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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9篇

时间:2022-11-24 19:4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谈话函询的启动程序:2018 年纪委监委遴选公务员专业考点

  谈话函询的启动和审批权限。

  《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承办部门采取谈 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 按程序报批。

  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谈话函询由 分管副书记批准即可,需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则须报纪 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这一条还要理解把 握以下问题:

  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

  《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谈话函询的对象,鉴于问题 线索处置方式适用于广大党员干部,因此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不仅仅限定在党员领 导干部,而应包括广大党员干部。

  谈话函询的主体。在以往的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的党风室、信访室、纪检 监察室以及干部监督室在处置问题线索中都会使用谈话函询,但《工作规则》第 五条明确规定“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 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 这就意味着今后执纪审查部门将不再使 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

  《工作规则》没有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具体情形。

  《党 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 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根据中央纪委对反映领

   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关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类是反 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 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 证核实的线索。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 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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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纪检工作总结:谈话函询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 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 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作为 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方式之一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 式,谈话函询在“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市纪委在开展谈 话函询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把如何用好谈话函询这一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 的纪律戒尺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坚持抓早抓小,实践“四种形态”要求。一是通过信访、案管、明察暗访、 执纪审查等多种线索来源,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严格进行分类筛选,将反映党 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列入谈话函询,提出处置意见报告分管领 导研究确定。二是及时启动程序。对确定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坚决做到不留 存、不压办,迅速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及时处置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 小问题演变成大错,积极践行“第一种形态”要求。

  (二)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责任落实。一是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 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确保有章可依,有章必 依,防止了谈话函询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的简单性、随意性、形式性,保证执纪监 督的严肃性。二是谈话函询的审批备案、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及纪委(纪检组)

   签字背书、分类处置、审核归档的一系列流程都按照要求文书制度化,做到规范可行、 全程留痕。

  (三)强化教育理念,层层传导压力。谈话函询的目的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 “治病救人”的理念传递给函询谈话函询对象,从而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 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在这一过程中把被谈 话函询党委、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明确、担当强化,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 性循环,把“两个责任”的压力传导下去。在谈话函询过程中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 按照所列问题进行说明的同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核查背书签字,并按照 时间要求回复市纪委。

  二、谈话函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谈话函询是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没有较多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对于纪检监 察部门来说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需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提高,从工作实践 的角度来看,现在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谈话函询对象和问题“面”的把控上还有待精准。什么样的对象,反映领 导干部线索的哪些问题、什么样的程度应当进行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 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现阶段谈话函询工作的开展是根据问题线索的具体问题根据 经验进行分析研判以后来进行的,有些问题多是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凭 借函询书面材料进行了结,可能存在把握不精准的情况出现,导致谈话函询的执纪手 段难以进行常态运用。

  二是对谈话函询内容“度”上的确定还有待提高。谈话函询谈什么?函询问什么? 在实践中还在进行探索。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不涉及具体问题的情况下可

   以进行较为明确的指出、提醒,并要求对象进行说明。但是对于一些较为具体的问题, 在谈话函询过程中可能被对象轻描淡写的带过去,但实际上已经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 法行为,对方及时就开始进行补救,反而变相告诉了对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一些什 么问题,导致后续的调查工作难以开展。

  三是对谈话函询程序的“点”的把握上还有待抓牢。谈话函询工作作为监督执纪 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线索的信访、案 管部门,发函通过办公室发给被反映人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然后背书签字后发 回纪检监察机关,这样经办人员过多后,难免保证在此过程中问题线索及被反映人回 函的保密,会不会导致问题线索扩散和谈话函询工作难以正常有效的开展。

  四是对被反映人回函内容和背书签字内容仍待加强。被反映人谈话回函中仍然存 在对反映的问题避重就轻、有闪避之嫌,只谈成绩、谈客观因素,不谈主观、谈具体 问题的情况,导致谈话函询的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背书签字党组织负责人 还存在“老好人”思想,觉得一个单位或者一个班子的同志问题不是特别严重就能够 应付过去就可以了的思想,没有发挥好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五是个人廉政档案的建立工作还待完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谈 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现阶段主要档案是以问题线索处置的档案为主, 个人廉政档案建设工作尚没有具体的规范和参考,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规范谈话函询的制度建设。结合省纪委《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执 纪规则的实施意见》和单位正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把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 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梳理,使得制度程序上严密规范,既防止小

   题大作,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强化学习宣传和教育引导。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对谈话函询执纪监督方式 进行学习和宣传,营造一种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作 出的谈话函询决定,坦诚向组织作出说明。即使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出入,也要让其相 信组织能够审慎调查、甄别问题、公正处置。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 阻碍或对抗调查的行为,要从反面进行教育宣传,真正体现出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 理念,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预防效果。

  (三)注重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的处理。作为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谈 话函询不能泛泛地谈,更不能草草地结束,只有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后续 工作,正确运用结果,才能确保效果最大化。对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的,建议 予以了结澄清,提醒被反映人时刻绷紧纪律弦,让谈话函询成为一次很好的纪律教育。

  对问题轻微或者在谈话函询过程中避重就轻等情况,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采取 问责等方式处理。让被反映人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定不跟组织耍小聪明,养成向组织如 实报告的好习惯,时时处处体现对党忠诚。对涉嫌违反纪律,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可 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问题。

  

篇三: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运用谈话函询提升监督质效

  关于基层开展谈话函询工作的调研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加大对函询结果抽 查核实力度,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提高函询工作针 对性、实效性。

  日前,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围绕监督检查部门如何高效运用谈话函询提升 监督质效进行深入调研。

  运用谈话函询的实践经验

  头雁引领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问题线索科学研判、分类处置、 精准建议。对反映内容具体、可信度较高但问题性质轻微,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 普遍性,涉及单位和地区政治生态状况等情形的,及时提出由被反映人所在党委 (党组)书记谈话处置的办理建议;需要函询的,回复内容一律由所在党委(党 组)书记签字确认。各级党委(党组)主动担当履责,立足教育、挽救、转化, 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拟定方案,坚持批评与团结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谈话 攻心与唤醒初心相结合,有效帮助谈话对象洗涤心灵、纠错改错。

  闭环审核强化质量管控。明确党风政风监督室为专责部室,负责对线索处置 中运用谈话函询情况开展监督审核,构建执纪监督内部制约机制。一是严审处置 方案。案件监督管理室将运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分办给监督检查室后,同时报 送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集体研究后,将谈话函询方案、安全方案、谈话

   提纲等处置方案提交党风政风监督室审核。二是严格分类处置。监督检查室在实 施谈话、函询后,对谈话和函复内容进行一审,不符合要求或者内容模糊的,要 求重新作出说明或补充完善,并根据情况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党风政风监督室对 监督检查室的处置意见进行二审,并跟踪督办处置措施。

  综合运用提升监督质效。牢固树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理念,深入细致 做好谈话函询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明政策方向、明晰纪法条规、唤醒党性灵 魂。对谈话函询结果进行跟踪管理,对函询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发现欺瞒组织的, 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派员参加相关民主生活会,对没有在会上说明情况深刻反省 的,严肃批评指正;将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切实发挥谈话函询的辐 射效应。

  当前基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开展谈话目的不明确。一是“概念不清”,有的将第一种形态的谈话与审查 调查谈话、提醒谈话相混淆,要么居高临下、咄咄逼人,要么空谈政策、稀松唠 嗑,没有起到教育挽救效果。二是“为谈而谈”,有的仅把谈话作为处置问题线 索的一种方式,只注重了解问题不注重思想教育,只注重纠正错误不注重唤醒灵 魂,剖析问题不深、整改要求不明。三是背离初心,有的在谈话时简单粗暴,没 有真正立足教育、挽救、转化,没有讲明政策没有耐心引导。

  谈话函询措施不精准。有的谈话函询前制定方案不精准,方案千篇一律,对 “什么问题先谈”“什么问题后谈”“什么问题延伸谈”心中无数。有的谈话没 有尺度刻度,不能准确运用党纪法规和现有政策进行教育疏导,不能触及谈话对

   象内心深处。有的谈话函询审核办结意见不精准,只在形式上把关,未在内容上 核验,作了结处置和办结意见时不够严谨。

  后续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谈话函询材料不能及时装入廉政档案或装入材料 标准不规范,给后续运用带来困扰。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谈话函询结果抽查核实 不够,只注重批评提醒,不注重审核把关,甚至监督检查部门单纯把谈话函询数 量作为工作成绩的体现,认为抽查核实会增加工作量,不愿做不想做。

  精准有力提升谈话函询质效

  严明政治纪律,夯实主体责任。要将就谈话函询问题是否如实作出说明,作 为评价党员干部是否遵守政治纪律、是否对党组织忠诚的重要参考。对抽查复核 中发现就谈话函询问题说假话、瞒实情、混淆视听的,从严从重处理。函询过程 中,函询对象提交说明材料时,要对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 话,层层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用好第一种形态。

  加强制度管控,体现严管厚爱。要进一步细化谈话函询线索分办、内容质量、 抽查复核、了结反馈、后续监督等细节的制度性规范,将体现谈话函询质效的具 体指标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治生态评价以及纪检监察统计分析等考 核体系,用考核和问责的常态化促进谈话函询质效提升,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履 行“两个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强化结果运用,确保监督效果。完善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严肃党内政治生 活,对民主生活会说明谈话函询情况加强跟踪监管,从严从实把关,提前介入审 核,对避而不谈或不深不透的一律视为不合格。督促整改落实,对谈话函询中提

   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督办,要求定时反馈,确保整改落实有力有效。强 化结果运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 12 种具体处置方式加强跟踪管理,做好对谈 话函询对象的回访教育,确保谈话函询严肃性和威慑力。

  

篇四: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纪检监察工作实务:准确理解和和把握谈话函询的三个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第四章分四条集中对谈话函询进行了规定,为谈话函询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执行依据和 相关程序规则,对保障谈话函询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谈话与函询的适用区分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的相关规定,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 其中一类,在适用情形方面并未对谈话与函询作进一步区分。《工作规则》第十九条、 二十条分别对谈话、函询作了程序性规定,也未对两者的适用情形予以区分。

  因此,很多纪检干部对问题线索是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在实践中觉得不好把 握。对此,必须对二者的适用情形做出正确的区分。

  从谈话与函询的实施来看,两者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实施要求不同。谈话风险 高于函询,谈话前除应拟订实施方案外,还应当拟订相关工作预案,保障谈话顺利进 行;函询则认为一般不需要拟订相关工作预案。二是说明方式不同。谈话是被反映人 当面向谈话人进行说明,函询则是由被反映人向函询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可见,谈话 较于函询要更慎重。

  根据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两类: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 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 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在搞清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分类的基础上,具体是谈话还是函询,建议可以结合以

   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 一般适用函询。

  内容笼统的程度。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 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被反映人情况。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 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反映线索数量。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 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 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当地政治生态。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 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 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二、谈话函询的程序 根据规定,谈话函询程序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报批方案、组织实施、报批情况 和处置意见、办结存档。

  报批方案。拟对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或函询方式处置后,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 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根据规定,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 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于拟订谈话

   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谈话需要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函询一般情况下则不需要。

  组织实施。一是谈话的实施。《工作规则》规定,谈话主体有三类:纪检机关相 关负责人、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 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时,可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 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 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时,鉴于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受 委托进行谈话,原则上谈话记录应交由委托部门完成。二是函询的实施。函询的实施 程序相对简单,即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名义给被反映人发函,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自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经其所在党委(党 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工作规则》还规定了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的两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签署意见”与“审阅 签字”侧重点似有不同,“签署意见”应隐含具体意见的要求,“审阅签字”只是形 式上的要求。为促进函询工作的规范化,建议地方纪委可结合自身实际对函询工作作 进一步规范,制作函询的相关文书格式供当地参照执行。

  报告处理。谈话结束或收到被函询人书面说明后,30 日内需对谈话函询情况进 行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批。《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类处 理方式:一是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是问题 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 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 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对于第一类处理方式,根据日前中央纪委的有 关通知要求,应将函询了结的结果发函向被函询人予以反馈,此应视为了结后澄清的

   一种方式。对于第二种处理方式,在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后,应在报告相关情况 的同时,对问题线索报批了结。对于第三种处理方式,结合谈话函询适用的情况,再 次谈话函询还是进行初步核实,可根据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况、谈话函询情况、被反 映人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办结存档。一是时限的计算。谈话结束或收到被函询人书面说明后,承办部门应 在 30 日内办结。承办部门的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领 导批准后,即应视为办结。其中采取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谈话提醒等的时间应计入 其中,以领导批准线索了结意见的时间为宜;采取再次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方式处理, 再次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而是根据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的规定重新开 始计算。二是办结后的存档。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根据目前通常做 法,个人廉政档案由承办部门管理。根据《工作规则》第十七条及档案管理的相关要 求,线索处置后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即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从保管的专业性、规 范性来看,建议谈话函询材料的原件整理归档,由档案部门管理,同时留复印件存个 人廉政档案,由承办部门管理。

  三、谈话函询的效果

  为避免谈话函询走形式,单纯成为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对谈话函询绝不能 “一谈即了”、“一函即了”,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 方式处理,真正发挥谈话函询“红脸出汗”作用。目前,纪检机关正在探索建立相关 配套制度,如将年度谈话函询情况向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要求被谈话 函询对象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就函询反映问题向班子其他成员作情况说明,接受班 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需作深刻检讨。

  

篇五: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把谈话函询作为实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 段

  5 把谈话函询作为实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谈话函询工作暂行规定, 谈话函询进入 制定化、规范化渠道。把谈话函询作为实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 态”的重要手段之一,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有了有效载 体和实现手段。

  谈话函询暂行规定, 贯彻了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和把纪律和规矩挺 在前面要求,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力求通过谈话提醒、函询核 实, 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 忠诚组织, 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要防止要么 是 “好同志” , 要么是 “阶下囚” 。

  为防止发生 “阶下囚” 的情况,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抓早抓小,避免小错酿成大错,悬 崖勒马,把悬崖的边缘在犯错的同志拉回来。作为党员和党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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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对问题不回避,主动向组织交代 问题,有错误的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挽回损失,主动接受组织的 考验。

  认清谈话函询的本质,消除抵触情形,主动接纳谈话函询。

  “谈 话函询”从本质上讲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全面从严治党则必 须挺纪在前,既抓“关键少数” ,也要抓广大党员干部这个“大 多数” ,从而使更多的党员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谈话函询对象是 面向广大党员的。

  以约谈函询方式解决小问题、 小错误, 不让 “好 同志”成为“阶下囚” 。受到函询对象要认清形势,相信组织, 依靠组织, 有问题就要如实向组织说清楚, 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谈话函询卸掉被谈话函询对象包袱、轻装上阵,以新的热情和姿 态投入了工作。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从重处理。纪律是铁, 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要被函询对象敢在谈话时说假话,不如实 说明问题,则从重处罚,老老实实地交代问题是明智和唯一的出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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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纪检监察案件中涉及的谈话有很多种,包括与证人的谈话、与举报人的谈话、与被调 查人的谈话等,我们这里主要介绍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

  一

  被调查人接受审查调查时的心理状态及应对原则

  被调查人在接受审查调查时,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职业、职务、阅历、脾气性格及 所涉及问题的大小不一样,所表现出的心态都不一样。认真研究、准确掌握调查对象的 心理活动,区分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谈话,对突破案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积极配合主动承认型

  这是一种争取从宽处理的心理。这种心理常表现在问题不太严重的被调查人,难以隐 瞒或没有必要隐瞒,争取主动可能对个人免于处理或减轻处理。另一方面,他们知道知 情人多,自己不讲,别人也会讲,调查人员从其他方面也可能查出来,倒不如自己主动 讲清争取从轻处理。办案人员在查办这类案件时,一般应速战速决,鼓励当事人对组织 的信任和配合,从轻或减轻处理。

  2、负隅顽抗坚持抵抗型

  这种心理往往表现在作案人员少,自以为手段高明、隐蔽、他人不知,或者是受人恩 惠、代人受过不肯讲;自以为后台硬趾高气扬不想讲;案发前立有攻守同盟不能讲;由 于领导压力或他人威胁不敢讲等。除此之处,涉案人员性格刚直、脾气倔强也容易表现 出这种情绪,这种心理多表现在受审时的初期阶段。

  调查开始就遇到这种情况,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必须要认真细致、扎扎实实地 做好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充分掌握有关的物证、书证、人证等有效的证据材料。调查人 员与这些人谈话时除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党纪法规及典型案例教育外, 要采取出其不意的方法适时使用证据对他进行心里攻击,使对方紧张起来,一旦打开缺

   口应连续扩大战果,不给其喘息的机会。对个别自以为后台硬谁也不能把我怎么样,趾 高气扬目无组织的人,应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压制他的气焰。绝不能让邪气占据上风。

  3、作贼心虚心神不定型

  作贼者都心虚,心虚必然造成心理恐慌,其表现为外强内虚故作镇静。查办这类案件 首先要造成一种严肃的办案气氛,给其施加压力造成紧张,促使其加剧心理恐慌,放弃 掩饰,并抓住其交待问题时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话,穷追不舍,使其自己知道说假话已授 人以柄,迫使其讲真话,也可在适当时机抛出我们已掌握的情况和证据,让其放弃幻想 ,如实交待。

  4、避重就轻心存侥幸型

  这也是一种消极抵抗的普遍心理,涉案人因违纪违法问题暴露后,在其交待问题时总 是大谈自己的功劳、政绩,谈自己的实质性问题时则避重就轻,一到关键问题就闭口不 谈企图绕过去。与这类涉案人员谈话时要加大力度,抑制其侥幸心理,对于经教育拒不 交待的,可利用已掌握的证据采取出其不意或点而不破的方法进行心里攻击,摧毁其侥 幸心理防线,促使其全面交待问题。

  二

  干预被调查人情绪的方法

  1、消除对立情绪解除谈话障碍

  对立情绪,在被调查人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被调 查人对政策不理解、对案件调查不理解或由于调查人员方法不正确等都会加重被调查人 的这种对立情绪。消除对立情绪,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被调查 人当作同志看待。基层案件的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一般都相互了解或相互认识,可以 认真地讲清形势,交待厉害关系,消除对立态势。

  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对立情绪”实际不是互相的对立,而是被调查人单方所感觉到 的“对立”,对调查人来说只是工作的对象,仍然还是同志或朋友,调查人和被检查人之 间不存在个人恩怨,不是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只是被调查人对问题的“对立情绪”。

  2、减缓心里压力

  在谈话中,被调查人有时由于惧怕惩处,或者是由于谈话的气氛、环境异常等因素, 造成其心理压力过大,表现得过于紧张和惊恐。在这种状态下,被调查人或矢口否认或 既不拒绝问话,又不进行回答。出现这些情况时,调查人员要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谈话的 语调,放慢谈话的速度,暂避开实质性问题,转变一个话题,可放下笔谈一个别的话题 ,使双方实现心理上的接触。从而使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产生信任感,此时,调查人员 要抓住时机使谈话取得进展。

   3、出其不意促其紧张心态

  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现象,被调查人侥幸心理严重,自以为防守严密,早已编造好供 词,表现出轻松自信,甚至态度傲慢。对此,调查人员可在被调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 备的情况下,骤然地提出一个与以前谈话毫无联系,而被调查人又意想不到的问题,或 者突然出示一份具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这种出乎被调查人意料之外的举动会很快造成被 调查人的紧张,狂妄自信的气焰和侥幸的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敛和转变,会造成一时茫然 无措,自然乱了阵脚不知所答。这时调查人员应抓住时机,进一步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 和恶劣态度的不良后果,促使调查对象转变态度交代问题。

  4、加快谈话速度

  对于那些阅历丰富、能言善辩或爱自作聪明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加快谈话速度的方 法紧迫不舍地提问,以打乱他的阵脚。这种方法的实质在于:一方面调查人员利用自己 的主动地位,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一连串问题,将被调查人编 好的供词压下去,不让他把谎言讲出来,避免因此造成谈话僵局。另一方面,在快速提 出问题的情况下,被调查人被迫接受了这种速度,就会无暇周密考虑和拖延回答,再也 来不及去编造谎言。加快问话速度的频率也是'促成紧张心态'的方法之一。

  5、控制谈话速度

  在某种情况下,被调查人企图用加快速度蒙混过关,用笼统的供述,跳过某些核心问 题或主要情节,而达到掩盖错误或包庇同案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不要被 动地顺应被调查人供述的速度,而是要及时打断被调查人笼而统之的答话,深追细问, 控制谈话的速度。责令被调查人的回答不得偏离问话的实质内容,要求正面回答问题, 迫使被调查人对关键细节详细供述。

  6、多人同时谈话

  为造成一种紧张气氛和泰山压顶的之势,有时采取同时找相关人员进行各种有侧重的 多人谈话,营造一种不可抗拒的查案环境,这种环境会给被调查人较大的心理压力,让 其感到来势不小,不知所措,只有配合调查才是唯一的明智的选择。被调查人在慌乱中 也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应对办法,反而露出马脚。对群体谈话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统 一指挥。行动要一致,要注意观察谈话后被调查人对形势的反应,再研究下一步的措施 。

  7、声东击西

  有些被调查人既想逃避责任,拒不供认,又想表现自己“态度老实”,总想和调查人员纠 缠在一些次要问题上,对无关紧要的问题表现得很诚恳,谈的很细致,避重就轻,妄想 把谈话引向歧途。

  “声东击西”的方法就是针对被调查人的这一特点,将计就计,使其产生错觉。首先是“

   声东”:在谈话中,调查人员要煞有介事地向次要问题发动进攻,或从表面上与主要错 误“无关”的情节谈起,隐蔽主攻方面,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或思想麻痹,觉察不出调查 人员的真实意图。当把被调查人的谈话兴致调动起来以后,抓住时机即时转为“击西”:

  当发现被调查人注意力已经转移,而且看准被调查人的防御已出现漏洞时,便要立即扭 转锋芒,直取其要害,使被调查人猝不及防。当被调查人觉察时,已经来不及缩回。

  8、四面出击

  有些被调查人想把每个问题都隐瞒住,问什么想办法堵什么,其心理总是处于高度紧 张状态。“四面出击”的方法,就是针对这种心理状态使用的。运用这种方法技巧,要精 心选择出击点,多准备一些问题(有实质性的也有非实质性的),使被调查人猜想不到 调查人员所针对的是哪个问题。谈话提问转得要突然,使被调查人忙于应付,完全处于 被动之中,造成其顾此失彼,防不胜防的局面。

  这是一种使被调查人摸不着头脑,抓不住谈话规律摸不清谈话目的的战术技巧。“四面 出击”的结果,使被调查人对这个问题刚刚紧张起来,又被另一个问题分散了注意力, 很难集中精力进行防御。待被调查人感到心慌意乱,首尾难顾之时,调查人员要及时打 出过硬证据,首先攻下他一条比较要害的错误,这样,就会从精神上击垮其防御能力。

  三

  突破被调查人观念和认识的方法

  1、造成错觉

  在谈话中,被调查人为掩盖问题,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利用 这种心里,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传送一定的信息,使其进行错误的推理判断,从而造成 错觉。在谈话中,调查人员可凭借证据中的某个情节和过程,用巧妙的问话使被调查人 产生错觉。

  制造假象不允许违反政策,不得对被调查人使用引诱和欺骗的手段。制造假象、造成 其错觉的事实、情节、过程、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这里最重要的不是调查人员输出信 息的本身是错误的,而是在这个信息影响下被调查人根据自己的愿望所作的思维推理是 错误的,这样就不是诱供和骗供。

  2、连续使用证据

  有些被调查人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深信不疑,认为调查人员掌握不了证据,始终顽固 地进行抗拒。为了打破被调查人的自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调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 个或几个错误,选择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抛去,即连续使 用证据。这样会给被调查人强烈的刺激,内心会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恐慌情绪 上升,防御底线就会崩溃。调查人员要抓住这个时机,有效地进行攻心,使其原有的观 念彻底消除,为其如实承认错误打开通道。

   3、揭露谎言

  撒谎是被调查人逃避责任,对抗谈话的最基本的手段。揭露谎言,就能抑制撒谎改变 其心态。揭露谎言要掌握确实的证据,了解相关的情况。根据被调查人的不同情况和掌 握证据的情况,可选择不同时机揭慌:①在被调查人撒谎之初,就迎头痛击;②在其表 演“精彩”时,将其从兴头上打下去;③让其谎言全部讲出,已收不回去时,再从整体上 进行揭露。被调查人的谎言被揭露之后,调查人员不能给其喘息的机会,应继续使用其 他方法技巧,使其改变态度如实承认错误。

  4、跳跃发问

  对于熟悉我们纪检监察工作,反调查能力很强的被调查人,可采取非常规的方法与其 谈话。跳跃式谈话就是一种打破其优势心态,破坏其防御计划的有力措施之一。这种方 法的运用,是在摸清被调查人的防御计划和自信心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人员可在不动 声色地进行常规问话的过程中,突然跳过其防线,直取其尚未进行防御的要害问题。这 种发问以证据为王牌,不容被调查人置疑。这样被调查人心理会顿时混乱,无言以对, 陷人被动境地。

  5、引而不发

  在谈话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调查人员综合被调查人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感到被调 查人除了我们已掌握的情况之外,还有其他错误,而被调查人又不肯轻易就范。这种情 况就适于“引而不发”的方法。“引而不发”原意是指拉开弓不放箭。在这里是指这样一种 谈话技巧:调查人员发出一种信息,让被调查人明显地意识到已经掌握了他的证据,但 又不清楚具体是掌握了他哪一条错误的证据,使他感到不承认错误又滑不过去;承认, 又不知该承认哪一条错误,最后被迫只得把问题全部供述出来。

  引而不发不是虚张声势,调查人员所设计的问话都是以确实的证据为基础的,是原则 性地提出问题,但能与被调查人的实际问题相联系,使被调查人心里受到冲击而产生威 慑力。

  四

  针对被调查人个性体征施加影响的方法

  1、唤起荣誉感

  有的被调查人是较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他们普遍有一个辉煌的过去,绝大多数是偶然 犯错误,他们的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这些荣誉感很强的被调查人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 案后,内心极度悔恨,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和地位,常不顾一切地进行盲目对抗。针对 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应主动做他的工作,唤起他们的荣誉感,克服他们消极心理。在指 出他们错误所造成的危害之后,要尽力激发他们的荣誉心,指明如果知错改错还是有光 明前途的。他们会因此受到感动而激发起荣誉感。而这种荣誉感所产生的激情,往往会

   转化为促其承认错误的动力。

  2、利用感情脆弱

  有的被调查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不正常的状态下犯了错误,当恢复常态之后,固有的 个性特点又会表现出来。有些感情脆弱的人这时会表现的更加明显。调查人员这时可以 利用并及时引导,指出他的违纪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等 ,由于这种人本身就感情脆弱,很容易产生“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从而 产生悔恨和痛苦,只有承认自己的错误,才能向组织向社会赎过。

  3、利用感情冲动

  有的被调查人脾气暴躁,感情容易冲动,一触即发。调查人员可以利用这种人的心理 弱点,通过谈话触动被调查人的痛处,从而激发其冲动,甚至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在这 种情绪状态下,被调查人的陈述就会出现漏洞,甚至在无意中将问题泄露出来。

  4、利用夸夸其谈

  有的被调查人能言善辩,总想用花言巧语掩盖或开脱责任,说起来没完没了。对于这 种人,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要让他尽量陈述。由于他总想掩盖和开脱责任,必然就会 说很多的假话,逻辑性也不会很强,结果还是出现“言多语失”。调查人员抓住其“把柄” 后,猛然反攻,使他不能自圆其说,处于十分难堪的地步,然后义正辞严地对其进行教 育,这样,被调查人就会比较老实地承认错误。

  5、利用职业心理

  在谈话中,有一些利用职业进行违纪违法的被调查人,自恃自己手段高明而拒不承认 ,这些人往往凭借这种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与调查人员周旋,甚至以其专业优势压制调 查人。这种优势心理是被调查人赖以抗拒的屏障,相反,也可以成为攻破他的最有力的 武器。调查人员一旦掌握和运用相关关专业技术知识,把他的屏障打破,被调查人的气 势就会跌落。因为他比任何人都懂得专业技术是科学的,狡辩抵赖是徒劳的,只能如实 承认错误。这里就要求我们调查人员多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积累经验,在调查之前,对 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要进行详细的了解,比如,会计知识,财经法规等。

  6、利用相互间矛盾

  这种方法技巧多运用于多人违纪、共同犯罪等情形,由于每个被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中 的角色、地位不同,在案件中的作用不同,互相之间总会存在矛盾,在个别和多次谈话 中,他们的陈述也难以完全一致。他们陈述的不一致,就为我们分析研究案情提供了有 价值的参考信息。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造成同案人之间 互相指责,互相揭发。这样,我们就可以尽快获得真实的信息,逐步获得有利的证据, 取得整个案件的突破。

   方法都是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所为技巧,就是长期实践工作经验的精华。在纪 检监察案件谈话时选择使用什么方法,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来选定,要首先获得有关 调查事项的各种信息,特别是被调查人本身状况,涉及问题的性质,案件进展情况等, 根据这些情况来选择应采取何种方法,不能刻意地去使用哪一种方法,运用要自然、可 行,并根据谈话进展情况随机应变。同时要注意各种方法技巧的结合运用,这些方法不 是孤立的,要配合使用,以实现最佳的谈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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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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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办案谈话的方法和策略

  时间:2014-05-14 23:54 来源: 作者:若凌 点击:636 次

  一、谈话取证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形势下,案件查办工作是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和经常性工作。他对于党 风党纪的根本好转和反腐败工作起着直接作用,是保证我党执政和机体健康发展 的重要手段。

  (一)谈话取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办案目前还主要靠一 张纸、一张嘴、一支笔,谈话是主要的调查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 不开谈话。因此来说,提高谈话水平,正确处理关于谈话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对 做好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谈话取证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重要途径。谈话主要指与案件关系 人的谈话。其主要包括下列几种人员: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

  我们主要谈的是与被调查人的谈话。通过与被调查人的谈话,促使其主动交待自 身及其他人违纪违法的事实,从而使相关人员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谈话取证是获得定案关键证据的重要环节。一个案件能否办成,办案 质量如何,定性是否准确,谈话取证是关键。我们只有让被谈话人主动开口、完 全彻底的还原事实的真相,才能使我们定案工作顺利进行。

  (四)谈话取证工作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基本功。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 运用的是否得当,是衡量办案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在谈话中的用 词、语气、态度要符合我们的身份,要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还要达到我们工作 的目标。因此,我们对于谈话取证工作要深入钻研,善于学习,从而使每个办案 人员都能成为谈话的高手。

  二、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一般来讲,案件查办工作都是先从外围调查,先易后难,按步推进,时机成熟, 谈话突破。那么为了做好谈话工作,在和被调查人谈话前,办案人员应做哪些工 作呢? (一)谈话组织指挥人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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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谈话人员的配备,谈话时机及谈话方式的选择,制定谈话方案,设定各 种情景及处置预案,谈话与调查的组织配合,谈话人员与调查人员情况的及时沟 通,谈话的组织、领导、指挥及进度的控制。

  (二)对举报信反映情况的全面掌握 我们查案件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举报的信息来查的,有时举报的信息很简单, 就只有一个问题;有的举报材料内容很多,线索零乱。这就需要调查人员首先要 对相关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弄清楚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哪些是违纪的? 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哪些是具体可查的?哪些是空 泛的?哪些是易查的?哪些是情况复杂不易调查等等,要将问题逐条排列出来。

  (三)要对被调查人的情况进行全面掌握 1、对谈话对象的个人情况要了如指掌。包括籍贯、年龄、职业、民族、经 历,受过的奖励和处分。

  2、对谈话对象的性格特点、个人爱好、身体健康状况等要全面了解和掌握。

  3、对谈话对象的家庭和相应的社会关系要全面了解。如朋友、同事、家庭 成员及相应社会背景,还要了解其平常表现,群众评价如何等。

  (四)要掌握相关的党纪条规、法律知识、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我们所查办 的对象既有一般普通党员,同时很多还是领导干部,其案情不但涉及党纪,很多 问题涉及相关行政法规、国家法律、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俗话说,隔行如隔山, 我们如果不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谈话时,就很难与被谈话人沟通,更不要说找 出被谈话人的问题了,往往还会被对手轻视,给办案工作带来困难。

  (五)做好谈话前其他准备(个人害怕、顾虑心理) 1、做好谈话前心理准备;

  2、制定好每次谈话提纲;

  3、做好其他物质准备:日历、时刻表、其他必要道具等。

  三、明确谈话目的 (一)有的谈话目的就是为了核实已掌握的问题(基本是已知,求证明)特 点是问题单一,且已经掌握了基本事实,谈话是为了核实问题,完善证据链条。

  (二)有的谈话目的是为了突破拓展(从较少的已知入手求更多的未知)如仅知 一次受贿的线索,但我们的目的不是仅仅落实这一笔,而是以此为切入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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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的问题。(三)有的谈话是为了获得定性的依据。从已知基本事实,进一步 取得某些与违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

  四、谈话的规律和特点分析 常言道“兵无常法,山无常形,水无常势”。每个人在实际工作中都总结出 一些谈话技巧和方法,这些都是宝贵的经验,都是值得借鉴、参考,但不可以生 搬应套。因为每一个对象都是活生生的有不同思想、不同阅历、不同性格的人, 因此对于和他们的谈话时所采取的方法和策略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同一种方法在 一些人身上可行,在其他人身上并不一定行得通。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办案就 无规律可循,办案其实质和做任何事情一样,同样存在着一般规律和特殊情况, 只要办案人员善于运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任何问题都可以迎刃 而解。

  (一)产生谈话困难的成因 我们都知道,和谈话人的交谈是案件突破的关键,被谈话人一般不会轻易向 我们交待其所犯错误,其主要因素如下:1、畏惧心理。被调查人唯恐供述了自 己的全部违法违纪事实将使自己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特别是认为供述的错误越 多、越严重,受到的惩处越严厉,因而,或者拒不供述,或者避重就轻。2、侥 幸心理。许多被调查人都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高明、隐蔽,只有天知、地知、己知, 办案人员未必能掌握和查清他们的违纪行为和取得相关证据,因而常常怀着侥幸 心理,企图蒙混过关。3、讲义气。有部分被调查人唯恐自己的供述涉及到其他 同案人或关系人,怕遭打击报复、或出于“义气”和“友情”等因素,拒不供述。

  4、对立情绪。有的被调查人对谈话不理解,对办案人员抱有成见,思想反感, 态度上生硬,拒不供述。5、破罐破摔。有的个别人心理素质较差,不能正确对 待所犯错误,尤其是严重违法违纪的人,自己感觉错误性质严重,认为供述后, 必遭严惩,因而横下一条心,顽固地拒供。6、不懂法规。有的被调查人不了解 有关的规定精神,《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他们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定不了案”, 因而拒不承认。以上几点是产生谈话困难,被谈话人不能顺利供述的主要因素。

  (二)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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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看到,虽然大多数被调查人在谈话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拒供情 况,但也并非没有一点供述动机。所说供述动机,是指可能支配被调查人如实供 述违法违纪事实的内心起因,当供述动机产生和起作用时,就是我们说的他想通 了、想说了,他才能如实地讲出自己所犯错误事实,并且动机越大,所讲越全面、 真实。因此,办案人员研究供述动机产生、存在和起作用的一些规律,更多地启 发、调动和利用被调查人的供述动机,就是我们谈话的着力点和重点,也是探讨 谈话技巧的关键点。

  供述动机产生的因素:1、争取从轻处理的愿望。2、悔过的心理。3、问题 已暴露,无法隐瞒。4、被组织感召,受感化。5、求解脱的心态。6、怕伤面子 或担心家庭受牵连的心理。

  (三)如何解决拒供和顺供矛盾。

  拒供和顺供是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抓住这一基本矛 盾,施以必要的心理影响,促使矛盾向供述的方面转化,是谈话的主要基点。尽 管被调查人有各不相同的心理特点,对他们施加心理影响的方式方法有所差异, 但是也存在一些规律,当我们进入“攻坚战”时,不是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 而只能是一靠教育,二靠证据,三靠逻辑推理。

  五、谈话的常用策略与方法 谈话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对抗对立、试探摸底、动摇反复、交代问题。

  (一)攻心为上的方法 1、以势攻心(政治攻心)。讲一下当前的反腐大势,和各级反腐决心,使 被调查人从心理上产生畏惧,做到以正压邪。

  2、思想攻心。(1)以情攻心,就是对谈话对象的情感进行调动和感化,促 使其心理转化。(2)以理攻心。

  3、政策法律攻心。

  (二)利用矛盾的方法 1、同案人之间的矛盾。(1)主犯与从犯之间互相不满以及对应负责任大小 的矛盾。(2)事情败露后相互猜疑、互不信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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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谈话对象自身陈述中存在的矛盾。(1)陈述前后不一,或数份陈述之间 有矛盾。(2)陈述与物证、书证有矛盾。(3)同案人员陈述有矛盾。(4)陈 述与自然和当地风俗有矛盾。(5)陈述不合逻辑。

  (三)造成错觉的方法 由于被谈话人信息的封闭,造成判断的错误,从而顺利供述。

  1、造成错觉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谈话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错觉。

  (2)对同案人状况及供认状况的错觉。

  2、造成错觉的方法:(1)虚实并用,以虚求实。谈话人员可选择一些与谈 话对象相关的人、事、物等信息,采用旁敲侧击的方式,使谈话对象误以为我们 已掌握其全部情况或重要证据,因而不得不供。(2)通过暗示造成某种错觉。

  谈话对象在特定情况下容易接受暗示。

  (四)欲擒故纵的方法。时机不成熟不要穷追不舍,等其放松和不备时再追 问。

  (五)选择好突破口,控制好询问节奏。提问必须做到简明扼要,层层深入, 使询问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实践中来看,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 违法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多人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办案人员可以 通过对这些事实、情节的一步步详细询问,并辅之以恰当地使用其他证据,从中 扩展线索,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逐步查明整个案件的事实。同时,办案人员要 牢牢地掌握询问的主动权,力戒急躁、畏难情绪;同时要注意掌握好询问节奏, 当对方如实陈述时,不要轻易打断;当对方明显东拉西扯时,要及时纠偏引导;

  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不要喜形于色,随意表态,应让其讲完后, 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总之,办案人员要通过正确、策略的询问,体现出 威严,给当事人一定的精神压力,使其感到不可与组织和法律法规较量,而不是 与办案者个人较量,从而达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违纪事实的目的。

  (六)要掌握和适时调整询问的策略。询问时要坚持一事一问,不要刚问东、 又说西,一定要先把一件事问到底,趁热打铁,一气呵成,然后再问其他事。当 被询问人态度蛮横、狡辩、不予配合时,不可急于求成,可适时调整询问策略, 扭转话题,实行迂回侧攻。在询问中要及时捕捉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做到听其 言、观其行、察其色,要眼中有人,心中有事,针对当事人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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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时改变谈话的语气、语调,控制好节奏,并相应调整谈话策略,或是用法律政 策教育,或是用案例启发,或是出示有关证据敲山震虎,达到目的。

  六、谈话中几种常用的问话方式 (1)“侦察式”发问。在与被调查人初次接触或初次涉及新的重大问题时, 借以了解被调查人究竟知道哪些事情,陈述内容是否真实。(2)“命题式”发 问。在被调查人交待了些枝节问题,并且愿意进一步检查错误时,可采用这种办 法,指定某一主要问题或主要情节,让其详尽描述,若其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 可令其复述和解释。(3)“迂回式”提问。在案情复杂,被调查人防御和抵抗 心理较强时,可采用此法,提出一些与主要错误事实表面无明显联系,实则有内 在联系的问题,使被调查人在摸不清办案人员意图的情况下做出如实回答,堵死 其推卸责任的退路。(4)“直接式”发问。在被调查人极力回避主要问题,而 办案人员又掌握了一定证据时,可以用此方式,针对被调查人的要害问题进行诘 问,使其没有回旋余地,不得不正面回答。(5)跳跃式发问。在办案人员已经 掌握了大量证据,而被调查人也作好了应对回答的情况下,可采用此办法,对调 查人早有准备的问题避而不问,跳过防线,或交叉发问打乱其计划,使其措手不 及,促其交待。

  七、谈话工作需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认真拟写询问提纲。为了使谈话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使问话人的思路 清晰、连续,不给被谈话人有喘息和其他狡辩的机会,谈话小组在每次谈话前要 详细列出需要了解的主要问题,哪些问题先问,哪些问题后问,拟好提纲,做好 每次谈话前的准备,从而使谈话工作有条理和针对性,增强问话的效果。

  (二)选派合适人选担任主谈。谈话小组要合理搭配,主谈人要选职务较高、 年龄较长、有一定工作和办案经验的人担任主谈,以使其产生敬畏感、信任感。

  (三)要注意谈话的连续性。重要的谈话要不间断地进行,特别是在开始阶 段。一般不宜将谈话对象长期搁置不谈,必要时也可以笔谈,出书面题目,让其 书写。

  谈话的连续性。如果是几个班次进行谈话,要求各小组之间保持交接,把上 一班次谈话的情况进行通报交流,如果时间允许,未谈话的小组可以在监控室观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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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确立谈话人员的权威性,谈话人员要始终掌握谈话的主动权,驾驭 控制谈话局面。要有:1、营造谈话气氛的能力。2、体察、洞悉对象心理、情绪 的能力。3、心理素质要好、情绪稳定,不易被激怒。4、有正义感和良好的形象。

  (五)要注意谈话取证的隐蔽性。

  1、注意谈话意图的隐蔽。

  2、信息来源的隐蔽。第一,手中掌握的证据尽量不用或少用,即使用也不 能让对手摸底。第二,手中的材料、信息要适时使用。

  3、注意对同案人员情况的隐蔽。

  4、隐蔽的方法 关于姓名、地点、单位名。为防止其从问话中发现我们掌握什么不掌握什么, 一开始要立规矩:凡涉及人名、地名、单位名要报全称,并说清怎么写。谈话中 要不断强化这一规矩,使其形成习惯,这样当出现我们不知道的人名时,就好隐 蔽。

  要善于运用模糊语言。在谈话中谈话对象对谈话人员的语气、态度、举止都 深为警觉,试图从中探得虚实,同时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又总是希望或不希望 某种结果发生。谈话人员应针对这一特殊心理状态,多以模糊语言提问,使谈话 对象在自己心理态势影响下不自觉地做出错误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强化自己问题 已经暴露的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

  八、谈话取证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取证合法,严禁诱供、指供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4、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准侮辱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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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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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函询“的解读

  中央纪委近日印发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 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则》),其中第五章“谈 话函询”分四个条文强化了对谈话函询的有关要求。《规则》关 于谈话函询的规定总体上比较原则,为切实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 制度的笼子里,还需要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谈话、函询的相关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 略布局,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 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多用 制度治党、管权、治吏。经初步梳理,中央层面关于谈话函询的 相关规定,关于谈话函询的性质定位、适用对象、适用情形等方 面规定不一,这些制度总体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法规制度标题中明确了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 这类规定相对较少,如 2005 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5 年中央组织 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的办法》等制度,但各地有不少关于谈话函询的专门制度规定。

  另一类是在法规制度容中涉及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这 类制度比较多,主要包括:1987 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党的纪律 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1994 年 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及实施细则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 2013 年、2014 年中央纪 委印发的关于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的有关规定,2016 年中央印 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中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 2017 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 作规则(试行)》关于谈话函询的专章规定,等等。

  二、关于线索处置中谈话函询的基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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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在线索处置四类方式中把握定位。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 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 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规则》第十 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 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 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第十六条中明确了“采取谈话函询 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有关规定,由此分析,《规则》规定的谈 话函询,其定位是对问题线索的一类处置方式。

  二是在诸多谈话和函询方式中比较定位。谈话函询包括谈 话、函询两种方式。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函询,有别于一般 的函来函往中的函询;作为线索处置方式的谈话,有别于没有问 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的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谈心谈话等谈 话类型,有别于调查谈话、审查谈话、审理谈话、诫勉谈话等谈 话类型。

  三是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明确定位。《中国共产党党监督 条例》第七条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涵,“四种形态” 彰显了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体现了严管厚爱、治病 救人的良苦用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要是运用好 第一种形态“红红脸、出出汗”这个常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 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挺纪在前的重要载体,应当 着力规谈话函询工作,旨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营造 良好政治生态。

  四是在制度价值取向中找准定位。在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的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等现实问题,谈 话函询作为对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各地在操作中存在标准 不统一、容不规、程序不严格、文书不一致、实效不够强等突出 问题,谈话函询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制度化、 规化、长效化;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 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对干部关心爱护,加强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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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助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 严紧硬。

  三、关于谈话函询的实务重点 (一)关于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 2005 年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 函询的暂行办法》、2015 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 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均适用于(党员)领导 干部,但考虑到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有关问题线索均涉及到广大 党员干部,而且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也关系到广大党员 干部,《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谈话函询的对象,但由于关于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适用于广大党员干部,因此适用对象不应仅仅 限定在党员领导干部,而应包括广大党员干部。

  (二)关于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 一是确定适用情形的基本原则。《规则》并未具体明确适用 谈话函询的具体情形,笔者认为,对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处置, 应当稳妥审慎,要着力把握好谈话函询的宗旨:即挺纪在前、抓 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关心爱护干部,注重 平时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在确定谈话函询处置具体问 题线索时,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针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 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需要说明的是,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 收手、顶风违纪的,信访举报多、反映强烈、问题线索集中的, 对于反映问题比较严重、可查性强的,不宜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二是关于适用情形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 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根 据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规定,谈话函 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 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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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 索。此外,根据 2005 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 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纪检机关“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 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三)关于谈话函询的审批及通知 一是关于谈话函询的审批。《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承办部 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 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 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笔者认为,鉴于谈话函询作为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属于常态性的处置方式,在报批程序 上除了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需要报纪检机关主要 负责人审批,对其他人员的谈话函询承办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即 可。

  二是关于谈话函询的通知。《规则》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函询 的通知程序,即“函询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 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规则》并未 明确谈话的通知程序,笔者建议,在谈话的通知程序上,若以书 面方式通知,程序会显得繁琐,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可以在 相关配套制度中规定:经批准谈话后,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 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四)关于谈话人、谈话容、谈话记录 一是关于谈话人的确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应当 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 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笔者认为,在谈话人的确定上,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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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谈话 人,还应当配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是关于谈话的容。《规则》并未明确谈话的具体容,笔者 认为,从谈话的宗旨出发,谈话应当包括四方面容,即谈话人提 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 人提出针对性要求(可以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

  被谈话人表明态度。三是关于谈话的记录。《规则》第十九条明 确“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笔者认为,谈话过程,谈话 过程应当形成记录(可统一谈话记录的文书格式),并经被谈话 人签字确认。

  (五)关于谈话函询的回复材料 一是关于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 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笔者认为,书面说明 不是必需材料,在实践中,如确需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则应 明确书面说明的具体容和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如明确提交时 间、提交方式、本人签字等要求。笔者建议,可制定谈话函询配 套制度,规定:需要作出书面说明的,被谈话人应当在 7 日形成 书面说明(因为有谈话结束后 30 日办结的时限要求并考虑走程 序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时间要严格限制),并经所在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纪检机关承办部门;被谈话人为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谈话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纪检机关承办部门。

  二是关于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被 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 15 个工作日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 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纪检机关承办部门。被函 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 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 (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规则》 并未对因故未能及时回复如何处理,2005 年《关于对党员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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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如有特殊情 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如 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说明理由并报纪检 机关承办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回复。

  (六)关于谈话函询后的处置意见 为避免谈话函询徒走形式、程序空转,对谈话函询决不能“一 谈了之”、“一函了之”,必须严格谈话函询的处理方式,真正 发挥提醒、震慑、警示等三重实效。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纪检机关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其中 处置意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 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澄清了结;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 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 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笔者认为,《规则》并未明确承办部门对被谈话人书面说明的处 理,但根据《规则》的立法本意,承办部门收到被谈话人的书面 说明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七)关于办结时限及材料归档 一是关于办结时限。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谈 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办结”。

  笔者认为,根据《规则》的规定,30 日办结要求谈话函询相关 处理事项按程序办完且整个谈话函询材料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是关于材料归档。关于材料的归档留存,2005 年《关于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 定“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 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2015 年《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 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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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 政档案”,这里强调的是个人廉政档案,并未要求归入个人档案 (谈话函询不是对人的处理也不宜纳入个人档案),这要求纪检 机关部还应健全个人廉政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及设施。

  (八)关于工作保障和文书格式 一是关于工作保障。《规则》第八章明确规定了相关监督管 理制度,这是对整个监督执纪工作的保障。为进一步强化对谈话 函询的工作保障,在实践中应当强化四方面的保障措施:

  1. 强化监管。根据《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纪检机关 应当强化自我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健全控机制,严格干部准入 制度,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监督、管理。《中 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 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 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2. 严格。《规则》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规定,谈话函 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严格履行义务。

  3. 抽查核实。建议完善配套规定,明确对被谈话人(被函 询人)回复本人没有问题的,纪检机关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4. 强化责任。一方面,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函询,要如实回 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 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 律处分。另一方面,强化纪检机关的执纪责任,明确对谈话函询 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二是关于文书格式。《规则》并未明确谈话函询工作的相关 文书,为进一步强化谈话函询工作的制度化、规化、程序化,建 议借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文书格式的立法方式, 根据谈话函询工作流程设置相应文书格式,如可包括《谈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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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呈批表》、《函询通知书》、《谈话(函询)情况说明》、 《谈话(函询)处置意见表》等文书格式。

  四、完善谈话函询的配套制度 (一)关于完善制度的基本思路。在制定配套制度的思路上, 应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突出合规性,坚持并重申《规则》等中央相关规定。

  二是强化针对性,结合实际细化规定、完善程序、规流程, 突出可行性。

  三是注重协调性,强化与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对接 协调。四是完善系统性,突出与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整体协调配 套,如已出台的相关谈话函询办法与《规则》相冲突的,应当对 标校准、配套修订。

  (二)关于配套制度的主要容。

  一是关于《规则》的配套制度。《规则》第三条明确要求“严 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 约”。纵观《规则》九章五十七条容,笔者认为,《规则》明确 了监督执纪的总体要求和的重点环节的主要规则及有关监管要 求,但从法规适用上看,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方面,《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 实施细则等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中与《规则》不相冲突的容还 应继续适用;

  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出发,还应配套完善相关实务操作流 程规,完善配套制度,如《规则》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 办法”。

  二是完善谈话函询的相关规定。就谈话函询工作而言,在配 套制度中需要完善的主要容包括但不限于:谈话函询的适用对 象、适用谈话函询的情形、谈话的审批及通知程序,谈话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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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要求,谈话人的确定、谈话的容、谈话记录的要求、谈话回 复材料的要求,对函询谈话回复的分类处置、谈话函询的时限及 材料归档,谈话函询的相关保障措施、纪律要求、谈话函询的相 关文书格式,等等。

  三是关于配套制度的发文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 定条例》及有关规定,规定、办法、细则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 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配套制度依据《规则》等规定制定, 可以纪委的名义出台总体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单项监督执纪 工作的实施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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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纪委线索处置谈话方案和工作预案

  作者:江 瑞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7年第4期

  2017 年3 月21 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一则新闻被广泛转载——“教育部党组、驻教育部纪检组积极探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加大‘谈话函询’力度,2016 年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对18人的回复情况进行了抽查核实。其中八人因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调查,受到严肃处理,二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一人被免去校级领导职务。”

  这样的处理,并不是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2016 年8 月10 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头条位置发布消息称:“今年上半年,中纪委‘谈话函询’中管干部507 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60.4%。”

  其后,《人民日报》政文部的微信公众号解读说:在中纪委的“谈话函询”中,“有个别中管干部因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和书面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最终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开了原先的重要岗位”。

  执纪实践中,党员干部在面对“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有哪些具体表现呢?

  观察教育部抽查核实的18 名局级干部中部分领导干部在回复组织函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可“窥一斑而知全豹”——有的直接以“纯属诬陷”或“不属实”简单予以否定;有的故意拖延回复时间;有的因组织函询影响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的在接受组织函询时,对重点问题和敏感问题避而不谈;有的把问题推给历史背景、客观因素,不从自身查找问题和根源;有的以集体决策、符合条件等为由,回避存在的问题;有的缺乏主动认错悔改的态度,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个别领导干部虚构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在回复函询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甚至在组织约谈、调查过程中与相关人员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那么,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的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钟纪晟的署名文章提出,执纪审理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性质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此类行为表述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区别。执纪实践中,存在被审查人在得知被组织调查后,为掩盖违纪事实,主动采取向本单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有关组织“汇报思想、呈报书面材料”等形式提供虚假情况,企图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对此,我们研究认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之间,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地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问题。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

  此外,该文章认为,“谈话函询”问题一般都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是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比如,一个市委书记在省纪委函询后说假话,省纪委书记与其谈话后继续隐瞒真相,在省委书记与其谈话后仍欺骗组织,甚至以辞职、提前退休等方式对抗组织,那么,这个市委书记的行为可以考虑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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