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而我国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而存在,虽然其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是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状态,但是其权利能力是完整的,其享有所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完整的隐私权。可是现实中,由于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总是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救济措施是:增强未成年人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对监督人和学校进行教育;完善立法和救济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隐私;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8-0128-02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的概念是1890年由美国学者路易登斯·布兰蔻斯和萨摩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著名论文《隐私权》中正式提出的,之后伴随着世界性人权运动的发展,隐私权理论逐渐得到各国的重视,并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权利保护制度。我国立法上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是存在的。我国保护个人隐私,侵犯个人隐私,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如下。
一是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二是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三是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或窃听。
四是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易遭侵犯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主观的原因
在生理上,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身体、器官等部位容易出现异常或失调,而且从健康角度考虑,也需要由家长和教师予以引导和教育;在心理上,未成年人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对于许多问题的考虑欠周到、不全面,需要成年人的引导、激励和关爱。这些都为父母或老师知晓其隐私提供了便利条件。就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来说,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意识不强,不懂得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特别是对侵害其隐私的主体人群———父母、老师的依赖和崇拜心理,造成其隐私权更易受到侵害。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既对立又联系的概念。未成年人隐私涉及的往往是他们个人生活中最隐秘的部分,每个未成年人都有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都希望拥有一个安全自由的空间,不愿意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事务让教师、家长及同学知道、公开和传播。然而,教师因业务关系,或多或少都会了解掌握到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班主任对未成年人档案的管理,教师在教学中接触到未成年人考试分数,教师家访了解到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等等。教育必须因材施教。要教育好未成年人,必须先了解未成年人,尽可能全面深入且不断了解和研究未成年人以便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更有效的教育。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地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常常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为由,不让父母查看自己的书包、日记、口袋、抽屉,隐瞒自己的社交活动等情况。而作为家长,他们爱子心切,他们总是希望能够了解孩子的每个生活细节以便于帮助孩子更好地成长。从这方面看,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教师、家长的知情权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对立。
(三)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法律虽未直接规定隐私权,但从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来看,对隐私权是加以保护的,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较大空白。而孩子们对什么是隐私权,应包括哪些内容,更不清楚,在遇到侵权行为时,难免会无所适从。同时,法律规定了不准侵犯孩子的隐私权,但一旦有人侵犯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侵犯的情形
1.监护人私拆未成年人信件
这里的私拆未成年人信件主要是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同意,私拆偷看或匿藏本由未成年人自己拆看的信件,并不包括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帮助未成年人拆看一些其自己无法理解的信件,比如法院的诉讼文书,超出未成年人理解能力的广告,来自不明地址的邮件。
另外,私拆未成年人信件并不限于纸张形式的信件,还包括电子邮件。当然,父母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接受不良信息而当面查看未成年人邮箱中是否有不良邮件,并不应该被看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2.偷看未成年人日记,私查未成年人物品、空间并窥视秘密
未成年人遭遇家长翻书包,翻抽屉,看日记并不是个别现象。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孩子的个人秘密也扩展到了网络,一些孩子开始在网上写日记,通过聊天工具交流,发表文章等,父母的监控也随即跟上,有些家长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孩子的用户名和密码,直接进入孩子的网络日记、聊天记录等,并且直接针对获取的信息对孩子进行管教,在孩子面前毫不掩饰其获取信息的途径。父母及监护人如此公然不尊重孩子的隐私权,又怎么能培养孩子去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这对孩子的成长明显是不利的,而且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公然侵犯。
3.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未成年人说出不愿被他人知道的秘密
在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中,父母对于孩子的一切具有至高的决定全力,父母有权利知道了解孩子的一切秘密。当今阶段,这样封建的思想仍存在,父母用简单粗暴的方式,以父母的身份强行获取孩子的秘密。这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暴力侵犯,孩子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
4.将未成年人不愿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向外宣扬
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父母经常在别人面前讨论孩子存在的问题,这些都是孩子不希望众人知道的事情,比如学习成绩不好,经常被老师批评,早恋,曾经拿过父母钱包里的钱买零食,父母在谈到这些问题时,完全没顾忌孩子的感受。更有甚者,受到“堂前众可训子”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这样可以树立家长的权威和获得公众的赞赏,从而故意公开孩子的缺点,在公众面前批评、惩罚孩子。这些都属于监护人在有意、无意间公开未成年人不愿或不宜让他人知道的信息。
5.暴露未成年人隐私部分
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着监护人不注意保护孩子隐私的问题。比如在一些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案件中,家长在向法官或他人说明孩子的伤势时,会直接揭开孩子的衣服给别人看,毫不顾忌孩子的隐私部位;有些家长甚至会在法庭开庭时,当场把孩子裤子脱下来,让法官看孩子受伤情况。
四、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救济
(一)增强未成年人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
家庭中未成年人隐私得不到保护,一方面是因为监护人缺乏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缺乏隐私权意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自己的隐私不知道保护,二是隐私被侵犯了不知道怎么办,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隐私保护教育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当未成年人发现父母、老师偷窥自己秘密时,应该有礼貌地告诉他们这是自己的隐私,自己有权保守这些秘密,如果父母老师不经过自己允许而擅自窥探,那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听劝阻,仍进行侵犯,未成年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处罚,或者向未成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反映,请求这些机构进行保护。
(二)对监护人和学校进行教育
对监护人进行教育,要把握好教育的内容,首先,树立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识,摆脱那种把孩子看作“附属物”的封建家长制思想。其次,要对监护人进行法制教育。许多监护人公然以私拆信件,偷看日记的违法手段来管教未成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不了解这是违法的,因此,教育监护人正确的理解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制度以及相关的侵权法律制度,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从而在履行监护职责是能主动避免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最后,对监护人进行教育方法教育。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不等于可以对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不管不问,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职责,要调整自己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
(三)完善立法和救济措施
1.完善侵权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立法中,缺少关于保护隐私权的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归于侵害名誉权案件一类,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我国明确规定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是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家庭保护制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对于行为认定标准等具体内容,可以在地方性立法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立法中分层级,分类予以规定,比如通信、网络资源等方面的法律中,从而尽量减少由于此类行为隐蔽性和模糊性带来的困难。同时,在法律责任制度中,除了已有的民事,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的法律责任外,还可以与监护制度挂钩,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可以作为终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考量内容之一。
2.完善救济程序
首先,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受此类案件举报,我们建议在此职责基础上,加强公安机关读家庭成员尤其是监护人的教育职能,既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举报父母侵犯自己隐私权的案件,必须介入进行调查。经调查后,对于构成治安案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监护人进行教育;情节不严重的,也要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的教育。
其次,完善诉讼代理制度,在国家法律救助制度中,强化“国家监护”的理念,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起诉监护人侵犯权案件,由国家有关部门担任代理人或为其指定代理人,相关的部门可以报括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联,法律援救中心,法院等。这样,未成年人要起诉监护人时,既可以到法院,也可以向其他机构求助。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隐私权的实现有其特殊性和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能够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也能够促进家长、教师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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