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政策成为政府面临的难题。我国在致力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应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税收征收原则的,又不会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对策
近年来,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也备受关注。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商品交易不同,主要特点有:突破时空、成本低、虚拟化、效率高、透明化等。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也是针对传统贸易制定的,目前对电子商务的具体税收规定还尚属空白,制定符合税收原则,又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征管对策,形成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的主要业务包括两大类,即通过互联网销售有形的货物和销售无形的信息产品。销售有形的货物有三种形式: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和C2C(个人对个人)。无形的数字化信息产品包括提供电脑软件、电子音像制品、电子书籍和刊物、网络视频音频、网络游戏等。因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与传统货物交易模式不同,在通过互联网完成的销售过程中,税收主体难以确认,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纳税期限和地点无法确认,使税务部门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
1.适用税种选择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中各个税种都有对应的征税对象,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劳务,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列入税目的应税消费品,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等。对于各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税法规定得很清楚,但在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很多具体问题,如共同的税基难以划分,一些经济活动中存在混合销售问题,到底是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难以做出科学合理的划分。另外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有时难以确认,通过传统渠道进行有形商品的交易,还可以通过邮政和快递服务,明确征税对象性质,以此确定适用税种。难以判定征税对象的是无形的数字化商品的交易,这些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电子书籍等可数字化的产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递转让,使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模糊不清,税务机关难以了解数字化商品交易的内容和性质,更难以对此进行征税和管理。
2.税务征管方面的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占90%以上的主要是B2B、B2C模式。B2B是企业对企业模式,虽然交易合同是在网上发生,但实物的交接还是要通过物流发送,与传统商品交易类似,监管可以按照现行税收管理制度进行。但是问题主要是,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家,无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只需向网站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一个虚拟空间进行商品交易。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发票、单据等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和保存,且可以轻易修改,使电子凭证缺乏可信度。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从事B2B、B2C业务,还有大多数C2C个体经营者,缺乏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所必需的相关技术资料,也没有销售发票,致使很多电子商务销售业务无帐可查,企业也大都缺乏纳税意识,不主动申报纳税,偷漏税问题比较严重。税务机关由于管理成本和技术手段方面的原因,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源还没有能力进行全面监管。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
美国一直主张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希望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免除电子商务税收,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为了避免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二是由于在全球网络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企业占据了最主要的份额,电子商务免税会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三是通过促进美国本土的计算机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国内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最终促进美国整体经济发展,减少失业率,同时政府财政收入也得以增长。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
与美国相反,欧盟主张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欧盟成员国的利益。欧盟认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一样,都是销售商品和货物,都应该纳入税收系统,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电子商务免税将会导致不公平竞争。还有学者主张对电子商务交易开征新的税种,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内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例如加拿大的阿瑟·科德尔提出了“比特税”的方案, 荷兰的卢克·苏特又对其加以完善。“比特税”又称点点税,即对网上信息按其流量(比特量)征税,不仅是对网上数字化产品的交易和网络服务要征税,而且对所有的数据交换都要征税。“比特税”的优点是避免电子商务的偷漏税,缺点是将会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各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的共识
1.税收中性应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
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为了使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应修改现有税法中有关税种的相关法规,使其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而不是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
2.电子商务税收法规应便于征管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要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在税收的实际缴纳中,要有法可依。同时,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还要易于遵从,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能够使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如实准确及时地缴纳税款,从而使电子商务成为一种稳定可靠的税源。
3.提高税务征管技术和水平
电子商务交易的高度流动性、可匿名性和不可追踪性,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已影响到现行税收法律的实施。税务部门必须逐步改进征管技术,提高水平,研制记录式电子支付系统,确定计税依据,规范申报、征收、稽核程序。还要成立专业的追踪研究机构,防止偷漏税,保护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利益。
4.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配合
电子商务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有效征管的难度较大,特别是发展迅速的国际电子商务交易业务,使跨国税收征管成为难题。各国政府为了避免税收收入流失及税收分配不均,要重视国际间税收征管信息交流与工作配合,既不能让税收问题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又避免国际间偷漏税问题。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1.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别于传统商务,但是从业务本质上看,其内容仍然是商品与劳务,交易的实质并未发生变化,还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也是适用于现行的税收法规及的税收原则的。我国应以正在进行的税收改革“增值税扩围”为契机,将电子商务纳入此次增值税扩围之中,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有形和无形的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时,在短期内可以对一些目前还难以课税的电子虚拟产品进行免税,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应对中小企业应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我国应制定相关规定,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尤其是税务部门,应做好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工作,对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纳税人,要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进行相关工商和税务登记,由税务部门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之后才可获得网上交易资格。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对申请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进行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查和登记。
3. 推广电子发票和电子税收申报制度
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应设计税率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税务部门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确认后,依据营业范围确定相应类型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相关管理应引起重视,应采用全国统一的编码、防伪技术和发票监制章。为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应联系在一起,将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互结合,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如果健全,能有效监督电子商务应纳税主体,大大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税收征管电子信息化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强化税收征管的手段。税务机关应当推广电子税收申报方式,鼓励纳税人使用网络报税系统。应开发电子税收系统,这种系统不需要纸张文件,但功能强大,能存储文件表和报告,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个系统可以用于企业自行报税与消费者网上选购商品自行扣税,因为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上的数据,连接电子银行数据,使征管依据更加充分。
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人才和配套设施方面的建设
要想在未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关键。税务征管人员除了具备现代税务专业知识技能外,还需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软件操作和维护技术以及经济贸易理论。才能适应信息化税收征管时代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我国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电信基础设施方面,建设相对不足,这将不利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应当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交易手段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立足长远,扩大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培植财政收入的稳定财源。如积极推进自然村通电话和行政村通宽带工程;通信和网络技术要向宽带、移动、融合方向发展,数据通信要逐步取代语音通信成为通信领域的主流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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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东华(1975- ),女,吉林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讲师。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经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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