可利用的设备和(或)服务供给另一个企业使用。
B.“互联”:即物理上和逻辑上公共通信网络的连结,它是为了允许某一企业的用户可以与相同或其他企业的用户交流,或接触由另一企业所提供的服务。
C.“操作商”:指提供了一个公共通信网络或者一个相关设备的企业。
2.一般原则
成员国必须确保没有任何限制,因为这种限制可能阻碍在同一成员国或者不同成员国的企业之间通过协商达成接入和(或)互联。而且,指令建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所有的网络操作商享有达成互联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该原则涉及到互联的效果和影响问题。因此,为了实现提供公共可利用的电子通信服务的目的,当其他企业要求授权时,公共通信网络的操作商有权利和义务相互协商互联问题。
3.操作商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管理局负责有规律地进行市场分析,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某一个或更多的操作商在所指市场上有重要的权力。基于市场分析,如果某操作商被确定为在市场上有重要的权力,国家管理当局将根据情况把下列责任义务强加于该操作商:
(1)透明义务:有关互联和接入的透明义务要求操作商将指定的信息公布于众,例如会计信息、技术规格说明或者网络特性说明等。
(2)非歧视义务:非歧视义务要求操作商保证在同等的环境里提供同等的条件给各企业,并提供
同等的服务。
(3)财务分离义务:有关与互联和接入相关的特定活动,实行财务处理分离制度。
(4)接入和使用特定网络设施的义务。该操作商可能被特别强制要求同要求接入的企业进行谈判,不收回已经准许的设施的接入,同意放开使用对服务互通不可缺少的技术接口、协议或者其他关键技术,提供协同定位或者其他形式的设施共享,包括电线管道、大楼或者电线杆的分享。
(5)成本回收和物价管制义务:操作商还被要求履行与成本回收和物价管制有关的包括价格的成本定位和有关成本核算系统的义务。
五、“电子隐私”指令
“电子隐私”指令,是关于隐私与电子通信的指令,即2002年7月1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电子通信部门处理个人数据和保护隐私的指令》(2002/58/EC指令)。它是欧盟电子通信和配套服务新法律框架中的4个具体指令之一。该指令主要用来处理电信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数据保护问题,例如出于治安监督目的的成员国间互联数据的保存(数据保持)、任意型电子数据的发送、cook-ies的使用以及公用电话号码簿上的个人数据等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
1.通讯的机密性
该指令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成员国必须通过国际立法确保公众电子通讯网络通讯的机密性,必须禁止他人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监听、窃听、储存通讯中的有关数据。
2.数据保持
在敏感的数据保持力问题方面,指令规定,成员国只有在犯罪调查、维护国家安全及公众安全等情况下,可以违反数据保护的规定。这种行动只有在建立了必要的、适当的和成比例的措施的民主社会中才能采用。
3.“垃圾邮件”
该指令将“选择参加”的方案运用到主动提供商务电子通信领域,例如,用户在获得主动提供的兜售邮件前,必需已在事前给予了允许。这种“选择参与”系统也运用于存储管理服务和在任何一个固定的或移动的终端上被接受到的电子信息之中。
4.Cookies
Cookies是用来记录在互联网用户和web服务器之间交换信息的隐藏信息,它会储存在用户硬盘上的一个文件中,本来是用来保存通讯中的信息的,是一个监控网上冲浪者活动的工具,但同时也有着非常多的漏洞。该指令规定用户应该有权利拒绝cookies或者相似的其他程序被储存在用户的终端设备上。
5.公用电话号码簿
该指令规定,在欧洲公民的电话号码(固定的或移动的)、电子邮件和实际住址被显示在公众姓名地址录上之前,必须获得欧洲公民的事先允许。
六、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市场的竞争指令
该指令是欧洲理事会2002年9月16日颁布的有关在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市场内的竞争的2002/77/EC指令。该指令的目标是为了继续促使通讯部门自由化的发展趋势,确保每个企业有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权利,或者在适当的位置上,没有限制地扩展和开发电子通信网络。该指令主要是用来补充前面所述的欧盟关于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方面的一个总括性指令和4个专门性指令。其主要内容包括:
1.澄清电子通信网络的概念
在这个新指令中,术语“电子通讯”和“电子通讯网络”包括所有的电子通信服务和(或)网络,它们涉及通过线路、无线电、光纤或者其他电磁方法传递信号,而且包括无线电和电视节目的广播。然而,该指令不包括如何对传输内容进行编辑、控制的法律规定,而主要针对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本身。新的电子通信法规框架澄清和确认了电信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传输内容服务商的区别。
2.废除电子通讯网络和服务的专有权和特殊权利
该指令的关键条款规定,废除由各成员国原来为建立和(或)提供电子通讯网络服务,或者为公开提供的电子通信服务而授予的专有或者特殊权利。在2003年7月24日之前,每个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替换掉过去的许可证制度而实行一般授权制度,每个企业都享有无差别地提供服务或利用网络的权利。只有主管当局在一般授权请求的框架内理由充分的否定判决,才可能阻止一个企业提供服务或者网络。
3.纵向联合的公营企业
成员国必须保证那些在提供电子通讯网络中占据主要位置的纵向联合的公营企业,不特别优待他们自己的活动。
4.其他的服务和网络
由于上述该指令的目标,即废除妨碍竞争服务发展的任何不合理限制,自由化的趋势也扩展到号码簿和查号业务、频率、电视转播卫星和有线电视网。
上述各指令组成了欧盟新的有关电子基础设施、网络服务的法律体系,每一个指令又是欧盟电信法律框架体系的一部分。这些指令都是欧盟针对电子通信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修正,最终目的是使整个欧盟各成员国的电子通信网络及服务更具竞争性。然而,在改革中也可能出现新问题。欧洲理事会不断地对新法规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发布了多次检查报告。各报告分析了在各成员国的法律及其实施中,因为新规章制度的过渡而造成的主要问题。
七、结 语
欧盟有关电子基础设施和网络服务的立法,其宗旨是为了引入竞争,并由此激励技术进步,提供网络服务的革新,在网络服务质量提高的同时,促进用户使用价格的降低。这5个方面对于促进网络服务和电子基础设施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为向信息社会的转变提供了基本的重要的基础。我国的电子基础设施和网络服务正在飞速发展,同时也正在形成远程通讯、广播和信息技术等领域集中融汇的新型通讯市场,因此,急需建立全国统一的电信法规。欧盟的电信法律框架体系,即2002年以来颁布的有关电子基础设施、网络服务方面的新法律框架,以及包括引入竞争、激励技术进步、促进网络服务革新、提高网络服务质量、降低用户使用价格等5个方面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对于我国电子基础设施和网络服务的发展及其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布加勒斯特宣言》,2002年11月9日
2 欧盟官方网站.Anewkamework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set-vices,http://www.eu.int/scad-plus/leg/en/lvb/124216.htm
3 欧盟官方网站.Common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nd services,http://www.eu.int/scadplus/leg/en/lvb/124216a.htm
4 欧盟官方网站.Competition inthe markets 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nd services,http://www.eu.int/scadplus/leg/en/lvb/1241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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