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环境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社会各领域的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关系,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受到了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冲击,呈现出与传统劳动关系所不同的特征,进而导致了诸如法律适用不能、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传统劳动关系与“互联网+”形势下劳动关系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互联网+”形势下劳动关系研究的未来展望与议题。
关键词:“互联网+”;劳动关系;权益保护
1.引言
劳动关系作为工业化时代以来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内生于既定的社会背景下,与特定时期内的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最重要、最復杂的社会关系之一,与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从个体角度讲,关系到个人的正常生活和家庭的和谐维持;从企业角度讲,是维持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和谐合作关系的关键;从国家层面讲,是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国民安居乐业以及社会和谐运行的重中之重。
2.劳动关系文献综述
很多研究从不同角度对劳动关系进行了综述研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关系研究现状。
2.1传统劳动关系
传统意义上,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即劳动力所有者和用人单位,即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了实现劳动生产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活动。这种活动中体现出的一种社会关系,19世纪逐渐被视为一种契约关系,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干预劳动关系,产生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公法。
杨莉认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劳方)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地位,享有人身自由,在此基础上与自身所有的劳动力相分离,此劳动力与用人单位(资方)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活动,并产生利益;另一方面,资方接受劳动力,并给予劳方以“生活资料”——生活必需品如工资、补贴等。
2.2“互联网+”形势下的劳动关系
在全球化的驱使下,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很多的新变化,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以及大数据迅猛发展的时代,我国劳动关系从基础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建构都面临着根本性的调整与变化,这构成了当代劳动关系法律面临的基本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的研究兴趣。有学者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劳动关系变化进行了实证研究,从就业人数、就业工资与工作时间等方面入手,进行了充分的对比分析;也有学者对新型的用工模式的特征和变化历程进行了介绍,并阐述了其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区别。
“互联网+”形势下新型劳动关系有如下特点:一是建立的任意性,以网约车司机为例,仅要求应聘者在网约车公司的手机APP或官网上注册为司机,即视为劳动关系建立;二是转换的便利性,不同的劳动关系不仅能够较为随意地转换,甚至可以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变的情况下,加入第三方——实际用工单位,使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关系;三是存在的不确定性,通过网络平台注册登记或微信、电话交谈而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因缺乏必要的形势要件而归于无效,或仅能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模式将趋于弹性化、多重化、开放性和虚拟性。
“互联网+”形势下劳动者也将具备新的特点,劳动者身份的多重从属性,如网络平台撰稿人可能同时向多个微信公众号提供稿件,快递员可能白天送“韵达”快递而晚上送“美团”外卖等;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用人单位本身不再介入生产过程,整个生产过程基本由劳动者独自完成,劳动者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工作以及何时工作;工作风险性加强,劳动者的权益可能无法做到充分的保护,甚至在发生意外事故、突发事件导致生产资料、劳动者本身遭受损害时,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救济。
3.劳动关系未来研究展望与议题
3.1合作型劳动关系模式将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劳动关系模式中,劳资冲突之所以发生,其根源主要在于劳资之间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而在“互联网+”的共享经济背景下,员工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已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其能够获取的利益空间主要取决于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而不再受制于资方的意志。因此,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可以由以往的劳资雇佣模式,转变为基于价值基础的合作模式。对于员工或劳动主体而言,合作关系为其提供了更自由的发展空间,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力,挖掘自身的人力资本潜力。
具体来说包括:一是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定量分析与实证研究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定量分析和模型推演较少,未来的研究应增加定量分析与实证研究,提高研究的可信度和和实际应用价值,从更广阔的视角展开,并对现有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整合,如加入对管理者、雇员、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分析;二是合作型劳动关系质量的评价问题将成为未来的研究重点,完善合作型劳动关系基础理论研究,在伙伴关系的基本概念与范围界定、基本特征及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系等问题上取得共识,并逐渐形成被普遍认可的衡量标准;三是国内学者将更多关注中国情境下的合作型劳动关系问题,由“互联网+”下的共享经济所带来的劳资之间利益关系格局的变化,可以逐渐催生员工的参与意识与合作意识,以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为特征的劳动关系模式将逐渐取得主导地位。
3.2网络法庭将得到合理应用
随着社会逐渐迈入“互联网+”新时代,司法审判制度也应顺势而为,做出相应的改变。自2017年8月18日杭州成立首个网络法庭以来,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建立相关的网络司法审判制度。目前,主要集中于简单的刑事、民商事案件。
结合司法实践,张延悦学者将网络法庭定义为,将所有庭审的及与庭审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行为,通过直播、视频会议等互联网通讯方式进行的审理模式。王天玉学者认为网络法庭是一个过程性的运用,并不仅仅停留在开庭这一个环节,而是全部诉讼过程,即网络法庭可以参与到开庭前、开庭中以及开庭后的整个庭审环节之中。其主要特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尽管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对网络法庭的地位、性质、操作规范等做出明文规定,但对于网络法庭的发展也是采取鼓励、支持的政策,大力促进网络法庭在诉讼争议领域的应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法庭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首先,网络法庭可以极大地方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其次,为劳动争议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提供保证;再次,通过网络法庭直播的方式,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了解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间接达到向群众普法的目的;最后,网络法庭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系统的效率,法官可以在网上进行庭审,不受传统模式下法院场地、时间的限制。
4.总结
综上,“互联网+”情势下,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主体的特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也需要发生转变,融入“互联网+”元素,在此背景下,合作性劳动伙伴关系和网络法庭优势明显,发展空间巨大。我们应积极响应实践需要,从立法、司法层面构建相关制度,更好更快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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