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泛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科技正在掀起新一次的信息产业革命浪潮,推动人类步入“泛在网络” 〔1 〕社会,使任何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信息联通成为可能,将“一切”事物的信息转化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资源。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为个人隐私、智力成果等信息类型提供了某些专有权利保护,但没有把一般和整体意义上的信息纳入私权客体的范畴。为了解决人、社会、国家及其彼此之间的信息利益冲突,防止纯粹的信息技术优势演变成信息霸权和专制权,有必要确立一套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统一逻辑的信息权属识别制度。基于法治文明和经济理性的信源信息权概念和若干基本原则,为形成信息确权的全球性规则提供了一种理论路径。
关键词:泛在计算 物联网 “泛在网络”社会 信息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以信息为客体的权利类型在民法中久已有之,而且有逐渐增多之势。例如,知识产权法的诞生和发展,使作品、技术方案、商标、商业秘密、数据库等信息表现和组合方式成为“可垄断的标的”;〔2 〕隐私权法、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以及旨在保护特定内容、形式的信息的专门立法,将自然人的敏感信息、具有身份识别意义的信息纳入了人格权、财产权的规制范畴。不过,现有的信息权利规范,散见于立法目的、立论基础不同的法律,各自管辖着某些局部的信息领域。它们可以堆砌成一堆“立法目的狭隘的法律组成的杂烩”,〔3 〕却无法合拢为一幅全面覆盖的信息权利谱系。在人类可以感知、利用的海量信息当中,已经登上“私权孤岛”的信息种类仍然非常有限,绝大部分仍然游离在辽阔的法外之地,或者说集合为人人可得获取和利用的“信息公地”。〔4 〕
随着泛在计算、物联网技术 〔5 〕的推广应用,大量微型化、智能化、嵌入式的信息感知设备在物理环境中的普遍部署,人类正在步入“泛在网络社会”,〔6 〕从而极大超越既往的生物官能局限、时间空间局限和对象内容局限,获得从“一切”事物的信息(包括那些看似最简单、最寻常的信息)里挖掘资源价值的能力。理论上,任何物体的信息都可能作为客体被他人便利地获取,〔7 〕任何人也都可能作为主体,对任何物体的信息便利地实施获取行为。因此,人类的社会关系格局正在面临着一场日益迫近、史无前例的巨变:任何人、任何物的任何信息都可能非自主地、不自知地脱离原来有限、可控的范围,瞬间可为他人乃至公众所得,私人、社会、各类组织机构之间,以往靠物理时空阻隔而自然划分形成的信息界域(可以排他性地利用信息的范围)发生交叠混同,原有的信息界域既面临着急剧限缩的风险,又充满了极度扩张的可能。于是,当前“孤岛+公地”和“杂烩”式的信息权利制度架构遭到了根本性的挑战,面临着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问题,那就是:将一切信息纳入私权规制的范畴,为一般和整体意义上的信息资源作出“产权界定”,是否必要和可能?
关于信息的权利化、专有化,学界素有反对的声音。例如,一些世界主义者将知识产权制度斥责为大公司攫取财富和权力的工具,形成和维系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手段,〔8 〕认为工业时代的信息权利制度遗产,与网络社会互动、分享、创新的精神相矛盾,不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需求。因此,必须就“知识财产权利的再分配”达成新的国际协定,开放知识信息的自由获取;〔9 〕还有一些实用主义的观点认为,在网络技术面前,个人控制隐私信息流动的任何努力终将是徒劳的,通过法律禁止对隐私等类信息的任意获取也是没有意义的。〔10 〕
毋庸置疑,寻求、获取、传递信息的自由具有人权高度的价值,〔11 〕限制信息的私有化程度,保有“信息公地”,对于捍卫私人权利和公平正义、形成公共意见、公共理性和社会共识至关重要。〔12 〕但是,期望在自愿的伦理抉择之外,通过修改信息权利制度规则来实现信息利益共享,或许过于浪漫和不切实际,认为法律在技术面前无能为力也过于消极悲观。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信息的“去权利化”主张隐含着一个似是而非的假定:如果信息资源是开放的,那么所有人都可以平等获益。“但在实践中,由于境况(包括知识、财富、权力、途径、能力)的差异,一些人总是能够比另其他人更好地对公地加以利用”。〔13 〕“信息公地”的最大获益者,可能恰恰是既有的信息技术优势方,而不是受到信息鸿沟阻隔的劣势方。民族国家之间、商业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为对信息控制、使用权力(利)的争夺。限缩或者固化信息权利的客体范围,有可能成为新型技术手段支撑的“信息霸权主义”或“信息专制主义”的垫脚石,使信息资源的配置模式回归“丛林法则”,背离秩序、正义和效率,使全球范围内的人、社会、国家之间的界域关系面临严重的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对信息感知技术的滥用进行法律干预殊为必要。一些有预见性的学者也认为,尽管新型信息感知技术本身还在发展和成熟过程中,但是在其得到完全充分的应用之前,就应当构建坚实的法律框架,塑造崭新的、更有效的信息权利结构关系。〔14 〕不过,对于泛在网络技术环境下的信息权利关系和制度框架究竟应当如何建构,国内外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笔者以为,从人类法治传统和经济理性出发,通过对现有信息权利类型的延续和扩张来应对泛在网络社会中的新型利益冲突,或许是一条切实可取的路径。笔者试图揭示泛在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基本矛盾,分析传统的信息权利制度与发达的信息获取能力之间的契合性,并为建构一个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统一逻辑的全面覆盖的信息权利谱系,提出一种可能的理论框架。
二、泛在网络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矛盾
泛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正在引领信息产业的新一次革命浪潮,〔15 〕使人类社会从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电子社会”(E社会,Electronic Society),或者说,较为初级的网络社会,过渡升级为“泛在网络社会”(U社会,Ubiquitous Network Society)——一个由无处不在的通信网络支持的,具备超强的环境感知、内容感知能力,可在任何物理对象(包括人体或其他物体)之间随时随地实现信息获取、传递、存储、认知和决策的社会。
推荐访问: 确认 权利 社会 网络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