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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公正社会的法政治学视角分析

时间:2022-05-12 19:0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键词] 公正社会; 法政治学; 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20.0;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07-0028-02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群体分化已经成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客观现实。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们必须充分运用政治和法律相结合的手段来促进我国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一、公正社会的法学视角构建

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美国学者指出:“真正的和真实意义上的‘公正’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美]金勇义著,陈国伟等译:《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9页)法律精神主要是贯穿于法律制度中和法律运行中的核心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对立法、司法的制度建设和制度运作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法作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解决人们相互间的利益矛盾的准则,必须要体现正义。所以,一个社会处于和谐状态还是冲突状态,不仅要看这个社会是否能够坚持依据法去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更要检视这种用于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法是否真正体现正义。

首先,要坚持“公正优先”的立法价值取向。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公正、效率和秩序需求,而立法原则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国关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流观念是初次分配管效率,由市场来调节;再分配管公正,由政府来调节。实践证明,这一观念不适应我国基本社会关系重大变化的现实,是造成收入差距悬殊、社会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正确的观念应当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讲效率,也都要讲公正,而且对分配公正调节的重点应当放在初次分配中。因为初次分配是根本性的分配关系,在初次分配中一旦出现重大社会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很难加以纠正。在国家立法成为法律产生的主要形式的情况下,人们对正义的认识和思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法是否真正地体现正义。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在一定意义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从整个立法的层面来看,它是根本不可能被适用的。尽管,作为个人,对正义的渴望未必会大于对物质财富的渴望或对其他事物的渴望,但是,对于一个社会整体而言,正义同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相比,有更大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对一个社会而言,对正义的追求应置于首要地位。任何制度设计,都要以正义为优先价值取向。所以,在立法层面,效率固然重要,但我们更应该关注社会的公正问题,更应该关注如何真正体现人们在追求效率面前的公正性。

其次,要坚持“有效率的司法公正”的司法价值范式。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为此,我们提出了“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顺应了时代需求的司法价值取向。坚持“有效率的司法公正”就是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探索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平衡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效果;就是要在现有司法资源和司法环境条件下,通过积极的探索、大胆的实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现实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资源耗费,在法定审限内尽快结案,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尽早得以确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价值。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公正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即外在的价值尺度,人们在不断追求公正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法律;同时,公正又是法律的内在尺度,人们把法律作为公正的象征或存在形式。具体表现为法律不仅直接地表现公正,把公正模式化、具体化,而且还要规定和保障实现公正的一些条件,并在实现公正价值的同时实现其他的法律价值;更具体的表现是法律把自己表现和实现公正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程序法与实体法,使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都找到自己的依托。法的形式公正对实质公正的实现起着保障作用,实质公正对形式公正的实现起着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地运用法律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

二、公正社会的政治学视角构建

社会公正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同时,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必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仍然要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正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首先,政府必须自觉扮演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角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是要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结构在社会生活中充分承担起保障社会公正的责任。英国思想家霍布豪斯在论及国家职能时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国家的义务不是为公民提供食物,给他们房子住或者衣服穿。国家的义务是创造这样一些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能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0页)在直觉上,社会成员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如失业救济金、城市最低生活补贴等等都是国家提供的,然而,当国家这样做的时候,它不是在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而是以它特有的方式维护着社会公正。

在由地位各不相同的人们组成的社会里,现实的社会生活必然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为了实现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社会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结构承担起无偏私的仲裁人的角色,而真正能够承担起这一责任的只能是政治结构。现实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但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不可能解决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全部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发展过程中,我们社会中也出现了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虽然如何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对于这些问题进行评估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毫无疑问,仅仅靠市场力量无法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需要我们社会的政治结构——政府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其次,维护社会的公正必须具备相对完善的各项制度建构。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首先要求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然而,社会公正的内容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使人民群众享受基本的经济公正,除了从法律上保障,还必须在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正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医疗的权利、福利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劳动创造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为此,我们必须从社会基础性制度安排、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社会补偿制度公正等方面着手来完善维护社会公正方面的制度。首先,社会基础性制度安排无疑是指基础性意义上的制度安排,是影响效率与公正的。在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构中,有关人的基本权利无疑是最重要的。追求生命权、追求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必须被保证。如果市场所交易的重要资源都掌握在几个人手里,就不可能出现“竞争性市场机制”,在宏观上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也就谈不上在微观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次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公正。由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整个存量是不是符合正义的要求,是由少数人决定整个社会权利的分配,还是由多数人决定社会权利的分配。这已经成了引发所有社会问题的关键点。现在看来,市场势力对于市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市场的一方是市场的仲裁者,同时又是裁判员,这样的竞争结果不可能是公正的。再次是社会补偿制度公正。由政治权利分配的不平等所引发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与由人的能力差异所引发的不平等被混同了。前者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后者却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这一点也反映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矛盾。对于我们来说,需要对程序的正义进行一部分限定,对结果的正义也进行一部分限定。但这两种限定都以不损害上述第一二级制度的公正为前提。

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中,程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是紧密相连、融洽一致的。一项法律和政治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正的深层本质。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法律和政治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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