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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简介:
摘要:
法制宣传教育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等方面都 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创新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是建设 平安 中国 的现实需要。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机制,还存在着 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解决好这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要:
法制宣传教育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等方面都 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创新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是建设“平 安中国”的现实需要。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机制,还存 在着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制定符合基层和民 众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规划,深化政法机关办案释法说理工 作机制,建立专业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健全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机制,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到实实在在的作 用。
关键词: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问题;对策 建设“平安中国”是党 中央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而提出的一 项重要工作举措,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 义。不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量,建设“平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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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 “平安中国”的基础。多年依法治国的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对促 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培养公民遵纪守法意识都有着 极大的作用。但是,考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我们看到法制宣 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机制,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 的变化而有进一步的改进和创新,存在着诸多值得反思的问题。要解 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用战略的眼光、理性的态度重新认识法制宣传 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在“平安中国”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平安中国”的现实需要 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再 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肯定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这既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 科学论断。国家能否实现依法而治,不但与完善的法律制度、健全的 司法机构有关,而且与国民形成的法律文化、法治观念有着很大的关 系。“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 说社会上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 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①中国传统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是靠“礼”来维持的,它追求的是 “无讼”,这与现代法治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靠“契约”来维持、 更讲求权利与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 标,仅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民众的思维和观念 从传统的“泥沼”中走出来,形成蕴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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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要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依靠法制宣传,对民众进行 持久而细致入微的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主体、交易 形式、经济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征,经济纠纷也越来越 多。这些纠纷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拖慢、阻碍经济转型跨越 的步伐。例如市场上不时出现的假冒知名品牌、侵犯技术专利的“山 寨”产品,不但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它使品牌和技术 专利所有者的市场收益受损,极大地挫伤了其研发新产品、进行产业 升级、转型的积极性,导致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后果,成为 企业经营模式由粗放式向精细化、高耗能向低耗能、加工型向技术型 转型的障碍。但是,传统的“自主调解”模式显然已经不可能担负市 场经济定分止争的重任,解决这些问题,还得依靠法制的力量和群众 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高度自觉,如此,我们就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的力度,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用法治的手段保障市 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转型跨越顺利实现。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中国梦”的需要。实现中华民族的 伟大复兴,必须以法治文化的推进作为基础和背景。法治文化意味着 法治精神得以普遍地实践和实现,社会活动是按法治精神实践的方 式、过程和实现的结果。实际上,法治精神是否深入人心,正是通过 每一个公民都能够遵守像“红灯停、绿灯行”这样细小的规则体现出 来的。要将这种尊崇法治、遵守规则、尊重法律权威的现代法治理念 融入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中,形成先进的法治文化,进而改变传统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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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和人们的行为习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 守法”
②的目标,那么我们就决不能忽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作用。
二、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单位没有把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以研究、部署和推进,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依赖于上级机关的安排部署,不能有计划、有目的的主动开展 工作。
相关部门、单位没有制定与国家全民普法总体部署相配套的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长远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呈现出短期性、临时性、 阶段性、分散性的特征,缺乏系统性、连续性,没有工作成效的评估 标准。
3.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单一,受众覆盖面不广。标语式、广场 式、广播式、传单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虽然也有一定的宣传教育效果, 但是存在受众面狭窄、没有针对性、缺乏系统性的缺陷,远没有达到 预期的效果,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观要求不相适应。
4.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不符合我国广大民众的文化水平实际。宣 传内容专业性过强,解释法律比较生硬,缺乏通俗易懂、贴近群众生 活、对法与理进行条分缕析的鲜活案例。
5.没有建立起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开展法制宣传 教育工作以公检法司各自为政的单兵作战为主,没有统筹协调的专门 机构,形不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措施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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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一步推进政法机关办案释法说理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在其立案决定、批捕决定、起诉书、判决书等 法律文书中,除了载明处理结果外,要对得出该结果的事实依据、法 律依据、法理依据进行详细的陈述,解除当事人心中的疑问,使群众 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增强依法办事的信心。另外,政法机关还可以 每年选择一些不涉及秘密的典型案例,编印成册,发放给群众,使群 众能够方便的学习和了解法律,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增强法治观念和遵 纪守法的意识。
4.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广播、电视、网络等 媒体具有传播快、覆盖面广等特点,要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政法机关就应该借力媒体,与他们密切合作,既满足媒体的需求又兼 顾法制宣传教育的需要,使双方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共同承担起提 高公民法律素养的重任。
5.建立专业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从相关部门抽调一些具有较高 的法律水平和写作能力的人员,建立专职的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由他 们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规划的要求,制定每年法制宣传教育工 作的方案,确定宣传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并由他们负责组织实施和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同时,该机构还可以承担新闻 发言、向媒体供稿、组织协调、案例编写等工作。
6.健全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实际上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 工作才是整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核心,是我国形成良好法制环境的 关键所在,是重中之重。按照人的成长规律,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思 想观念、价值观念形成的重要阶段。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 仅仅是让他们掌握几条法律条文,了解一点法律常识,最重要的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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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们形成蕴含现代法治理念的优秀法治文化。因此,必须把对青少 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组织法学、教育学和心理 学方面的专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按照不同的年龄层级,编写法治 文化教材,从幼儿园到大学,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文化教育,使他们 在融入社会生活之前即形成守法、尊法、信法的法律意识,使民众的 法律素质从整体上得到提高,还可以通过他们将这种优秀法治文化代 代相传,形成法治文化的良性循环。
总之,“平安中国”建设不仅仅与社会治安有关,实际上它是一 项复杂的工程,与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民众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以 及树立法律权威、提高执法公信力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则是所有这些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立足长远的工作,必 须以愚公移山的精神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才能取得成效。
内容简介: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 义。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现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 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现在已经展开的 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与否就看能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上述目标。
从我 国司法体制的现状看,改革的根本路径,仍然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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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但哪里需加强、哪里应改善还得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种种现象表 明,对党的领导在我国司法领域可能有一个谈论加强有余而考虑改善 不足的问题。
一、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观念、制度和体制 (一)党的领导的基本观念 根据中共现行有效的权威性文献以 及长期主导党的各级组织行为的认识倾向,似可把相关主导观念概括 为如下数点:
1.认为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制宪、修宪和 立法过程从党与国家关系角度看是国家权力机关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 家意志的活动;主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认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章);党 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法律,包括领导官员、群众遵守 法律,领导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领导法院检察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
3.承认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 范围内活动,党的组织和官员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由于长期在理论上将军队、警察、法庭相提并论,同等看待, 故认为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组织都是国家机器的不同组成部 分,他们所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相比并无什么特 殊性。
5.认为党必须领导法院、检察院和相关部门(如行政机关中的公 安部门)协调一致地工作,不怎么提相互制约。中共现行党章规定: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 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没提宪法有 关条款规定的“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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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为加强党的领导的首要方式,应是组织上持续强化上级党委 政法委和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的外部掌控和党组织在司法机关的内部 主导;认为地方党的组织或上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取得和维持对司法机 关所有重要事务的决定权,包括对大案要案和敏感案件处理结果的决 定权。
7.主张“始终坚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注 1 意即“党”说一 不
二,不容置疑,不容讨论,显然包括必要时决定具体案件的办理 结果。
(二)党领导制定法律的基本制度 党领导制定法律,首先表现 为中共中央领导制定和修改宪法,其次是制定普通法律。
1.党对宪法制定和修改的领导。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全面系 统地记载着执政党的重大主张。从 1949 年 9 月中共领导制定临时宪法 《共同纲领》以来,我国制宪和修宪形成的传统,就是首重全面系统 记载执政党的重大主张。1954 年宪法的制定过程集中表明了这一点:
中共中央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后者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制 宪,启动制宪程序;按中共中央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 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共中央内部亦设立宪法起草小组;中共中央主席 直接领导宪法草案起草工作,政治局扩大会议先后 3 次讨论宪法草案 初稿;中共中央向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草案的各 层次讨论都由党的各级组织主导,最重要的不同意见都报中共中央决 定;就内容而言,1954 年宪法记载着中共内政外交经济政治军事社会 等所有方面的最重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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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法律创制的领导。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记载着执政党在社会 和国家生活各个领域的较具体主张。宪法是根本法,其他法律都只能 根据宪法制定,不管这些法律是否写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之类文 字。这是一切立宪国家法律生活的常识。
所以,立法上“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的深层含义,实乃“根据执政党的重大主张制定本法”, 其中贯彻党的政治领导的含义清楚明白。法律的创制包括法律的废 止、修改和制定。
如果说“根据宪法制定法律”使法律得以贯彻党 的长远性重大主张,那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党组对立法过程的领 导,就是使法律的每一个具体条款都反映党在当下的具体主张的组织 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讨论和处理这些重要问题,必要时会与 中共中央书记处沟通,会向中共中央政治局请示报告。
所以,司法 机关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具体落实党的领导。
(三)党领导实施法律的基本体制 法律实施包括遵守法律和适 用法律两个方面。
在遵守法律方面,党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其党员和 组织起模范带头作用,并通过其各级党委的纪检委监督党员遵守法律 的情况。
与遵守法律相比,适用法律复杂一些。适用法律本身,应 进一步区分为适用宪法与适用普通法律两个方面。我国的宪法适用, 首先和主要的是立法适用,其次是行政适用(包括根据宪法制定行政 法规),我国法院、检察院无权直接根据宪法条款办理具体案件。
适用普通法律可区分为立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立法适用)、行政机关 适用(法律的行政适用,亦可称法律执行)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 司法适用)等几种具体形式。
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党会实 行组织领导,这种领导由行政机关及其各部门中的党组(个别情况下 是党委)负责落实。现行宪法第 89 条至第 92 条规定的国务院和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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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等部门的职权和工作体制,绝大多数处于法律行政适用的范畴内, 包括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 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 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向全国人大或 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等等。宪法第 107 条、第 110 条关于地方各 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 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活动,也是执行法 律。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其中的党组都起着 领导核心作用。以国务院为例,国务院有党组,各部各委员会也都有 党组或党委(如公安部),这些党组党委都由中央批准设立、对中央 负责。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也一样,在他们执行法律行使职 权的过程中,都有由同级党委批准设立并对其负责的党组或党委在其 中起核心领导作用。
(四)党领导司法的体制和机制 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法院、检 察院)适用法律过程的各个环节,也像国家行政机关一样,都贯彻了 党委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只是这种领导较之对行政机关更为强有力。
因为,对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固然外部有党委,内部设立了接受党 委领导、对党委负责的党组,但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委员会对口领 导。而对于司法机关,体制上设置了对口领导的政法委员会。
党组 织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体制或机制实现 的:
1.党组织负责向国家权力机关法院、检察院组成人员,这种有决 定性作用,主体是唯一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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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法院院 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 长,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 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罢 免本级法院院长和本级检察院检察长。有关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 大常委会任免本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 员,任免本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等。按体制 性安排,所有这些法官、检察官都是由本级或者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 部门向相应级别人大或其常委会的。
从县区一级到中共中央,各级党委都设置了政法委员会领导司法 工作,在党政不分的历史条件下,政法委事实上是法院、检察院的上 级领导机构。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法院、 检察院党组,须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同级党委重要会议和主要领导人、 政法委领导人讲话精神。正如最高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最近所要求 的,各级法院须“及时向党委和政法委汇报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重 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 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注 2
3.各级党委在司法机关都成立有党组,按党章第 46 条,“党组发 挥领导核心作用”。法院、检察院党组有权“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 大问题”,当然包括重要、敏感案件的处理。相对而言,法院的审判 委员会、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的作用则主要限于讨论案件,实际地位 和作用远低于党组。党章第 47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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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 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是对应的行政 区域的党委。
4.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故党员法官不可能不 接受党组织的指示,即使是处理具体案件。事实上,我国各级法院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绝大部分都是中共党员,即 使不是党员,其任职也是经党的组织部门的。检察院的情况与法院基 本相同。
此外,党员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级法院还有机关党委, 各审判庭还有党支部。这些组织虽不直接影响案件审理,但与案件审 理工作仍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成效和在司法领域的缺憾 党对国家法治 建设的政治领导,主要体现为通过人大制度,将党的重要主张区分不 同层次,都转化成了国家意志,即制定成宪法、法律。迄今为止,这 方面的工作做得非常有成效,其标志性成果,是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
党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部分是通过制宪修宪展 开的,更多地体现在法律创制、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各个具体环节。
就司法而言,党对这个领域除通过制宪、修宪和立法等方式实施了政 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外,大量的工作是实行组织领导。党的组织领导在 司法领域比在立法和行政执法领域还过硬,已经做到了纵横到边,上 下到底,没留任何空白。
但是,既然如此,我国司法体制为什么成 为法治建设方面突出的薄弱环节呢?中央现在宣示的司法改革目标, 多数是国家法治建设多年追求的效果。正是因为司法体制过去一直没 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中央现在才系统重申改革目标和部署新的改革步 骤。
司法领域长期没有做好,司法机关和法院裁判像今天这样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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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一定是有原因的。今天我们对照中央宣示的司法改革目标,较 系统地盘点党领导司法的现行制度,感觉其中确有不少方面是与改革 追求的效果相悖的。下面分两个方面来看看其中的缺憾:
(一)理论或司法观念方面的偏差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现行司 法体制为什么不够公正,为什么缺乏足够公平正义、权威和效力?造 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虽然复杂,但主流理论或认识偏差是其中最主要的 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在党政不分的情况下,党委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成为事实上的案件 当事一方,因此,党委领导与法院保持其中立裁判机关性质的需要之 间,难免经常处在冲突状态,并且只能是法院服从党委。法院的审判 行为现在分三类――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其中行政案 件、刑事案件(数量极少的自诉案件除外)都是以国家机关为当事一 方,而地方党委事实上也是他们的领导者,与他们荣辱与共。甚至原 本党委应该与案件争议双方都没有利益冲突的民商事案件,也因为国 有企业与非公企业的区分而使得当事双方与党委的关系有了远近之 分。
可见,如何理解和实行党的领导才能不损害法院作为裁判组织 的中立公正立场,是司法体制改革回避不了,然而又未能解决的理论 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党的权威性文献强调了“公正高效权威”、 “公平正义”、“独立公正”等司法价值,但没有确认这些价值产生 的前提,其实,这个前提就是官方文献一直回避的司法中立,其中首 先是司法政治中立。中立是上述所有司法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
立场中立才能独立、公正、公平,公正、公平才能形成正义、权 威、效力。
实际情况是,我国司法不仅容许而且多少年来都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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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讲政治”的,“讲政治”的要求暗含对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的 否定。提出“讲政治”,实际上是要“纠偏”,要纠“讲法律”之 “偏”。
3.理论上未厘清司法的特殊性,在执政或领导方式上习惯于对司 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刀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推进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无疑也包含执政、司法方面的 在这方面,我们一定要看到现代法治国家政党政治的以下特点:
在普选的基础上,执政党可以尽量多地直接控制议会多数席位, 可以直接掌控内阁或内阁主要职位,但不可以直接掌控司法机关,尤 其不可以直接决定任何个案的审理结果;执政党对法院组成人员的影 响,一般限于在出现缺额时,由本党在行政机关中担任首脑的人物向 立法机关提出补缺人选,由后者批准,但只可法官人选,不可使已经 任职的法官去职,因而已经任职的法官的行为并不受他的机关或人员 左右。
我国现在这种由执政党直接、具体和自始至终控制法院组成 人员任免,可全面具体影响案件审理过程和在必要时事实上决定审理 结果的制度,同现代法治国家的执政党在司法领域的执政行为,是截 然不同的。我国执政党对司法这样一种执政或领导方式,近乎完全抹 去了司法机关、法官应有的中立形象,因此,案件审理和裁判往往难 言公平、公正、正义,很难让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心服。
形成上述状 况有深刻的理论根源。根源之一,是中共在取得国家领导地位或执政 权后,仍然奉行革命年代那种为夺取政权服务的国家学说。按照那种 学说,军队、警察、法庭都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他们行使的 都是国家权力,法院与警察、军队一样,并无什么特殊性。这种理论 的逻辑必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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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代表中国的国家、政府,在中与外、官与民之间发生争讼 时,无所谓中立和居中裁判的问题,只能是“拉偏架”,只能是名为 做裁判,实际上帮国家、帮政府。显然,按这种传统革命理论办事无 法建设好今天的司法体制。
4.党的政法理念中缺乏制约因素,“一元化领导”意识长期主导 党委与司法机关关系。在这种政法意识主导下,党的领导中的“党” 被主要解说为地方党委,而地方党委必须领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 门协调一致地工作。这种观念造成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一家亲 的观念,因而处理相互关系重合作轻制约,有时甚至弃守法定的制约 环节。现行党章规定: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 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这里没有提 到制约,而且最终的落脚点是“协调一致地工作”。
事实上,只要 让地方党委统一领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凡党委过问的案子 (尤其是刑事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肯定是三方协调一致的。宪法 第 135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党章的前 述规定与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并不一致。宪法规定了相互制约,但党章 没有。
5.主张“始终坚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注 3,认为党委应行使对司法机关所有重要事务的决定权,包括对大 案要案和敏感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权。领导与绝对领导是不一样的, 绝对领导就是说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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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容置疑,不容讨论,其内容显然包括对党委或其政法工作 部门主导办理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容质疑、不容讨论。
把党对司法 的领导强化为绝对领导属于过头话,应该予以澄清。不论从哪种意义 上说,地方党委或党委的政法委都不能等同于党,而强调党的绝对领 导,能进行具体操作的一般来说只能是地方党委或政法委,所以,其 结果必然强化司法的人治倾向,损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 权。
另外,党中央一直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 种价值协调实现,而不是用其中一点否定其他两点。党的绝对领导的 提法,逻辑上和实践上都势必既否定人民当家作主、轻忽人大,同时 又必然破坏法律实施,让法律屈从于当权者的意志。
(二)党领导司法的方式中须反思的方面 基于以上政法公理可 以看出,我国现在执政党领导司法的体制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都 是弱化由法律体现的全党领导和过分强化地方党委或政法委的组织领 导造成的。
在司法实践中,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做到依法处理问 题不大,但遇到大案、“敏感”案件、直接间接涉及党政机关利益或 重要领导人家人的案件,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类案件,一案当前,依 法律应该怎么处理是一回事,按党的有关组织或领导人意见怎么处理 是另一回事。如果这类案件知名度透明度高,要求依法处理的呼声 高,法律的规定可能管用,反之有关党组织或领导人的决定、批示、 意见等等就可能压倒法律的规定。此种案件处理结果,往往取决于从 不同角度或层面代表“党”的各个“头”后面的综合实力对比。别的 不说,已公开半公开披露的由周永康批示的案子,就是实际例证。
党被多头代表且竞相影响案件办理结果的情形,实际上反映了全 党主张与党内一部分人主张的相互对立,在党的现行领导体制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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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结果往往是与政法公理反其道而行之,即上下高低秩序颠倒。某 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与党委、党委政法委或他们的领导人相应 的决定、指示、批示之间的不同,实质上反映了全党主张与党的局部 组织或其中有特殊地位的党员个人的主张的冲突。在现行党组织与司 法机关相互关系体制下,两者无冲突则已,若有冲突,体现全党主张 的法律,通常会处于劣势,因为,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是由管辖案件 的司法机关体现的,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实际上受地方党委、党委 政法委或党委书记领导。原因是,法律条款是抽象的,党委、政法 委、书记是具体的,不严格依法办事风险很小,不按党委、政法委、 书记的决定、批示等办事风险极大。
上述原因造成了我国法律生活 中出现大量违反政法公理的行为畅行无阻的情形。其典型表现是:
特别重视党委、政法委及其书记的文件、讲话和批示,相对轻视 法律;党的机构或领导人的决定、批示、指示与法律的规定冲突时, 基本都是按决定、指示、批示处理案件。民间的说法是,“什么法 (律)都不如领导的看法”。这些都是不成文的制度,被称为“潜规 则”,是法官、检察官每天必须面对的现实。
3.我国司法领域历来加强的党的领导,实际上主要不是政治领导 而是组织领导,即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政法部门对司法过程的领导 权,因而实际上获得加强的是地方党委、政法委甚至党委书记以自己 的意志取代全党主张的能力。因此,其结果往往是,真正的党的领导 即由法律体现的全党主张不仅没有得到加强,反而相应地被削弱。这 就是往往党的领导叫得最响亮的地方,法律实施情况最糟糕,法制被 破坏得最严重的根本原因。
由于把党的领导片面解说或理解为地方 党委、政法委或书记的组织领导,整个中国各级司法机关上下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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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机构设置和功能覆盖,已经实现纵横到边,上下到底。党的组织 领导的这种无缝覆盖,没有给司法机关和法官、检察官留下多少独立 行使职权的空间。如果说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办理非敏感案件、非 重要案件和小案还有一些空间,那也完全取决于党组织的自律。既然 完全取决于自律,那就是说,即使是一般性案件,地方党委、政法 委、本机关党组,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只要觉得有必要插手就能插 手,并能有效影响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用政法公理来衡量,这实际 上就是法律体现的全党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随时随地可以被党内个别 组织或个别领导的意志取代和改变。
4.将党的个别组织的领导混同于党的领导,造成在敏感案件、大 案、要案,往往都会出现借口加强和落实党的领导搞人治的情况。在 这方面,似乎很少有人关注和指出一些基本常识:
党的领导与某个地方党委、政法委或其书记的领导,是完全不同 的概念。
宪法法律与党的局部组织及其领导人意见的关系,实际上 是中共全党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与党的局部组织或其领导人意志 之间的关系。让党的局部组织或其领导人全盘操控地方司法,必然造 成以后者否定前者的问题。
5.党的组织领导对全国司法机关实现纵横到边、上下到底的全覆 盖,看起来是加强了党的领导,实际效果是基本搞废了司法机关及其 本来应该有的居中裁判效能。以法院、法官为例,他们的存在,就是 为了在发生争讼的双方之间居中进行裁判,但党的组织领导在法院实 现无缝覆盖之后,这个功能基本就没了,法院虽然还是被称为法院、 法官虽然还是被称为法官,但性质同行政部门、社会工作机构差不多 了。
党的组织领导对法院的无缝覆盖使得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实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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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案件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之一。法院、法官与检察院、检察官,还 有公安侦查人员,都成了以同一个党委为“家长”的一家人。在行政 诉讼案中,法院、法官与被告的行政机关也是一家人,他们背后主事 的是同一个党委;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法官与公诉案件侦办方和检 控方是一家人,他们后面主事的也是同一个党委,只有被告及其辩护 人等是外人。甚至在民商事案件中,如果争议双方分别是国企和非公 企业,法院、法官也等于是在亲戚(国企)与外人之间做裁判。
因 此,党的组织领导对法院的无缝覆盖使得我国法院、法官审理和裁判 案件的过程违反所有现代国家公认的一条自然正义法则:
“不做以自己为当事人案件的法官。”这条法则不仅是任何司法 裁判者都必须遵守的道德戒律,也是裁判公正最起码的程序保障。其 实,“不做以自己为当事人案件的法官”与“司法中立”,乃同一种 要求的两种不同表述方式。
三、结论:
党对司法的领导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党的领导问题上,长期以 来我们往往讲加强有余,讲改善不足,尤其在司法领域。中共十八大 报告提出: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更加 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 家”。中共中央已经意识到改善党的领导过去注重得不够,并意欲有 所弥补。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首先 要按法治标准理解和解说党的领导。按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司法过 程中只有法律能体现党的领导,党对司法过程的领导只能通过创制法 律和实施法律的方式来体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中央、政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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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常委会能代表党,地方党委和各级政法委只是党的局部组织和 机构,他们的领导不能等同于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只能以贯彻全党主 张的方式实现,决不可能通过让党的局部组织或其领导者个人意志取 代全党主张的方式实现。
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需要我们客观看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明白这种根本政治制度也有弱项,需要采取措 施加强。这同制度自信不矛盾,制度自信不是固步自封,盲目优越自 大。受人大制度横向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结构限制,我国法院和法官 的宪法地位偏低,若不改革,将难以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要求。须知,在全球所有现代法治国家,法院的宪法地位 在同级国家机构中都是最高的之一,属于第一序列,没有被摆在第二 序列或更低序列的情况。我国法院、司法裁判严重缺乏权威,根本原 因之一就是我国法院的地位,在宪法上处在第二序列,在法律上处在 第三序列,在执政党的相应安排中,处在第
五、第六序列。
承认人大制度有弱项,不是要否定这个根本政治 制度,而是要采取必要制度化措施,对其有所弥补。但如何才能有效 弥补呢?我以为,关键是执政党要重新认识司法和司法权,从根本上 改善对司法过程的领导方式,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这方面,我进 一步表达如下意见:
(一)确认司法中立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司法中立首先是法院、 法官政治中立。司法与政治密切相关,很难截然分开,但应该努力分 开。正是因为这个道理,人们在历史上才提出和推动司法中立或司法 非政治化的理念和制度安排。
没有中立的司法,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不可能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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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权,都只能以司法中立,尤其是法院、法官政治中立为前提。法 院、法官没有中立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和正义,而没有司法公正 就不会有司法的权威和高效。
我国法院、法官以中立形象出现可以 有效弥补法院宪法地位偏低的缺憾,提升其权威性。关于提升法院、 法官权威的路径,迄今为止法学界有两种议论:
一是主张提升法院院长等法官在党内的地位,比如说设置一个常 委的席位;另一种意见主张的路径是法院、法官政治中立或司法非政 治化。考虑到法院的审判机关性质、办案合议制的要求,以及所有现 代法治国家的经验,看来只有推进司法政治中立这个途径是可行的。
用提高法院院长等法官党内地位的办法,很可能不仅不能解决现有的 弊端,还会滋生更难解决的新弊端。
只有推进司法中立,中国才能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道理很简单,现代国家愈来愈 多的问题需要由法院、法官用居中裁判方法来解决,而司法不中立, 等于国家无真正的司法、无真正的法官。
还要看到,如果没有司法 中立,执政党很多正当、正义的行为难以获得正当、正义的外观。远 的不说,就说中国当前由执政党领导的如火如荼的反腐败斗争,如此 正当,如此具有正义性,但却被国内外很多人看成选择性办案、权力 斗争、派系斗争、政治清洗。我们百口难辩,因为我国确实没有中立 的司法体系,甚至一直以来还直接要求司法“讲政治”,这实际上就 是要求办案首先适应政治需要。
(二)如果司法中立的理念能够正当化,其要点应该写进国家或 执政党的权威性文献,包括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共中央 全会决定等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应该通过立法来推进或予以保 障。这是很有意义的做法,就目前而言,即使仅仅把这个认识写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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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中央发布的文件,那也相当于向世人展示了我国司法体制建设全新 的远景规划。与此相联系,相应地会产生很多新的、需要研究的问 题,同时也意味着为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开辟了新领域。
另 外,司法中立有利于排除党的局部组织和地位特殊的党员个人对法律 实施的干扰,从消极的方面有助于全党主张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 国的协调实现。
(三)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更多地应该从改善的方面来考虑, 做到有所不为。在对司法的组织领导方面,长期以来实际上差不多可 以说只有加强,没有改善,只有张,没有弛,只有收,没有放,以至 于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现在已经找不到有待加强的空间了。我国司法 领域今天实际上已形成了邓小平批评的那种“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 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注 4 的局面。
为保证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 家,同时也是为从总体上改善领导质量,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需要大 幅度收缩。
(四)下面笔者就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提几点建议。建议涉及的 范围限于司法性质的机构,不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和部门。同时按有利 于落实前述政法公理的需要,笔者主张区别对待犯罪调查、审查起诉 和法院审判等办案环节的具体情况,在制度安排上重点保障审判中 立。
1.法官、检察官原来是党员的,任职后可保留党籍,但应该冻结 组织活动,终止与党的组织联系;原来不是党员的,在任法官、检察 官期间有义务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这是推进司法政治中立的基础性 制度保障。在实行这一改革的过程中,中共法院、检察院组成人员的 现行政治领导方式基本保持不变,但只在出现缺额时,在使他们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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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不再发挥作用,罢免或职务变动均依据经过必要修改的法律的规 定进行。
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再设立党组,内部也不再设立机关党委或业 务部门党支部等政党组织,终结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 之间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原来党组的必要功能可由审委会、 检委会承担。
3.公安部门党的组织制度可以不变,但应该从立法层面对他们提 出办案严守政治中立的要求,并将政治中立确定为警察的职业义务。
在现有体制下,公安部门享有治安管理与犯罪调查两方面的职权,其 中犯罪调查是刑事司法的启动环节,属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的不要 求公安部门实行非政党化之原因有
二,一是考虑到这样做改革阻力会小一点,二是侦查后面还有检 察院批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裁判等后续环节可把关,而且,一 审完了后还可以有二审。
笔者相信,如果能够从以上诸点入手改善 党对司法过程的领导,党对国家法律事务的管理从总体上看会比现在 更加有效。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 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 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 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 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 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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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 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高校周边 安全隐患 创新 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 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 境的总和。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 又产生影响。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 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就当前高校周边 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 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 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高校办学规模 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 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 各样人群的到来。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 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高校的聚集 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 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聚集在高校周围的 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 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 环境十分复杂。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 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 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 来了隐患。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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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 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 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 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如社 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 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 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 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由于 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 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 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 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 机”。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 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 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 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 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 赔偿。交通安全存在隐患。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 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这些地 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 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 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学校 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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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 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 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 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在高校新 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 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 OK 厅、棋牌 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 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 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 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 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 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 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 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 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 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 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 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 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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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 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 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 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 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三 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 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 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 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 不顺。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 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 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 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 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 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 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 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而对学校提出的要 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 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 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 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 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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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 境治理路径。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 的大格局。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 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 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 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 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 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 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 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创新内容与方法,强 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 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 法,增强教育的效果。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 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 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 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 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 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 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创 新硬件与软件,提高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要加强高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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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 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 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 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二是要建立 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 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 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 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 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 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 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 阶,强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中的功能。高校周边环境治理 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 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参 考文献】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黄冈职业技术 学院学报,201X 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 大学学报,201X
关键词:
学校,法制教育,行政法 硬盘播控系统关键设备故障与对策 关键词:
英汉,互译,词汇 预算机会主义行为成因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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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 关键词:
我国,乡镇企业,发展 关键词:
画板,合理性,几何 问题“铺路”高效“畅行” 摘 要:
问题导学模式是教学改革的一项尝试。高中化学问题导学模式的 实施,注重教学中的参与性和实践性,通过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过程, 学生能够掌握知识要点,并与教师积极互动。问题导学模式重新定位 了知识与能力
附送: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20xx 年是“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的 起始之年,也是进一步增强员工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的重要一年。一 年来,我们按照《关于在系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 划》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 治局和以德治局相结合,深入推进畜牧系统依法治理工作,使广大干 部和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 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我局三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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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建设协调发展,为维护畜牧系统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发动,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归根结底是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达到领导班子及 成员依法行政,员工法律素质提高。为了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 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党委按照县法制办“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措施,为普法工作取得成效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是抓好宣传发动。我局在普法教育工作上有着较好的基础,从 “一.五”到“六.五”普法,党委始终把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 巨的任务,坚持常抓不懈。“六.五”普法工作开始之初,局党委就把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放在了“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提高 员工法律素质、依法治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我局依法治理力度”这 样一个较高的起点上。把启动“六.五”普法教育和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作为大事来抓,积极营造“六.五”普法工作的氛围。将“六.五”普 法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及要求贯彻到所属各单位。通过张贴 各种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有效形式的宣传发动,大造“六.五” 普法声势,让员工入耳入脑,在理念上接触、认识、理解“六.五”普 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从而对“六.五”普法和依 法治理工作有一个总体、概括的了解和认识,做到人人知道,个个明 白。同时各所属单位在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措施和目标的基础 上,将普法教育目标分解到班组、岗位、个人,让员工知道自己该学 什么,怎么做,使“六.五”普法有了非常扎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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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抓普法机构的健全。为了加强“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我 局党公文写作将它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内保、消防、安 全、计生、环保等工作制度和组织网络。成立了“六.五”普法依法治 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属各单位也相继建立了一把手为组 长的基层普法组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普 法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检查、研究、交流普法工 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由于领导重视,经费落 实,使我局的“六.五”普法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三是抓规划和责任落实。我局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员工多、员 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责任到位,分层施 教,严格考核的思路,制定了我局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各 年度工作计划,从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工作 职责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并将普法工作的工作指标通过目标责 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个单位的“一把手”身上,纳入目标责任 考核,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在普法教育工作上,坚 持做到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
四是抓普法宣传员的培训。根据我局在“一五”至“五.五”普法 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在“六.五”普法中我们高度重视普法宣传员队伍 建设,并以此带动全畜牧系统普法工作的进行。
三、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同其它工作的关 系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首先明确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必须紧紧 围绕我局发展主题;其次,明确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同思想政治 工作的关系,即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 体,思想政治工作要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正确的导向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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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保证,两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第三,明确了“六.五”普法 依法治理同经济工作的关系,要求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要紧密 围绕生产经营工作这个中心,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突出“六.五” 普法依法治理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四是明确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四、强化管理,把提升核心竞争力作为加强依法治理的根本。
在普 法工作中注重学用结合,逐步推进依法治理,为我局的改革发展创造 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很抓落实,促进我局“三个文明”建设 深入开展。
由于在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过程中坚持不断创新,努力 赋予普法依法治理的新内容,坚持不断探索,认真研究加强六五普法 依法治理的新方式、新方法,使我局的三个文明建设有了新的起色, 员工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1 2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第 2 页可以 说,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开创了我局发展的新局面,有力地促 进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与发展,使“三个文明” 建设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总之,我局今年的普法工作在“五五” 普法基础上,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制定切实可行的依法治理方 案,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0xx 年,我们将总结经验,摈弃 不足,发扬成绩,为推进我局的依法治理进程,加快全县畜牧业的发 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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