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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医疗事故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时间:2022-03-11 08:08:23 来源:网友投稿

[关键词] 医疗事故纠纷;特点

[中图分类号] R197.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4-8650(2009)07-116-02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人们在不断追求经济地位的升华,思想、观念都在不断改变,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在各个环境、行业中,每个人的思想境界都上升到了一定程度,人们在不断追求完美的同时,日常生活中对同一事物及其做法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笔者是一位司法战线上的一名法医工作者,经常与卫生系统(医院)打交道,对医院经常发生的一些医疗纠纷有较清醒的认识。现就根据现阶段的医疗纠纷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1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的概念不同

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诊治工作不满意,认为病人出现意外(伤残、死亡等),是由于医院的医务人员诊疗不当造成的,病人及家属要求院方给予经济赔偿和追究院方及其某个医务人员的责任,或到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进行控告,也就是在未明白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1.1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某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和争议,病人或家属认为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上有过错和失误,需要追究责任和经济赔偿。但经查实和有关证据证明医务人员的诊治方面实际上并无原则性错误,或许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缺点和不足,或患者及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情况,这才真正是医疗纠纷的含义。

1.2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护人员有明显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伤残、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况。只有下列因素,才能构成医疗事故:①确有诊疗错误;②出现错误的原因是诊疗或护理不当造成;③诊疗措施不当是可避免的因素;④由于诊疗错误产生了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常规诊疗护理等行为失职所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根据对病人直接造成的危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根据上述情况简述,大家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概念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

1.3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到,当前从上到下,直至基层医院、个人诊所,均有不同程度的医疗纠纷出现。笔者以前是基层政府部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对每起医疗纠纷亲自参与处理,对医疗纠纷了解较清楚,有些案例根据查阅有关病历记载,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死者病情诊断清楚,治疗得当,整个医治过程没有什么漏洞和不足之处。但死者家属认为是医务人员诊断、治疗不当(错误)造成的严重医疗事故,死者家属不听院方及医务人员的解释,也不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是组织当地的群众及亲属到医院大吵大闹,无故谩骂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更严重的是这些人员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把棺材抬进医院,堵住医院门诊的门,把药房及其功能检查室的门锁上,把前来看病的其他病人撵出院外,不让病人看病及做一切必要的有关检查,还砸坏医院门诊楼的玻璃门窗,连前往出警的“110”警车也不放过,像这样的情况往往持续几天,对医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还有一些病人(或死者家属)受他人操纵或社会上的一些思想极不健康的闲散人员的指使,幕后达成肮脏的非法协议,组织不明真相的人到医院大吵大闹,让医院赔一些钱共同分掉,获得一些不义之财,以达到他们的目的。还有一些病人及其家属实际上找不出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有什么不当之处,在大吵大闹之后只是说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以上这些情况的出现,不管怎样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之前,在医院大吵大闹都是一些过激及违法行为。

2如何面对医疗事故及纠纷

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执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监督下,院方和医务人员一定要正确面对医疗纠纷的发生,态度要明确、积极,不要轻易推诿和逃避责任。特别是院方领导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正确对待纠纷的发生,耐心做好病人(或死者家属)的有关工作,如果病人及家属不听解释继续无理取闹违法行事,院方要及时拨打“110”报警,要公安部门及时配合。凡因患者死亡产生的纠纷,医院在多方努力不能说服患方及家属的情况下,要及时告知患方可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医学专家、法院法医)参与,及时了解案情,对死因确实难以判明者,告知其家属,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程序对尸体进行剖验,必要时做病理检查,以便查清死亡原因,医学会对事故、纠纷的性质分别作出书面鉴定结论,使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及有关部门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再者是当地党政机关配合,充分依靠当地政府领导,积极协同有关人员调解医疗纠纷,这是解决纠纷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若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很大,地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干部、有关司法部门应配合对医患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教育双方必须接受现实,把精力放在积极协商解决问题上。这些基础工作做好,可减轻当事人医生的思想负担,使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这样患方认识到吵闹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并相信政府能秉公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有利于司法机关和社会对卫生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增强处理医疗纠纷的透明度,有利消除卫生行政部门独自处理引起家属不信任的心理,以增强结论的可信度和权威度。

若以上办法仍不能解决纠纷,病人家属不听劝阻仍在医院无理取闹,损坏公物或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当地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可及时告知有关司法(执法)机关,及时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3如何预防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3.1加强政治业务素质培养,不断提高医务人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时刻抱着急病人所急的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①医务人员在接诊和诊疗过程中,一定要根据病人的病情,针对性的进行专科治疗,不要因经济利益驱使,不顾医德把病人安排不对口的科室治疗;②对病人要热情,诊治细心,服务周到,对一些病情十分明白的病人,不必让病人去做不必要的高价位的检查(如CT、MRI等);③不要随意乱开不必要的、有提成的及不对症的药物,以免给病人造成经济上的负担和负面影响。

3.2对于一些危重病人,首先专科医务人员要对患者的病情特点进行严密观察和展开技术性的讨论,特殊患者应由科室主任及时向主管业务院长汇报病情,必要时组织技术力量骨干会诊,协助有关科室解决患者的疾病难点和可能出现的与医疗不利的因素。对于十分危重和病因不明的患者,要及时告知患者和家属,讲明情况,是否转院和请上级医院有关专家会诊。

3.3医院一定要建立对危重病人和特殊病人的会诊制度。明确诊断是临床治疗的最根本任务之一,力求对每个危重病人及时明确诊断,准确无误,以防止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另外,一旦患者家属对诊疗产生疑问,要求查看或复印病历,医院不得有任何客观理由推托及拒绝,以免患者家属对医院产生更大的怀疑,也避免极少数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改写病历,这样会增强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

(收稿日期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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