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年下半年江苏省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监考工作手册(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2018 年下半年 江苏省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监考工作手册 江 苏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印 制 二○一八年九月 2018 年 11 月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笔试时间安排表 时 间 类 别 11 月 3 日(星期六) 上 午 9:00-11:00 下 午 13:00-15:00 下 午 16:00-18:00 幼 儿 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 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 学 综合素质(小学) 教育教学知识 与能力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 (中学) 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 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 教学能力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 中职实习指导 江苏省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笔试操作规程 科 目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考生入场时间 8:30 12:30 15:30 考生停止进入考点时间 9:15 13:15 16:15 开考时间 9:00 13:00 16:00 考试时间 9:00 — 11:00 13:00 — 15:00 16:00 — 18:00 工作进程及操作规程 监考员集中 8:15 12:15 15:15 1.监考员甲、乙佩证到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主考指示;
2.签领试卷袋、答题卡袋、考生条形码、草稿纸、考试用品等,检查试卷袋塑封和答题卡纸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
3.监考员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监考员进场 8:25 12:25 15:25 1.监考员甲、乙随带签领的试卷袋、答题卡袋、考生条形码、草稿纸和考试用品共同按照规定路线进入考场;
2.监考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监考员乙检查、清理考场;
3.做好组织考生入场的准备工作。
考生进场 8:30 12:30 15:30 科 目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打铃) 1.监考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
2.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考场另一门关闭)逐个进行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考场签到表》和身份证的核对,同时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检查,将考生携带的违禁物品存放在考场门口的指定位置,并让考生在《考场签到表》上签名;
3.考生入场坐定后,监考员甲宣读“指令 A”;
4.监考员乙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
指令 A:宣读《笔试考生须知》。
启封、分发答题卡 8:45 12:45 15:45 1.监考员甲当众验封、开启答题卡袋,核对答题卡份数;
2.监考员乙分发答题卡、草稿纸;监考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并密切注视考场情况;
3.分发完毕,监考员甲宣读“指令 B”,监考员乙逐个检查考生在答题卡上的有关信息是否漏填及错填。
指令 B:请考生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写上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稍候),填写好后请仔细检查,无误后,请放下笔。
启封试卷 8:50 12:50 15:50 1.监考员甲当众验封、开启试卷袋,核对试卷科目是否与当场考试科目相符;清点试卷份数,做好发卷准备;若发现有误,立即请示主考;
2.监考员乙板书本场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的张数、页数及“所有试题答案均答在答题卡上”等提醒语。
分发试卷 8:55 12:55 15:55 1.监考员甲分发试卷,监考员乙密切注视考场情况;
2.试卷分发完毕,监考员甲宣读“指令 C”; 3.监考员监考员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如试卷有误,立即请示主考。
指令 C:请看黑板,本次考试科目 XX,试卷共 X 张,共 X 页( 注:混编试场时,各科目分别在黑板上写出,不宣读 ),请仔细清点。若发现缺页或试题漏印、字迹或试卷有破损等,请举手报告。请在试卷规定位置写上你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开考铃声响后才能动笔答题,否则,将受到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开考 9:00 13:00 16:00 科 目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打铃) 1. 监考员甲宣读“指令 D”,并在讲台前监视;
2. 监考员乙持《考场签到表》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且是否与条形码上的相符,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身份证是否相符,并按规定的方法在考生答题卡上准确粘贴考生条形码。(部分考场的考生有 2 张条码,请分别贴在两张答题卡上) 指令 D:现在开始答题。
禁止考生进入考点 9:15 13:15 16:15 禁止考生进入考点。
缺考登记 9:30 13:30 16:30 1.监考员甲在讲台前监视;
2. 监考员乙应将缺考考生信息填写在答题卡袋面指定位置,并填涂、粘贴缺考考生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条形码;缺考考生答题卡和正常考生答题卡一同回收。
允许考生离场 10:30 14:30 17:30 1.监考员甲在讲台前监视;
2.监考员乙对提前离场考生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检查核对无误后收起并放置于讲台。
提醒考试时间 10:45 14:45 17:45 1.监考员甲提醒考生掌握时间,宣读“指令 E”;
2.监考员乙继续监视考场。
指令 E:离考试结束还有 15 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并检查是否将选择题答案填涂到答题卡上。
考试结束 11:00 15:00 18:00 科 目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打铃) 1.监考员甲宣读“指令 F”;
2.监考员乙逐个验收考生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监考员甲维护考场秩序;
3.收卷完毕,清点无误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4.核对《考场情况记录单》的填写内容,检查答题卡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正确、完整;
5.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题卡;
6.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
7.清理考场;
8.监考员携带答题卡、试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单》等共同到考务办公室验收、密封。
指令 F:本场考试结束,请立即放下笔。如果继续答题,将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现在请大家整理好自己的试卷,从上到下依次排放的次序为: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后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至 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二)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 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1 至 3 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江苏省全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