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解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利用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对企业本身发展有利,更对国家实施优惠政策有利,体现了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互惠双赢,本文就如何解读企业所得税政策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同行商榷。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免税;降税;折旧;抵扣;抵免
1.关于“免税收入”的界定
“免税收入”的概念是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采用的,“免税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利息收入以及国债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它们具有可税性,国家对它们免税,是出于国家宏观的经济政策考虑,不是出于可税性的角度考虑,也就是说,免税的原因不是因为其可税性。
免税收入包括:
1.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1.2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3非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4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这里有个前提是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l) 非营利组织要依法履行登记手续;(2)非营利组织要从事非营利性或者公益性活动;(3)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人除用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承诺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及其利息不能用于分配;(5) 非营利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要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2.关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界定
2.1经营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
其中,免税项目有: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中药材种植;③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④牲畜、家禽的饲养;⑤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⑥林产品的集;⑦远洋捕捞⑧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减半征税项目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需要解释的是,企业如果既经营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又经营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企业应当将不同的项目别核算,否则,只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优惠。
2.2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这些企业从项目经营取得第一笔生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但如果是企业转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惠。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
这些项目主要是指符合免征或减免的项目。它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收入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需要解释的是,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5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IO%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对“民族自治区域优惠”的界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关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税率”的费额界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4.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2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弃姑例。具有大专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
4.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60%)。
4.4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用于高新术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重,销收入2亿元以上的,为3%,销售收入5 000万元至2亿元的,4%,销售收入5 000万元以下的为6%。
4.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5.关于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界定
企业经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关于对“加计扣除”界定
6.1关于残疾人员就业人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6.2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其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关于“加速折旧”界定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关于“税额抵免”的界定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9.关于对“减计收入”界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该原材料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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