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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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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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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3.08.01?
【字
号】青政办[2013]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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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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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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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3]20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2013年7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总体要求
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尊重农牧区教育发展和学校建设的基本规律,适应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牧区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及当地农牧区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牧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规范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遵循的原则
(一)群众满意原则。农牧区学校兴建撤并,直接关系广大农牧民群众和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必须把群众满意放在第一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布局调整的程序,在制定实施布局调整规划和政策时,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采取听证、协商、座谈等形式,向群众公开调整方案,讲清调整原则,广泛征求意见,解决疑难问题。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在撤并规模小的小学及教学点过程中,处理好就近方便就学和规模效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边远山区及交通不便地区学生就近入学需求和减少农牧民家庭经济负担,避免因布局调整引发新的矛盾,造成学生辍学流失。
(二)政府主导原则。实施布局调整必须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的统筹主导作用。一是科学规划。各级政府要在深入实际、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调整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指导中小学校按照规划逐步调整到位。二是统筹协调。建立中小学布局调整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好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有序实施。三是资金保障。州(市)、县级政府要设立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布局调整长期保留学校、恢复或新建村小和教学点建设,并确保村小和教学点校舍安全。
(三)立足实际原则。学校布局调整必须坚持国家政策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着眼于现有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和农牧民群众的可接受程度,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成熟一所、调整一所”。通过学校布局调整,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优化组合、充分利用、提高效能,使现有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四)提高质量原则。布局调整的出发点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目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各地在布局调整中,要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需求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相对不足的矛盾,最大限度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强烈愿望。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传送优质教育资源,组织名师巡回授课、校际交流、对口支教等形式,有效解决学科专业教师紧缺困难,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保证教学质量。
(五)均衡发展原则。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目标任务,必须统筹谋划,积极推进,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要围绕让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围绕保障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围绕发展高质量义务教育和学生健康成长,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围绕学生都能享受条件良好的义务教育,不断提高保障水平。通过加强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三、科学制定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在2010年已经制定并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并严格实行以县为主、逐级审核、逐级审批备案的程序。其中: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为单位(含州属中小学)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
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制定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州(市)政府要指导和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行委)制定的专项规划,负责组织教育、发改委、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评审。省教育、发改委、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审核、汇总各地制定的专项规划,共同组织对专项规划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保障学校布局调整后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牧区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在偏远的山区或交通状况比较复杂的地方,保留一些小学和教学点;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牧区中小学要因地制宜,根据群众意愿可以采取走读或寄宿形式办学。原则上每个乡镇都要设置初中,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牧委会)、定居点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较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各地要根据自然环境、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和在校生规模,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时间,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在制定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村小、教学点和学前教育布点,发挥土地、管理最大效益。
四、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
(一)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各地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在完成农村牧区义
务教育专项规划备案之前,暂停学校撤并。
(二)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学校。在人口密集的地区,适度扩大学校规模,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效益最大化。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防止盲目推进“小学进镇,初中进城”。各地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撤并学校,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
(三)加强闲置校舍资产利用。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农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及利用意见》,加强教育资产管理,严禁教育资产流失,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等资产再利用工作,将学校闲置校舍资产作为教育储备项目,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牧区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五、切实办好村小和教学点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留和恢复的村小和教学点,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公共教育资源向农牧区边远地区小学、特别是教学点倾斜的机制,加快村小和教学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卫生场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基本达标步伐,推进农牧区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使之具备较为完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要进一步保障农村边远地区小学特别是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于不满100名学生的村小和教学点,以100名学生为基数下拨生均公用经费,保证正常运转。要建立教学点、村小、乡(镇)中心小学、县城小学教师和校长互派交流制度。对农牧区
乡及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给予待遇倾斜,享受乡镇工作补助;城镇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任的教师到乡及以下学校任教,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中对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通过省级公开招聘到农牧区乡及以下学校任教,且与学校签订8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由财政补偿学费作为奖励。发挥乡镇中心学校管理和指导作用,积极探索乡村小学一体化办学模式,统筹区域小学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中心小学优秀教师、示范学校教师巡回授课、流动教学制度,努力实现开全课程,开展连片教研,推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六、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中小学标准化办学标准,为寄宿制学校建设配备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厕所、浴室、取暖、饮用水设备等设施。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因地因校制宜,科学合理安排寄宿制学校学生放假时间和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不得违规利用休息日、节假日补课或上新课,不得违规组织晚自习。要足额安排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确保正常运转。多渠道筹措寄宿生生活补助,实行年度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在保证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的同时,不得减少原州、县财政安排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学校后勤人员配备标准,根据在校生规模核定各校临时用工额度,聘用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并依据当地收入水平确定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有计划地开展心理辅导讲座,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组织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有益于健康成长的校园活动和多种形式的亲情教育活动,利用网络、电话等信息平台,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建立学生家庭信息档案,把寄宿制学校建
设成农牧区孩子的“学园、家园、乐园”,让家长安心、放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要因地制宜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三)努力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城乡学校,综合考虑配套设施、旧城改造、人口密度加大、人口流动加速等因素,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均衡推进。要加大经费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七、加强规范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组织领导和专项督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规范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作为当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件大事专题部署,确保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制订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管理监督,有效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在项目安排、经费投入、教师配备、教师待遇、师生安全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开展培训、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扩大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的政策措施,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包括是否制定专项规划、撤校并点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完善、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开展定期专项督查,督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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