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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治思维看依法治国

时间:2022-05-20 08:50:07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所以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从满目疮痍之中站立起来的新中国,没有共产党也没有改革开放以来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本篇文章主要讲述如何按照法治思维看待依法治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治思维    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1-0378-01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成总目标,必须培育法治思维,用法治思维推进依法治国。

一、以法治思维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核心力量,这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是党的领导地位和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从满目疮痍之中站立起来的新中国,没有共产党也没有改革开放以来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没有党在不断的艰难探索中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制定的宪法,就没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一旦脱离、削弱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就会误入歧途。因此,人民民主只能通过党的领导、党的示范,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才能使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条不紊地进行。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维护好这一根本利益,党必须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国家管理,通过各种方式领导好、处理好、发展好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事务和事业,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党的根本宗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不能沦为维护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为少数人服务。

所以我认为推进人民民主与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奋斗目标是一致的。而依法治国是建立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之一。民主和法治向来不可分割,即社会主义的法律通过人民民主程序来制定,通过人民民主监督来实行。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通过大政方针的制定,提出立法建议,进行思想宣传,推荐干部,发挥党员和党组织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因此,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党对国家及社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国家政权方面,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社会方面,党努力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总之,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依法领导,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在民主法治轨道上运行,就会在民主法治轨道上发展。这就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4.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两者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也就是说在法治与党的领导方式问题上,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活动。正如《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的,“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当前,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从“打虎拍蝇”反腐败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从持续改善民生到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都离不开党的领导。

5.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既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又坚持党的领导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有效途径的方法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宪法和法律已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它既反映了人民的利益,也体现着党的意志,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忠实的贯彻执行,实际上就是贯彻了党的领导。保证司法独立这一原则的实施与落实,不仅不会削弱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相反,由于司法独立的严格执行,法律得到忠实的适用,党的政策、方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更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

二、以法治思维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的结合,对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1.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首先,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再次,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1.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撑。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单靠国家推动和单靠社会力量推动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才最为有效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与发展,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其“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不无关系。

“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此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的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而汉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并且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

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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