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6日,南方某报以《奇女子挑战全国白酒》为题,报道了河南女教师王英的丈夫一次喝了两斤半白酒致死,一年后王英以酒瓶标签未加警示语为由状告河南舞阳富平春酒厂。漯河地区中级法院判王英败诉,王英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又判王英败诉,她仍不服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责令河南省高法重审后仍判王英败诉。就是这样一个告刁状屡告屡败的人却被今年央视3·15晚会树立为维权代表人物。岂非咄咄怪事?王英的丈夫张广甫明明白白是自己长期酗酒,并且一次性饮酒过量酒精中毒致死。而王英却状告富平春酒厂酒瓶标签上未加警示语。如果按照王英的逻辑,上吊人的家属要告绳子生产厂家在绳子上未加警示语;用菜刀自杀的人家属要告菜刀生产厂家在菜刀上没有加警示语。告刁状的人都可以成为维权的代表人物,岂不是是非颠倒,黑白不分,而天下大乱了吗?
为了明辨是非,特将本人2000年6月所写《致王英女士的公开信》和2005年所写《酒类标签上加警示语弊多利少》两篇文章重新奉献读者,欢迎批评。
致王英女士的公开信
王英女士:您好!
作为酒文化研究者,读了有关媒体关于您挑战全国白酒的报道颇有感慨,不能不致函给您,并同关心此事的各界朋友切磋。
首先,应该弄清楚人类该不该饮酒的问题。这里所说的“饮酒”是指所有的酒类,而不单指白酒。因为全世界烈性酒中有六大类蒸馏酒,中国的白酒仅是其中一类。而其他酒类如啤酒、果酒、黄酒、露酒等等都存在一个益与害的问题,只是程度不同罢了。我们认为人类饮酒是正常的自然而社会现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都需要以酒来调节、刺激或藉以抒发感情。历代酒类激励著名人物的文思武勇就有许多先例,人类社会生活中离不开美酒。不信请看近代各个历史时期的“酒歌”就是最好的例证。
其次,该弄清饮酒和酗酒的区别。我们东北酒文化研究会曾作过抽样调查。调查表明,只有5.7%的家庭不饮酒。然而,这5.7%的家庭也离不开酒,家里来了客人不是买酒就是请人到酒店饮酒。所以说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敬,无酒不成欢是千真万确的。对于酗酒我们也搞了抽样调查,在所有饮酒人中间,有酒必喝,喝酒必醉,醉必大醉的人只占饮酒人群的0.5%左右。可见,大多数的饮酒者与极少数酗酒者或酒精依赖型的人是有本质差别的。
第三,如何防治正常的饮酒人变成非正常的酗酒者,应该是一个文化、道德、思想领域的问题而非是一个法制问题。据我们了解,酗酒者多数是由境遇、情感、思想等方面的问题引起的而非是酒类本身。因此,精神的、文化的、情感的因素导致的问题,应该从精神、文化、感情上找原因,想办法解决。具体说,饮酒者本人应时刻清醒地认识到酗酒之害,周围的人们特别应当互相关心。正如您王女士的丈夫本来已喝了二斤“富平春”白酒,回家又喝了一斤半,显然是酒精中毒而死。作为妻子,您平时理应想尽办法规劝,或找医生想办法制止,此事您王女士当初如果狠下功夫,恐怕能够挽回您丈夫的生命也未可知。而如今您不是从理智上采取接受教训的办法而是状告酒厂。假如您的官司能打赢,那么卷烟厂的厂长经理等,个个不都成了罪犯了吗?更何况酒和烟本质是不同的,不能用您所说的“第二杀手”把白酒和香烟、毒品相提并论。
适量饮酒有益于健康的观念在国际上是经过调查、研究、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是无庸置疑的。更何况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白酒业为全国农民消费利用了大量粮食,经过加工的白酒比粮食增效数倍数十倍,为国家创造了巨额利税。造酒、卖酒行业为几千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白酒业是功不可没的。
至于酗酒或偶而过量饮酒造成的酒祸、酒害我们是不能回避的。法国45%的生产中的事故因饮酒造成;美国酒后开车的司机撞死人的事例非常多;中国的青少年犯罪劳动教养的人中40%左右与饮酒有关。各国的强奸、杀人案中与酒有关的也占很大比例。但是这些酒祸、酒害中的主导成分并不是酒类本身,正像抢劫、贪污、盗窃、吸毒、贩毒、伪钞等案件中,全部以“钱”为核心,能说在人民币上也印上警示标识吗?
那么究竟如何解决酒害、酒祸的问题呢?当然根本问题不是在酒瓶上印上什么标识。香烟的标识不是早已流于形式了吗?更不是什么禁酒,历史上中外禁酒的先例比比皆是,全都失败了。我们认为必须在酒观、酒文化观、法制观、道德观上下功夫。多年来,我们致力于酒文化研究,提出对于酒的“三句话八个字”,那就是:提倡品鉴、杜绝豪饮、反对酗酒;健康、科学、文明、高雅。这“三句话八个字”既体现了新的酒观与酒文化观,又体现了新的酒风与酒德。
奉劝王女士,为了追慰您的亡夫,为了后人,加入到我们酒文化研究的行列来吧?继续走状告酒厂这场官司之路是条歧路,也是走不通的。
谨致
敬礼
东北酒文化研究会孙中林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酒类标签上加警示语弊多利少
国家质检总局对于酒类包装的GB10344 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上规定,酒类包装标签上要标明产品原料成分以及“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对此,我认为弊多利少,其原因如下。
其一,“适量饮酒有益健康,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当今已成为世界各国经科学研究得出的公认理论。因此,如果加警示语应把益、害同时标明,而单独标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是一个不规范、不准确、不科学的用语,因为任何食品饮品都存在过量食用有害健康的问题。
其二,少数发达国家对于中国的蹶起和中国商品遍布世界各地视若眼中钉,动辄采用什么反倾销、制裁等手段抵制和抵毁中国商品。酒类产品是中外国际市场激烈争夺的热门商品之一。全世界各国酒祸酒害多于中国的不在少数,但尚无一个国家的酒品标签上标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如果中国酒品上做此规定,一些进口的或中外合资的洋酒、葡萄酒、啤酒也不会接受此规定,而只能在中国自产的白酒、黄酒上落实警示语,岂不是被外国人利用为抵制和抵毁中国酒品的口实。
其三,对于治理酒祸、酒害,历来有法制强制的一面和发展普及酒文化动员人民群众自觉树立健康、科学、文明、高雅饮酒风尚一面。而单纯依赖法规就容易忽略千方百计启发人们自觉树立良好风尚的一面。而后者才是主导方面。正像吸烟一样,当前每盒香烟上都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但仅仅流于形式而已。
其四,社会上极个别人认为酒类与毒品一样有害,主张像禁毒日、无烟日一样设立“无酒日”,并且自己家人因酗酒致残或致死,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无理的刁告酒厂,数年纠缠不休,如果按规定在酒类产品标签上加警示语,就会误导这些人得寸进尺,进而提出标签上要标明饮酒的“中毒量”和“致死量”不一而足,从而引起企业和社会的恐慌,不利稳定大局。
其五,社会上之所以出现酒后驾车、酗酒闹事等酒祸酒害,主要是在人而不在酒。自古名言不是说“酒不醉人人自醉嘛”,况且治安法规对于警示语也无法与罚款、拘留、吊扣驾照等治安法规的分量相比,那么,加此警示语岂不是弊多利少,多此一举吗?
编者
几乎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可说是消费者的年度盛宴,自然倍受关注。然而今年的3·15晚会却出现了这样一场引起争议的维权事件,实在让人糊涂了:究竟谁的手里握着真理,谁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欢迎广大读者来信交流讨论,畅抒心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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