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经济学”是一门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领域,使人们对法律的研究更加深入,研究结构更具有公正性,客观性,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键词:法经济学 经济法 定量分析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
一、法经济学的概念
初见“法经济学”,就联想到了另一个术语“经济法”。这“经济法”倒還明白一点,那这“法经济学”到底是怎样的一门学科呢,看着就好象是把“经济法学”倒过来一样,于是乎就对“法经济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法经济学”是一门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而“经济法”则属于法学领域。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法经济学”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概念演讲几乎所有的法律,除“经济法”之外,还包括各套法律系统、法律制度以及犯罪和刑罚等各种专门立法中的经济问题;而“经济法”研究经济领域诸问题的法律。“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判断研究法律问题,更侧重于定量分析,操作性更强;而“经济法”是用法律的准则和价值观分析经济问题,运用的是传统的法学定性分析的研究方法,强调的是公正。
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故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以经济理论合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二、法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
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社会经济的大萧条,导致了法律经济学这个新兴学派的产生。科技的迅猛发展,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的直接参与生产,参与资源和产品的分配,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学和经济学的渗透。20世纪50年代,西方社会包括美国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两种经济政策优劣的争论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尽管作为学科的法律经济学是近30年来的事,但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卡儿•马克思、及阿道夫•瓦格那甚至更早,如20世纪美国制度经济学派中最著名的代表康芒斯。
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有了长足的质的进展,并逐渐走向成熟。其中,有两位代表性人物,不能不提,就是罗纳德•哈里•科斯和理查德•A•波斯纳。科斯是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奠基人,“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论文代表了科斯的法律经济学思想。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他的理论集中体现在《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正义的经济学》中。波斯纳提出了经济学的三条基本原理:供求法则、效益最大化、资源利用在市场调节下将趋向价值最大化。他认为效益原则是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唯一的出发点和归宿。波斯纳还对美国整个法律制度,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刑法、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公用事业法、公司法、税法、程序法、宪法等进行了系统性的经济分析,充分体现了新法律经济学的特点。
三、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基本上采用两种主要方法。一种是对法律进行规范性的经济分析;一种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的经济分析。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的基本规范即是经济效益,是对法律制度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应具有效益性。法律的实证性经济分析所采纳的方法主要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代数和平面几何。主要有三大理论基础:供求法则、成本与收益、市场结构。
如在交通事故中,怎样判定过失责任的承担者呢?根据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如果加害者预防事故的成本(设为X)是小于法定的加害者预防事故成本(X0),那么加害者就应负过失责任。反之,若X大于X0,则加害者不负过失责任。对于受害方来说,如果受害者预防事故的成本(设为Y)大于法定的受害者预防事故的成本(Y0),且X小于X0,那么就应该由加害者负过失责任。如果受害者预防事故的成本小于法定的受害者预防事故的成本,则加害者不负过失责任。综上所述,可得出结论:X小于X0和Y大于或等于Y0,加害者负全部过失责任;X 大于或等于X0和Y小于Y0,受害者负全部过失责任;若X小于X0和Y小于 Y0,则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决定各自的责任。这样,提出了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较之传统法学的定性分析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精确性的特点。
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领域,使人们对法律的研究更加深入,研究结构更具有公正性,客观性。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将“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来分析法学,排斥其他原理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此外,定量分析方法本身也是有缺陷的,不是所有法律都可用之来评价。
总的来说,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使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大有要与之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法律经济学为我们研究法律提高了一个新视角,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法理论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使我们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和预测提供了可能,有利于克服法律实践活动中的盲目性。并且,将效率作为法律的另一个价值目标,有利于指导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的进程。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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