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领域的核心问题,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是目前界定相关市场的主流方法,本文从经济学视角系统地梳理了这些方法,研究表明:(1)假定垄断者测试不仅仅是一种界定方法,更是一种分析范式;(2)假定垄断者测试执行方法的核心思想相同,但考察的指标不同;(3)目前尚没有一种完备的、公认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本文的研究对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完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假定垄断者测试;临界损失分析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7002809
一、引言
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政策的基石。除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少数案件外,不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垄断协议案件,还是经营者集中案件,在评估案件的反竞争效果之前,执法机构一般都需要界定相关市场。Baker[1]认为,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要寻求于市场界定而不是其它重要的反垄断议题。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
为了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目前,该指南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忽略了价格歧视和“玻璃纸谬误”(Cellophane Fallacy)等问题。在备受关注的可口可乐拟并购汇源案和人人诉百度案中,商务部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只给出了相关市场的界定结果,而对界定过程则讳莫如深。这些均表明当前我国反垄断有关当局对相关市场界定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也缺乏界定相关市场的经验和信心。
国内学者对相关市场界定的研究还停留在翻译整理国外文献的初级阶段,缺乏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深入思考。
自1948年在哥伦比亚钢铁公司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世界各国有关反垄断当局和学者们一直在研究如何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随着反垄断经济学的发展和反垄断实践经验的积累,大多数方法都因暴露缺陷而被淘汰。目前,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是各国反垄断当局界定相关市场的主流方法,相关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迄今为止,国内外尚没有一篇全面的文献综述。
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假定垄断者测试及执行方法,对有关各方快速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方法,完善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假定垄断者测试
假定垄断者测试(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HMT),是美国《横向并购指南》(1982年)提出来的一种抽象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范式,其核心思想是假设两家或多家企业并购后成为某个市场的垄断者,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考察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是否可以或将会以小幅的、显著的和非暂时的方式提高产品价格。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假定垄断者所处的市场将构成相关市场;否则,拓展假定垄断者所控制的产品或地域范围,直到答案变为肯定为止。从理论上看,假定垄断者测试几乎是完美无缺的。但在实践中,它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HMT的可操作性。Stigler和Sherwin[2]认为,即使通过强制手段,当前的调查方法也无法获得HMT所需要的数据,所以它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Werden[3]则认为HMT具有可操作性,因为HMT只是一种分析范式,在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中,没有必要严格按照HMT的每一步来进行,也没有必要获取全部的精确数据。事实上,所有的方法都具有可操作性,只不过界定结果的准确性依赖于所获取的数据质量。
第二,基准价格的选择。基准价格的理想选择是竞争性价格,但是现实中很难得到它,
如果可以获得竞争性价格,那么通过将它与当前价格进行对比,我们就可以判断某个市场参与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也就没有必要费尽周折首先界定相关市场,然后根据市场结构的变化来判断某个市场参与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当前价格。Schmalensee[4]认为,在当前价格水平已经接近或达到垄断水平时,以当前价格为基点,HMT会界定较宽的相关市场,从而使一些明显具有反竞争效应的反垄断案件逃过处罚,产生“玻璃纸谬误”。Werden[5]则指出,如果预计到未来价格会下降,那么基准价格应选择“可能的未来价格”。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实中如何判断当前价格在价格谱系(从竞争性价格到垄断价格)中的具体位置,或者当前价格的未来走势。换句话说,争辩双方都没有解决基准价格的选择难题。
第三,HMT的含义。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认同《横向并购指南》将HMT规定为持续1年的,5%—10%的价格上涨。学者争议的焦点是5%—10%是市场支配力的容忍度还是价格上涨的显著程度。Pitofsky[6]认为,5%是容忍度,也就是说即使产品价格已经从当前价格上涨到垄断价格,如果上涨幅度小于5%,那么也不认为该产品的假定垄断者具有市场支配力。Werden[7]则认为,5%是显著程度,也就是说在达到最优价格之前,只有产品价格的上涨幅度超过5%,才认为该产品的假定垄断者拥有市场支配力。其言外之意是,假如在价格上涨幅度小于5%时假定垄断者已经实现利润最大化,那么毫无疑问,此时假定垄断者已经拥有市场支配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判断价格上涨5%时假定垄断者是否已经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在5%—10%这个区间内,选择不同的价格上涨幅度将界定出不同的相关市场,又应该怎么办?目前这些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初始备选市场的选择。《横向并购指南》规定,HMT应以并购双方的某种或某些产品为分析起点。《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HMT应以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关注的产品为分析起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相关产品。以可口可乐拟并购汇源案为例,将相关产品界定为15升的瓶装可乐和利乐装汇源果汁等具体产品,还是碳酸饮料和果汁(包括果汁饮料)等分类产品,抑或软饮料这一大类产品?赋予相关产品不同的内涵将很可能界定出不同的相关市场,因为产品内涵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需求价格弹性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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