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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体育组织管理模式选择

时间:2022-11-15 12:25: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单位是我国开展社会体育的三个基本模式。农民工体育组织管理模式的选择既需考虑我国已有体育管理模式的特征也需考虑农民工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农村乡镇体育模式不适合当前农民工体育发展的实际;城市社区是农民工体育的最终归属;以新型单位体育模式为主,以农村乡镇体育模式、城市社区体育模式为辅的三位一体模式是当前发展农民工体育的理想模式。关键词:农民工;体育;管理模式;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07)06-0025-04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胡科(1978-),男,湖南桃江人,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

1 我国组织管理群众体育的几个基本模式

群众体育又可称为社会体育,是指以健身娱乐为主要目的,由广大群众根据业余、自愿、灵活、多样的原则开展的体育活动。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社会体育划分为职工体育、城市社区体育和农村体育,以及少数民族体育、残疾人体育、老年人体育等等多种类型,群众体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群众体育是指与竞技体育并存的现代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群众体育则是指除在学校和武装力量中开展的体育之外,在社会其他行业或活动领域人们的余暇时间中开展的体育。为了组织管理的便利,在社会体育地域分类基础上,根据狭义的群众体育理念,我国形成了以城市社区体育、农村乡镇体育、单位体育为主要模式的群众体育发展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要抓住四个重点,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军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

1.1 城市社区体育模式

城市社区体育是指在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内,以辖区的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体,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巩固和发展社区感情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我国社区体育蓬勃兴起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大城市开展,随后向其它城市扩张,当前,社区体育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群众体育的主要模式,按照不同社区的规模,城市社区体育的组织规模也有不同大小的呈现,城市社区体育既可以是以一个独立社区为单位,又可以以一条街道的社区组合为单位,更可以以地区性的街区为单位;在对象上,社区体育指向的是社区内的所有居民,虽然社区体育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模式,但是由于体育资源的有限,社区体育呈现出一定的排外性,即外社区成员很难融入己社区的体育生活中来,在组织管理上,社区体育存在正式组织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街道居委会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责任,他们一般需配合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做好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体育工作指导、体育法规宣传等工作,而社区居民在体育活动中则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自治、自管角色,他们通过组成一些体育社團、体育俱乐部,参与到社区体育的建设中来,与街道体育管理者共同促进社区体育的发展;在体育资源来源上,社区体育既有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资源,包括健身路径、体育场馆等,也有社区成员共同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设施,包括社区在规划过程中预设的体育设施,这些体育设施的成本通过社区成员购买商品房的形式转移到社区成员的头上来,还有一部分私人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等,李明认为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社区体育具有以下特点:指向性、社会性、有偿性、经营性、经济性。

1.2 农村乡镇体育模式

1983年,费孝通发表了一篇名为“小城镇、大问题”的论文,在学术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此后,围绕城市化模式的选择问题在我国社会展开了一场持久而强烈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城镇化模式成为了我国农村城市化道路的主角之一,尽管在后来的讨论中,人们对将带有苏南特征的城市化模式作为我国城市化的普遍模式的做法提出强烈质疑,并提出了根据不同区域特征实行具体的城市化发展的战略,但是就体育发展而言,重视农村体育发展的基本单位——乡镇体育的建设无疑是一种正确的选择。乡镇体育的倡导并不是提倡把乡镇作为我国农村体育的唯一模式,而是强调乡镇体育作为基本的体育单位在农村体育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对于这一点,吕树庭、裴立新、辛利等学者都提出过具体并行之有效的策略,在此不做述说。“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农村体育的重点放在乡镇,以乡镇为龙头,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农民体协为纽带,形成辐射力的组织网络。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非均衡经济发展战略的执行,当前我国农村呈现出非均衡的发展态势,处于东南沿海的乡镇,由于经济的有力支撑,乡镇的各类功能日趋完善,逐渐具备城市的特征,对于这类乡镇体育的探讨名义上虽囿于农村体育的范畴,实质却已超出农村体育的范围,体现出城市社区体育的内涵。处于内陆的乡镇则完全是属于传统式的,它们的农业经济特征十分浓厚,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的人口占据了人口数量的大多数,体育则呈现出参加对象分散性、活动时间不稳定、体育观念保守性、经济条件滞后性、活动项目民俗性、活动场地天然性等特征,我们认为这种类型的乡镇才是农村体育讨论的实质。

在一个较长历史时期,我国广大农村被排斥在国家资源配置的范畴之外,农村必须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一系列难题,诸如教育、医疗等完全依靠农民自我途径解决,体育当然也不例外。由于缺少体育资源的国家保障,农村体育曾远远落后于城市体育。但当前,我国处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战略,明确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方针,依靠政策向农村倾斜,通过社会再分配手段,加大对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支持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这样大好的形势下,以乡镇为重点的农村体育定当迎来一个快速的发展期。

1.3 单位体育模式

按照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政治体制特征,单位体育可有两种形态:一种为具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旧有单位体育;另一种则为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新型单位体育。按照单位的性质又可将单位体育分为企业单位体育与事业单位体育。同是企业单位体育按照经济性质还可分为国有企业单位体育、私营企业单位体育、混合制企业单位体育以及外资单位体育等多种形态。

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结构的基本单位,单位不但是国家机构的分支机构,而且还承担了非常重要的资源配置职责。社会成员一旦进入单位,与他生老病死相关的一切事物绝然由单位来承担,从某个意义上说,单位的强盛造成了社会的弱势,我国的单位曾经一旦替代了社会行使一切社会功能。由此既造成了社会成员对单位的依

赖性,也使得单位成为一个封闭的单元。就体育事业而言,单位一般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体育工作的管理,体育属于单位职工的福利;在体育资源供给上,单位为绝对主体,单位投资建设一定的体育场馆设施,体育设施规模视单位大小而定,单位大。则体育场馆设施品种齐全,具有一定的规模,单位小,体育设施则相对单一,另外单位每年都有一定的专门经费支持单位体育的开展;在时间上,单位职员一般利用工余时问、双休、节假日的时间开展体育活动,职员的体育参与表现出单位组织与职员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等。王广虎等人认为;单位作为国家调控体系的基本单元,使群众体育具有较重的政治色彩;单位体制的等级结构和受令性,使群众体育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单位对国家社会资源配置的依赖性,使群众体育具有较多的功利色彩;单位扮演社会的全能功能特征,使群众体育具有较浓的福利色彩,需要强调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基本上都是国有的性质,体育作为一项福利事业,企业单位体育与事业单位体育没有太大的区别。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我国原有的经济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国有企业进行重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经济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社会组织的不断发育与壮大使得原来那种具有“全智全能”的单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具有现代特征的新型单位,单位的职能逐渐回归本原。就体育事业而言,新型单位不再把体育当作福利事业,体育在新型单位的福利色彩逐渐淡化,体育部分由单位形式转变为社区体育形式,个人在体育事业参与中的自主地位获得增强。应该强调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传统意义的单位体育逐渐消逝既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但是我们不要误以为旧有单位体育功能部分向社区体育转化即意味着单位体育完全退出历史的舞台,经过改良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单位将仍然是我国群众体育领域一颗耀眼的明星,具体而言,新型的单位体育将具有如下特征:其一,新型单位体育不再具有福利性特征,而是具有人力资源开发的特征;其二。新型的单位体育不但承担了增强员工身体素质、提高单位凝聚力的职责,更重要的是新型单位体育直接指向了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企事业文化的形成;其三,新型单位体育以行政指令的方式组织管理员工参与体育的行为逐渐弱化,员工在体育活动中的自主性得到提高,活动内容表现出多样化,经费来源表现出多元化。

显然,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也无论单位的经济成分是国有或是私有,只要单位对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单位可持续发展有着一份关注,只要单位领导人对体育的功能有着基本的理解,那么单位体育必将继续存在,同时,单位体育事业蓬勃地开展也将间接地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无疑,城市社区体育、农村乡镇体育、单位体育三者是当前我国发展社会体育的基本组织管理模式。三者呈现出互补与交叠的关系,由他们派生的触角可以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把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有机地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全民健身体系之中。

2 农民工体育组织管理模式选择的基本前提

任何一个体育组织管理模式的设计与实践都将基于符定社会群体的特征。对于群众体育而言,笼统地设计一种管理模式显然是不能切合实际的,且不论我国疆域面积之大、人口数量之多;就是具体的一县一市,其人口特质仍然是多样的。城市社区体育、农村乡镇体育、单位体育三者构成的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基本框架是属于比较宏观的结构,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们还要根据特定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情况进行具体的组织管理模式优化与完善。就如上文所讨论的,同是农村的乡镇,可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中部地区经济状况良好的乡镇、西部内陆地区边远贫穷的乡镇之区别。同时,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地域文化,也将影响了人们的体育参与行为,东北地区的人民喜欢冰雪项目,而江南水乡的人们则喜欢水上项目等等。因此,我们在具体的实践中应该根据实际具体的选择适合各类群众的体育组织管理模式。

那么,使得我们倍感疑惑与无奈的农民工群体又具有一些什么样的特征呢?

其一,社会地位弱势性。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弱势群体的含义不仅具有经济性,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农民工就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层因素造就的生活在城市社会底层的一個群体。

其二,流动性强。农民工的流动既包涵空间的循环流动也包含职业的频繁流动。农民工是一群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城市社会的排斥与农村亲人、土地的牵挂使得他们频频往返城乡之间;而职业的非正式性、临时性、不稳定性,又使得他们经常徘徊在有业与失业之间,他们经常变换职业。

其三,结构的松散型。虽然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过程中较多的动用了非正式的网络关系,比如农民工通常在亲属、朋友、老乡的介绍下进城谋业。但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得农民工群体结构松散,例如:中国的政治体制没有为农民工集体行动提供合法性基础,迫使农民工行动的原子化;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缺乏和职业化程度太低,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使得他们难以团结,即使有团结,也容易被分化、瓦解;农民工自身缺乏集体意识;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逻辑,农民工从事组织活动,组织后的利益要超过组织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组织才有可能。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农民工注重眼前利益,而对长远利益一般不太相信等。

其四,职业的低质性。农民工阶层与城市市民相比,他们除了拥有年龄与体力上的优势外,他们整体上是出于劣势的,比如他们受教育少、学历低、技能低等等,因此他们在城市劳动岗位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他们只能干一些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脏、累、苦工作

其五,生活方式的疏隔化。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但他们很难融入城市主流,这其中既包含了城市社会排斥的因素也包含有农民工自我心理闭塞的因素。由此,在社会生活方面,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生活是疏隔的。

无疑,在我们选择农民工体育的组织管理模式时,农民工社会群体所具有的这些特征都是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的因素。

我们对体育工作对象的社会特征进行具体分析是就体育组织管理模式选择的特殊性考虑而言的,那么,从共性角度考虑,一个成功的体育组织管理模式有没有什么较为显著的特征呢?我们认为这种特征是有的,分析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通常我们就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这些启示对于我们进行农民工体育组织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以群众体育领域较为成功地群体老年人为例,我们可以发现老年人体育之所以开展较为成功,主要是具有这样几个原因:其一,成员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同为老年人,年龄接近;其二,成员具有在体育问题上基本一致的价值取向。老年人参与体育往往追求的是体育强身健体、休闲交友的功效,这种体育价值在参与体育活动的老年人群体中

具有普遍性與趋同性;其三,共同的生活方式。老年人生活极有规律,喜欢早晚进行锻炼;其四,成员具有高度的稳定性。由于对体育价值有着深刻的理解,老年人往往具有积极的体育参与态度,他们的体育参与行为较为稳定,同时,为了能够相互帮助、消除独自锻炼所带来的孤寂感,老年人喜欢结群锻炼,由此组成的群体在结构上具有稳定的特征;其五,成员之间存在着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整合作用。老年人体育参与中既有正式的各类社区组织,也有老年人自己组合起来的非正式组织,这两类组织发挥着不同作用并整合老年人参与体育;其六,生活在同一区域,就近拥有一定的体育场馆设施,等等。稍作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的几个特征同样体现在发展水平较高的学生体育之中,另外,具有特殊性的军人体育同样也表现出了上述的几个特点。显然,体育是一种具有文化特质的社会性活动,它的持续发展必须有一群稳定且具有共同体育价值取向的社会成员持续地参与。参与是群众体育健康发展最大的动力,上述特征正是基于对体育参与的持续保障与稳定支持,所以实现了群众体育的健康发展。

3 农民工体育组织管理模式选择

3.1 农村乡镇体育模式不适合当前农民工体育发展的实际

农村乡镇体育模式无论是从逻辑分析角度还是从现实条件角度看均不具备担当农民工体育发展重任的可能,这种不可能、不现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工已经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民。传统意义的农民是指具有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工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事的是非农的职业,职业的地域限制又使得农民工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城市。从职业、居住特征角度看,农民工已不是农民。陆学艺等人认为中国当前社会可分为十大阶层,农民工从属于产业工人阶层。朱力认为,农民工的主体从就业形式、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方式、服务对象、生活来源、生活方式、社会地位、社会心态上看,这一群体应该视为既区别于农民阶层也区别于城市市民的过渡性阶层。既然农民工已经不属于农民,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农民工体育纳入到以农民为主要对象的农村乡镇体育体系中来。

其次,从组织管理农民工体育技术角度而论,农民工无论是从空间、还是时间角度都远离了农村,逻辑上不能再将农民工体育归结于农村。农民工离土又离乡生活在城市,唯一使得他们与农村发生联系的只是农村的亲人与难以彻底决裂的户籍。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资源,大部分的农民工长年累月奔波在城市,每年只在逢年过节的短暂时间里返乡与亲人小聚。显然,将远离农村的农民工纳入农村乡镇体育范畴,从技术角度看就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哪个乡镇有能力去组织管理分散在四面八方的农民工有效地参与体育。

再次,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部分的农村人口将迁移到城市,岂能有把农民工体育再交付于农村的逆城市化举措。城市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农民转化为市民则是城市化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促使城市化的最终实现,而不是以消极、保守的态度来应对城市化的推进,为此,一切逆城市化的手段都是不可取的。

3.2 城市社区是农民工体育的最终归属

农民工阶层只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阶层,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户籍制度的完善,我国大部分的农民工将最终转化为城市市民,因此,城市是农民工的最终归属,而城市社区则是农民工体育的最终归属。但当前我国仍处于城市化的进一步深化阶段,户籍制度改革在目前还不可能一步到位,那么根源于户籍制度的农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身份与权利分离的情况还将在短期内存在,农民工体育融入城市社区还不具备现实基础:

第一,在我国当前制度背景下,农民工身份还难以实现彻底的转化。尽管我国从2001年就开始了实质性的户籍制度改革,并在几个试点城市获得了初步的成功,但由于长时间的户籍制度留给人们深刻的心理烙印,户籍制度的轨迹效应还将在一定时间延续。并且,与户籍制度挂钩的是国民资源配置方式,彻底打破户籍制度意味着全体国民的资源配置方式必须进行重塑,而国家及地方政府尚不具备承担户籍制度完全放开后应补偿与追加给非城市居民国民权利的能力,从而导致户籍制度的改革受阻。户籍制度的改革受阻使得农民工难以获得完全市民的身份,而按照属地管理的惯例,农民工不具备市民资格,他就不能相应地从城市市区获得体育权利的保障,在城市社区与农民工之间不发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二,城市社区是一个相对静态的组织,而农民工却是一个动态松散的群体,城市社区难以有能力组织管理频繁流动的农民工实现体育参与。城市社区是具有稳定的地域特征的,它是聚居在一定区域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社区人员虽有流动却不频繁。而农民工群体却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与松散型,他们的群体极不稳定。这使得社区难以有效地实行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三,把农民工体育归于社区体育管理范畴,在社区体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一场市民与农民工竞争体育资源的冲突。城市社区有限的体育资源,包括健身路径、体育场馆等物质资源的投放是以城市社区人口数量为依据的。部分体育场馆、健身路径在满足城市市民体育需要时仍比较紧张,再要应对计划之外的大量农民工,显然是难以承受的。将农民工体育纳入城市社区可能导致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之间争夺有限的体育资源。从而使得既不能保证社区居民的体育参与质量,也难以保障农民工有实质性的体育参与,反而弄得两败俱伤。

3.3 以新型单位体育模式为主,以农村乡镇体育模式、城市社区体育模式为辅的三位一体模式是当前发展农民工体育的理想模式

显然,无论是城市社区体育还是农村乡镇体育模式均不能独自担当起发展农民工体育的重任。那么,农民工体育是否到了山穷水尽、无能为力的地步呢?我们认为不尽然。经过改良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现代新型单位完全可以在发展农民工体育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新型单位体育模式具有一些城市社区与农村乡镇无法比拟的优势,诸如:

第一,身份的难题可得以解决。有关农民工身份的问题在单位内可极大地忽视,不管农民工在社会制度中为何身份,他们在单位内单位职工,并且,在单位之内没有身份与资源配置挂钩的情形,同是单位员工,其单位地位是平等的,员工完全依靠自己的工作业绩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二,流动所造成的体育组织困难问题。尽管农民工发生频繁流动,但单位依旧是其在城市的永久根据地,单位具有集群的功能,能把松散的农民工集聚起来,大部分的单位拥有独立的员工宿舍,农民工大部分的时间生活在单位宿舍区域,方便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即使农民工由一个单位流动到另一个单位,其体育权利也可以跟随其在单位间流动,单位为他们保障体育权利。因为在单位里面,可以不问过去,只需关注当下,农民工一旦进入到一个单位,他当即就可以与旧单位脱离关系并在新单位获得相应的体育权利保障;

第三,经费的难题。单位体育经费问题可以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农民工个人等多渠道解决。农民工自成为单位一员,他们就通过辛勤劳动为单位创造利润,为单位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生活、工作的保障工作,体育作为一项能保障农民工身心健康的事业,单位有义务保障农民工能获得基本的体育参与权利;况且单位通过体育手段不但可以改善员工健康状况,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可以加强单位的凝聚力,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可以说发展单位体育与促进单位发展是双赢的关系。如有这一层体育意识,单位在农民工体育问题上自当有积极的态度。从上述两点看,单位有义务提供农民工体育经费,从而保障农民工的体育权利。但如此一来,是否夸大了单位对农民工体育的义务并把理应由国家承担的保障人们基本体育权利的职责推给单位呢?按照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农民工享受基本体育参与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国家有义务保障农民工的体育权利。由于国家在技术操作上不具备发展农民工体育的优势,国家不便于直接介入经济成分复杂的单位体育问题。国家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保障农民工的体育权利,国家可以通过完善体育立法、加强监管、转移支付等方式来保障农民工体育的权利,例如,国家可以通过税率变动的方式把对农民工体育投资的资金间接转移给企业单位。另外,还可以通过社会资助、农民工适度自筹的方式解决一部分农民工体育发展所需的资金。

可见,新型单位在农民工体育发展上具有一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将单位作为唯一的主体来组织管理农民工体育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首先,农民工并非绝对的单位人,虽然在经济上农民工与单位发生了较强的关系,但是农民工还必须参与单位之外一些其它的政治、文化、社会活动,从时间、空间角度看农民工还将部分游离于单位之外。此外,农民工在单位之外也将有一定的体育参与,而这是单位无法保障的,并且,农民工工余的时间单位是无权加以干涉的,即使是善意的体育活动,也须尊重农民工自我的意愿;

其次,从农民工流动特征看,农民工所在家乡仍然是难以割舍的牵挂,他们一年中的部分时间仍将选择在农村度过,而农民工在农村的体育参与则是出乎单位职责范围之内的,况且部分农民工就业之不正式,导致他们经常处于失业状态,这种不稳定的工作加大了农民工往返城乡的频率;

第三,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已部分成为单位人,但这一属性难以否定农民工与城市社区之间的联系。部分的单位即处于城市社区之中,单位并非是封闭的单元,单位与城市社区仍然发生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民工必将部分参与社区生活,这其中就包括了体育参与。

第四,单位所追求的是效率、效益,体育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农民工体育参与的时间等与单位的追求仍存在一定的冲突,还须做好这方面的协调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单位也不能完全承担农民工体育发展的重任。而以新型單位体育模式为主,以农村乡镇体育模式、城市社区体育模式为辅的三位一体模式则是当前发展农民工体育的理想模式,这种三位一体的农民工体育发展模式既考虑了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又兼顾了农民工社会群体的特殊特征,更重要的是这种模式以灵活、全面的方式体现出了一个成功社会体育模式所应有的一些特征。

通过单位、社区、乡镇三者相互协调、互补互助,使得无歧视的体育参与理念得到积极的传播与有效的实践,农民工的基本体育需要定能获得满足,我国的农民工体育工作也必将取得长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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