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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八个问题

时间:2022-05-12 19:10: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近五年来,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体系化以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在政策具体运用方面,如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轻罚与重罚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关键词 宽严相济 规范化 体系化

作者简介:张京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25-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打击犯罪、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经验和刑事司法规律,针对我国目前犯罪态势而确立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它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当前,我国经济总体形势回升向好,社会大局稳定,但由于经济利益多元,社会矛盾触点增多,刑事犯罪率仍然较高,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局面依然复杂,因而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一方面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需要正确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立足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应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检察实践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功能。

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规范化;二是体系化。所谓规范化,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精神和原则融入其中,并适用到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当中。所谓体系化,是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形成一个功能完整、内外协调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规范体系的完备性;第二,规范内部性的统一性;第三,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之各种规范的协调性和互补性。近五年来,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体系化以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在政策具体运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八个问题:

一、政策与法律关系问题

实践中要全面深入好宽严相济政策,最主要的是要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律是基础,政策是手段,效果是目标,因此办案人员在对法律深入细致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检察机关运用刑事政策的空间,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量刑建议、轻案快审程序等自由裁量权,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个效果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既存在统一的方面,也存在冲突的方面。法律效果是指司法机关以严格适用法律并通过司法裁判所发挥出来的作用和效果,它以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具有惟法性、平等性、程序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社会效果则指司法活动来对社会所实现的以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为内容的实际作用和影响。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在此意义上,三个效果之间是统一的。

但是三个效果也会存在冲突,当它们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是基层检察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就逻辑层次本身而言,我们认为法律效果应优先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不能借口取得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而违反法律规定。如赵作海案当初虽然暂时取得了“好”的社会效果,命案“及时”告破,维护了社会稳定,抚慰被害家属的心理,但这种效果是在违反法律前提下实现的,从长远来看它破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国家的公信力,不可能是真正好的社会效果,也根本不能取得好的政治效果。

二、捕与不捕问题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轻罪案件应依法严格把握证据标准,重罪案件可依法适当放宽证据标准。刑罚要件主要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罪犯的刑罚必要性,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该逮捕的应当逮捕,主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必要性要件主要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继续违法犯罪或者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危险性不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主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实践中在是否逮捕的审查判断上,要综合全案事实,体现逻辑层次,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的适用必须建立在相关证据证明的基础之上,不能主观臆断。刑罚要件应优先于必要性要件,不能意倒置。对于附条件逮捕要严格适用案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否则就会不当地扩大案件逮捕的范围,不利于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三、诉与不诉问题

在审查起诉阶段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诉与不诉问题。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人员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三种不起诉的界限。相对不起诉审查判断的关键是把握案件的起诉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的审查主要从犯罪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是否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三个条件同时符合方能做相对不起诉处理。起诉必要性审查中要坚持全面客观、区别对待、严格依法和注重效果,在审查起诉中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减少社会对抗,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足用好裁量权,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的办案效果,另一方面应当谨慎自律,规范自由裁量权,准确地把握起诉必要性的条件,正确做出诉与不诉的决定。

四、轻罚与重罚问题

对被告人轻罚还是重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体方面体现,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检察人员决定重罚还是轻罚时,既要全面客观,又要区别对待。具体来说,要严格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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