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按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方准发出。
(七)只有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进行麻醉药品开方。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九)麻醉药品注射剂,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可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病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由科主任在处方上签署意见,方可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 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主管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弊。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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