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智城范文网>范文大全 > 征文 > 从互联网精神初探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建构

从互联网精神初探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建构

时间:2022-04-04 08:22: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作为一种创新性的理财产品,他在为普通大众带来独特的用户体验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风险,亟待监管对其进行规制。本文从互联网精神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兼容这个全新的角度出发,探讨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建构,试寻求对其适当的监管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互联网精神;监管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联手天弘基金在消费市场上投放了一枚重磅炸弹—余额宝,余额宝以其高收益、低门槛、独特的碎片化管理吸引了大批的用户。余额宝取得的巨大成功激发了类似产品的出现。 这不仅对传统金融理财产生了重大的冲击,而且引发了全民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理财,顾名思义,就是在传统金融理财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为媒介和基于互联网精神而实现的金融理财活动。这种创新性的金融理财方式在开启全新的金融时代的同时,也留下了大量的监管空白,亟需对其监管的建构。对此,学界也进行了诸多探讨与设想,但大多数都是建立在互联网精神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不兼容这个理念的基础上。本文将打破这个常规,从互联网精神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兼容的这个关系上去探讨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建构,试寻找出正确建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有效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概述

金融监管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体现。他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1]互联网金融理财本质上也是金融,也需要金融监管。

二、互联网精神的内涵与层次

(一)互联网精神的内涵

互联网精神,就是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一种宗旨和价值取向,放置到本文的主题中,他又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实质组成部分。在笔者看来,互联网精神与公民权利有着天然的契合,或者说他就是公民权利在互联网方面的体现,而且互联网精神随着时间的推进,有着不同的层次,由于最后一层的民主金融并未普及,在这里就此略去。

(二)互联网精神的层次

1、互联网精神的基础——技术金融

技术金融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而后产生的,就目前来看,我们所接触的互联网服务也一般都归于技术金融。本文所说的技术金融更倾向于利用交易技术为用户提供一般的体验,包括移动支付、直销银行、数据金融、个性化保险等。技术金融对用户的影响相对独立,他可以在不冲击传统金融业的同时对用户产生影响。

2、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普惠金融

技术金融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将潜移默化地改变互联网的交易结构,使互联网的交易结构从以往的单一、集中的模式逐渐转变为多元化、去中心化的模式,这时候就产生了普惠金融,包括P2P借贷,众筹融资等。普惠金融居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更多的是因为这个阶段的互联网金融满足了多元化的用户的多样化需求,不像传统的金融业多为富裕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他更关注的是长尾市场的需求。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与互联网精神的关系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精神具有兼容性。互联网精神作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实质部分,如果在排斥互联网精神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监管,将无法达到其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二者的关系描述如下: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建构不能忽视互联网精神

互联网精神对互联网金融至关重要,没有互联网精神就没有作为整体的互联网金融,只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的技术化、互联化的金融现象,这也是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首先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的根本原因。[2]归根结底,互联网精神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实质部分,如果在监管的构建过程中不正视和重视他,那么监管将脱离本质。例如,在普惠金融当中,诸多学者认为普惠和监管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因为如果实施监管势必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富裕客户提供产品,而不是向海量的普通用户提供更多满足个人需求的产品。这个前提假设并没有不正确,只是忽略了普惠金融的本质,普惠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一部分,如果政府在建构监管的时候重视他,就等于重视正在参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成千上万的用户,那么政府必然会建构出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监管措施,这也符合了金融的根本目标。因此,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建构不能忽视互联网精神

(二)互联网精神的发扬不能逃开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互联网精神在本质上作为社会意识,虽然其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步调不能保持随时一致,但必然要依托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这个社会存在发展。我们上文所说的普惠金融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取向,如果脱离载体直接向用户传播,其理解将十分艰涩。反之,若在监管过程中加以贯彻普惠精神,使监管措施更向普通的用户倾斜,那么用户在受保护的同时,也会在心里产生与普惠精神的共鸣。因此,互联网精神的发扬不能逃开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

四、从互联网精神探究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建构

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理财为金融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创新,但是其本质毕竟还是金融,仍然有风险存在,需要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管。笔者认为,从互联网精神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兼容关系去建构监管措施,将是一个明智之举。具体的措施如下:

(一)着手技术金融,加强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是金融监管的起点,能将一部分“逆向选择”的金融主体排出门外。一般在金融产品发展的初期,运用市场准入的监管效果将更加明显。现今中国处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初期——技术金融更加的普及,监管并不成熟和完善,还无法完全正确地评价一个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道德风险,但政府可以通过技术对其产品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做出判断。政府可以采取登记准入制度,对适格的金融产品颁发牌照等市场准入的措施。例如,对于余额宝的市场适格问题,业内就产生诸多质疑。现阶段,支付宝公司仅获得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按规定,其只能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提供基金第三方支付结算服务,不能帮助基金公司代销基金。但余额宝实际已达到了第三方代销的效果。[3]对关于余额宝市场地位的非难,或许能用市场准入的监管对其进行解决。

(二)贯彻普惠金融,保护用户切身的权益

部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已经进入普惠金融时代,普通用户的消费体验和切身权益不仅成为产品提供者的关注点,更成为了监管者们的保护方向。对于这些相对成熟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来说,应当制定销售方面的监管准则,使得线上线下产品销售遵守公平统一原则,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权益。这些原则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详尽的产品信息披露要求,以克服现今阶段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认知金融产品;二是明确产品售后风险责任,让产品的提供者承担必要的风险,倾斜保护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三是严厉打击消费者信息盗用和滥用、禁止非法融资活动等,对于此点,监管者已经在关注和行动中,早在去年,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曾表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P2P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学彬.金融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第420页

[2]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版,第193页

[3]李恒、郝国刚.余额宝的风险及防范研究[J].时代金融.2014(2)

推荐访问: 互联网 建构 初探 监管 理财

版权所有:智城范文网 2010-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智城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智城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20058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