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摘要:本文结合企业债权诉讼时效管理的现状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中断企业债权诉讼时效、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补救方法及建立债权诉讼时效法律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关键词:企业债权 诉讼时效 中断
一、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管理的现状
企业债权是企业的资产、是财富。债权主导经济的发展,也是支配我们企业生存状况的一个主要因素,要善待企业的债权。但是,在展示富裕程度和形成社会价值导向的过程中,我们企业并不珍视债权,对资产缺乏权利上的关注。目前,很多企业在管理自己的债权资产时,只作财务数字上的关注,从不注意该项资产的权利状态,有时债务人已经不存在,但在债权人的账面上债权数字一点不少,或者相应权利因时效等原因已经无法行使,从法律角度权利已经受到质疑,但债权人只从财务角度进行关注时,注意不到这些。对于这种债权,逃废是轻而易举的事,债务人逃债容易,所以逃债。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的债务纠纷不适用长期诉讼时效,竟有个别道德境界不高的债务人,把普通诉讼时效当做其“合法”逃避企业债务的保护伞。归纳而言,他们所使用的伎俩以如下几种较为常见:
1、债务人长期避而不见,使得债权人无法向其表明权利主张,如果发生诉讼,反而责怪债权人未曾主张过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因不曾中断而届满。面对此类情况,败诉苦果必然要由作为原告债权人吞咽。
2、债务人仅以口头方式作出履行义务的表示,同时却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背弃诺言。假若债权人难以忍受旷日持久的推诿而起诉,便矢口否认以往多次做过承诺的事实,以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3、本人不露面,雇用他人同债权人周旋,并尽量拖延时间。一旦对薄公堂,则反诉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这样,也足以在诉讼中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
上述诸多行为,无遗有悖于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准则,可是却能成为某些人有效逃避债务的”良方“。 目前,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期间逃债的现象,日趋严重。据统计,四大商业银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一千亿以上。可见,债权诉讼时效的管理应当引起我们企业的足够重视。
二、现有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债权
诉讼时效是一种丧失时效制度,即经过一定时间段后,会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导致丧失一定权利的一种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便丧失了该项权利,尽管权利人的债权不因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债权人仍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而丧失了胜诉权,从而使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也即债务人还有自觉还款的义务。但是,在我国诉讼当事人的概念里,一旦法院判决对方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似乎就意味着可以不再履行债务了,因为在债务人的潜意识里,除非国家强制,被逼无奈,没有谁会去主动还债。所以,大家都拼了命地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作文章。
也正因如此,诉讼时效制度逐渐成了债务人逃债的一个主要手段。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并不合理,尤其是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不够,集中体现在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这一问题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在如人身伤害等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仅为一年。这个时间段几乎是世界上最短的诉讼时效制度。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多数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泰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瑞士债务法》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切债权因10年而罹于时效;《法国民法典》规定:工资、房租、借贷利息等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都较我国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长。
通过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预防民事权利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敦促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使债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早了结,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便于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可见,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本意,在于保障债权人依法实现其民事权利,决不包含提醒义务人如何逃避义务的功用。但是,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不仅存在逃债的倾向,社会信用以及债务人的实际偿债能力更是不敢恭维,这种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上是债权人,无论立法或司法都应当坚持保护债权的取向,时效过短显然悖于现实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几年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里,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可以说其宗旨正在于弥补以前诉讼时效过短的制度缺陷。
三、中断企业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保护企业利益。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一旦中断后,从头开始计算,所以,如果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债务人就失去了以诉讼时效为由来抗辩的机会,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能够证明诉讼时效曾经发生过中断,则诉讼时效期间得到了延长,对于保护企业债权肯定是有益的。
在中断企业债权诉讼时效的操作中,具体有如下几种方法参考:
1.送达催收函。送达书面的催收函并收回催收回执的方式是传统的,也是最值得依赖的一种方式,但在回执上签字的人员应当是能够代表债务人的或与债务有关联的债务人的职员,那些没有代表特征的人员即使在回执上签了字,其效力也是受质疑的,当然,签章回执的效力不容质疑。实践中,有些债权人让债务人一次性加盖多张或一张空白回执,随用随填日期,这种作法实质上是伪证行为,一旦被证明出盖章的真实时间,举证人要承担伪证责任。但如果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在一个回执上写明了多次催收时间,则每个时间都足以构成时效中断。
2.还款和扣款。还款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扣款则是权利人行使债权,二者都足以中断诉讼时效,其好处还在于无论扣或还的数额多少,效力都一样,所以,有些债权人在债务人账户上保留部分资金,分次扣划,达到多次中断的效果。扣款时既可扣债务人的资金,也可扣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资金。银行经常采用这种方式,银行扣款的实质是行使抵消权,表彰债权的意图十分明显,所以,即使扣错了款,也同样足以中断时效,在有些案例里,债务人以扣款侵权起诉银行,银行则立即提起追贷的对等诉讼,债务人最终逃债不成。
3.债务人表示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偿债、要求调整债务以及就特别事项作出安排等行为都说明债务人承认债务,显然能够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但债务人并非针对债权人进行的陈述债务的行为通常并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因为此时的债务仍然处于消极状态。
4.诉诸法院。起诉是债权人要求国家来保护债权,当然中断了诉讼时效,但通常认为如果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则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说明债权人不愿行使债权,因和解而撤诉时,导致时效中断的行为是和解而非诉讼。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即使支付令未能最终生效。
5.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和公示债权。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债权时,诉讼时效中断,这里的有关单位应是与债权债务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比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等,同时还必须有明确的行使债权的要求,针对毫无关系的部门或不提要求的行为都不能称之为“主张债权”,只是“表示债权”,时效不中断。那些没有主张内容的公告,比如公布财务状况等毫无疑问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也不倾向于肯定有主张内容的债权公告的中断效力,只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公告作为特例除外。
6.通过中介途径催收。现场公证催收方式下,由于借助了公证行为的证明力,足以说明债权人行使了债权,如果地点和人员准确,当能中断诉讼时效。邮寄催收是一种低成本的催收方式,基于对邮政系统的信赖,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承认那些地址、收件人正确,信件内容记载明确的邮递行为的时效中断作用,电报与此相同。快递公司递送催收时,如果有递送回执和快递公司的证明,其催收效力通常也能被确认。传真催收在我国目前尚受质疑,因为传出方很难说明收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内容。由于对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的效力尚无法律调整,所以,电子邮件回执无法独立承担中断时效的职能。在综合使用多种方式进行催收时,证据之间的印证无疑会提高证明力,从而取得较好司法效果。
除诉讼时效的中断外,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都可以用来抗辩时效已届满,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只能基于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表现为客观事件,并非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可以实现。
四、企业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补救方法
诉讼时效届满导致债权失去强制性,这是一种既定的法律后果,是无法补救的,无论当事人或法院都无力让诉讼时效“起死回生”。所以,对于那些时效已经届满的企业债权,所有补救办法的实质都是让债权更新,即以一个新的债权取代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旧债权。
1.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的,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应当得到保护,这一规定为补救诉讼时效提供了最好的途径,但值得说明的是:保证之债不适用此规定,公证送达、扣款、还款等行为均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2.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还款协议意味着当事人对原债权债务进行了调整,同时既然是还款协议,必然要对债权债务进行确认,从而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法律关系,新的债权的产生,其诉讼时效也应独立计算。还款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可以是还款计划、债权减免协议、履行方式的约定、债权债务的转让、债权重组等。
3、合同更新。合同更新是当事人签定一个全新的合同来取代旧合同,银行的“借新还旧”业务是典型的合同更新,它与还款协议的区别在于:还款协议只改变了原债的部分内容,而合同更新则完全改变了旧的合同关系。
4.行使抵消权。这是指用自己的债务去冲销那些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所以事实上抵消并非改变了原债权关系,而是抵偿了原债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本身仍然存在,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偿债,所以,当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时,债权人有权将自己的债权与债务冲抵,以达到回收不良债权的效果。银行在实施扣款还贷时,债务人将支付存款的义务与贷款债权相抵,这是典型的行使抵消权的行为。
5.债务人不作“未主张过债权”的抗辩。超过诉讼时效是债权人不能胜诉的法定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就此进行诉答,法院在查知债权超过时效时,都不能再判债权人胜诉,但如果债权人已经提出“主张过债权”的主张,且债务人未对此进行抗辩时,债权应当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待。
五、企业应当完善债权管理机制,控制债权诉讼时效,降低经营风险
中国目前的企业经营信用着实令人担心,不少企业并不把欠账、赖账当作一件很严重的事情。面对这种现状,我们不能对他们的道德自律寄以厚望,交易前不妨将其假设为“无赖”,建立预警机制,同时加强企业内部协作管理,将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为此,企业应以债权的管理作为核心,有以下五个步骤:
1.积极调查,作好客户信息管理。在与客户的交往过程中,应有目的地了解有关信息,即使签约后,还应监控客户情况的变化。将收集到的信息归人客户信息档案,并相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数据系统。
2.分析信息,确定客户信用额度。在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对客户信用做出分析,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客户相应不同信用额度。
3.谨慎行事,进行信用风险控制。一般来说,为了防止信用危机,可以采取控制发货、监督与检查客户群、信用额度审核、贸易暂停、巡访客户、置留所有权、坚持额外担保等方法。
4.密切关注.实施应收账款监控。企业应当建立监控系统,定期联系客户,市场与财务部门密切合作,专人监控,及时反馈更新信息。
5.想方设法追问客户拖欠货款。对于拖欠货款的客户,一般可采取停止供货,取消信用额度,发出催款通知,协助客户解决其纠纷,委托第三方追账等方法。若再不行,则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企业人员追账也有一定的程序。下面列举一个典型的追账程序,它包括8个循序渐进的步骤:
步骤1:到期未付货款,追账人员应通过电话提醒客户付款,并询问是否收到到期付款通知单。
步骤2:过期15天未付款,发出第一封催讨函,并打电话给对方负责人询问情况,了解其态度。
步骤3:过期30天未付款,发出第二封催讨函,再次与对方通电话,同时停止发货。
步骤4:过期60天未付款,发出第三封催讨函,可能的话对客户进行巡访。
步骤5:过期90天未付款,发出第四封催讨函,并采取下列行动:与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接触,咨询有关事宜;对债务人进行资产调查;做债务分析;诉前准备。
步骤6:超过三个月,作专案处理,委托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追讨。
步骤7:超过半年,考虑法律诉讼或仲裁。
步骤8:判决执行或破产清理。
企业通过建立管理债权诉讼时效的法律机制,可以从源头上遏止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逃债的现象,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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