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惠企纾困系列政策 宣传手册 (第三版) X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引 言 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企业兴则经济兴。为了战疫情、稳经济、保民生,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为便于大家精准掌握政策,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工信、财政、人社、商务、市监、金融、税务等部门对 2021 年和2022 年国家和省出台的 30 个惠企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具体惠企事项 111 条,其中:减税降费类 43 条、资金奖补类 49条、金融支持类 12 条、促进消费类 7 条。
目 录 一 政策文件来源..................................................................1 二 减税降费类 (第 1 条-第 43 条) .............................................4 三 资金奖补类 (第 44 条-第 92 条). ......................................40 四 金融支持类 (第 93 条-第 104 条) . ......................................75 五 促进消费类 (第105条-第111条) . ......................................84 - 1 - 政策文件来源 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6 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 2 - 2022 年第 16 号);
11. 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 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15.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商财函〔2022〕54 号);
16.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 号); 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18.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 号);
19.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 号);
2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X 府发〔2022〕6 号);
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 - 3 - 案的通知(X 府办函〔2022〕41 号);
22.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X 财税〔2022〕8 号;
23.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X 财税〔2022〕9 号);
24.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X 商发〔2022〕5 号);
25.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X 工信办〔2022〕2 号);
XX.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运行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X 基金办〔2022〕2 号);
27.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X 农发〔2022〕7 号);
2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X 府办发〔2021〕13 号);
29.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旅游企业积极开展上规(上限)入统培育工作进行奖补支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X 文旅发〔2021〕35 号);
3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多彩贵州·助商惠民”促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 政府办发〔2022〕14 号)。
- 4 - 减税降费类 1.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后,根据提示确认是否办理延缓缴纳税费;属于新能源汽车目录车型的,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或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系统自动比对,属于目录里面所列车型的,免征车船税,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无需提交资料。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20742。
2.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是指,“六 - 5 - 税两费”减免政策由原先的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减免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
3.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 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 2022 年 1月 1 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其他规定:(1)纳税人 2021 年已计提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的余额,可以在 2022 年继续抵减;(2)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也就是说,在政策文件发布前(2022年1-3月),纳税人已发生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2年的任意申报期补充计提,无需追溯调整前期申报;(3)加计抵 - 6 - 减政策仍是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有明确的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现行规定,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停止抵减。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
4. 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14 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规定:(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
5. 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14 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关于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均为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出台,如《关于 2022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 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 号)等 - 7 - 相关政策均为以上四部门发布,且购置补贴直接补贴给车辆生产企业。具体咨询行业部门。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XXXXX;州财政局,XXXXX。
6. 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14 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规定:(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XX。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 8 -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部门解读:该项政策是对所列税收文件的延续,所列文件于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本公告把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所列文件内各项资料均留存备查。其他说明:本公告于 2022 年 1 月 29日发布,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X。
8.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 9 -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XXXXXXXXXXx;州财政局,XXXX。
9.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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