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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互联网思维来监管互联网金融

时间:2022-04-04 08:22:01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馟3M94M׏i公司,如网贷平台,不应经手客户资金。这个想法是正确的,问题是在操作层面目前还不具备现实性。哪些机构有托管资格?是银行或是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的专业性、安全性肯定没有问题,但你不给网贷平台定位(又是牌照问题),银行不给托管。而第三方支付公司本身就是寄生于银行清算体系上的盘剥者,实际上既没有赋予资金托管资格、也不见得有那么大公信力,跑路现象、与P2P串通现象不也发生了吗?中央高层反感金融空转,第三方支付就是金融空转的一个例子,徒然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发展实体经济。客户资金可以经手互联网金融公司,但要资金托管,像证券、基金、保险一样,难道客户资金不是进了这些金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吗?

私募200份。有议论说互联网众筹模式也应遵循现行对于私募融资不超过200份的限定。监管当局有人说,200份以下是私募、200份以上是公募,这个经验来自西方的成例。公募就需要审批,几个交易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是合法集资者。其实,互联网金融在生存形态上,天生就便于大众集资,即众筹。这种分散的、大众的金融服务形式,将更多地惠及普通老百姓。人数越多、风险越分散。有人说,众筹容易产生群众性事件,对于维稳不利。难道200份、20份不是群众性事件?这些判断已经超出了金融专业的范畴。

融资额。又有人说,互联网金融(如网贷)单笔融资额或单一企业融资额应有一个限度,最好是以支持小微企业为主,如50万、500万、1000万、1500万等。这个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主观推断。怎么就融资额越小风险越小?怎么就不能支持较大企业融资?额度与风险没有相关性,至多可以理解为保护主流持牌金融机构的垄断业务、推卸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可以集无数小额为大额、形成市场规模,使得原来不可能的事情变得可能,这是好事不是坏事。更何况,互联网金融活动是去杠杆化的直融模式,没有派生货币,因此不需要货币准备,反而减少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要是实体经济需要的、合法的自用经营性资金,又有风险中介专业管理,至于融资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融资方式,要由企业来决定,而不是监管当局决定。如果互联网金融脱媒服务对于融资企业成本更低、对于投资者收益更高,这不是有利于中国经济转型、金融服务民生化吗?难道要融资企业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高楼大厦、豪华会所、高薪高消费来买单吗?企业少掏点、人民多拿点,不是什么壞事。

综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采取互联网思维方式。眼下要做的与其说是加强监管,倒不如说要加强服务。尽快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完善征信体系、扶持专业风险管理阶层、依法治理代替行政治理。一个开放的、包容的、服务的、扶持的监管思路,将有助于成就中国金融强国、金融大国之梦,也是中华民族富强之梦。历史终将证明,互联网金融时代,给了中国一次机遇。

(作者系南开北京(1919)读书社副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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